[**市特殊教育学校有关加强食堂管理暂行规定]泉州食堂承包管理

**市特殊教育学校 关于加强食堂管理的暂行规定 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食堂是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堂管理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条:依据《省物价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5号)精神,暂收学生伙食费每生每月300元,学期结束后跟学生家长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第三条:校长艾翠珍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王小清分管食堂管理工作、后勤主任徐莲花具体负责,出纳郭翠霞和库房管理人员沈桂芬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食堂安全由学校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并作好相应的记载。

第五条:食品采购,米、面、油、蔬菜水果等物品供应商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集中定点采购,由后勤主任电话通知按审批单送货,货品送到后值班教师负责验收当天食堂所购物品,分配教师的水果点心,并在收货 单和机打发票上签字,由出纳、库房管理员整理报账;
其它炊具一律在超市采购,库房管理员和食堂师傅在购物清单和机打发票上签字后,再由学校出纳整理报账。

第六条:库房保管员负责库房收货和发货,收货单上应有保管员签字,发货单上应有食堂师傅等领用人签字。

第七条:学校教师在食堂就餐,除值班外,根据核算成本收费,严禁多拿多占。

第八条:为学生在校服务的临时聘用人员及值班教师在食堂就餐免费,学校将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食堂适当补贴。

第九条:食堂设置财务专户,收支清楚明了。

第十条:本规定不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此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执行。

附教师值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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