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监督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发挥监督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修改前后的内容,以下是我在学习课程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一、 治理效能 如何将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所要思考到的。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工作等各个环节,《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和纪律要求。结合实际的监督工作,要抓住监督重心、紧盯关键少数;
要强化制度保障,形成监督合力;
要贯彻落实监督全覆盖、监督全过程,行之有效地按照《规则》开展工作,实现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 作风建设 如何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所要思考到的。《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对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设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三、 监督执纪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是当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所要思考到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需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要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

二要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形成常态化监督,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三要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化。《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实际的监督执纪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坚持执纪必严,又要坚持纪法协同。细化的标准要紧紧围绕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进行细化,求真务实,依纪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从而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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