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大我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力度,有效减少废旧农膜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农户、合作社和农膜加工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实行“以旧换新”政策,每4公斤旧地膜兑换1公斤新地膜。

第二条支持社会兴办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对新建达到省级标准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5万元。

第三条鼓励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企业建设废旧农膜收购站(点),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工作,对建设符合我市农村区域布局,达到省级标准的农膜收购站(点),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第四条支持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企业开展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工作,按4公斤旧地膜给予1公斤新地膜补贴,并对回收的废旧地膜每吨给予100元回收环节补助。

第五条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初级加工厂、收购网点和农户购置新型高效地膜捡拾机械。根据捡拾机械使用效果,在国家农机综合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助,总补贴金额达到总价款的60%。

第六条各村委会承担本村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工作,督促监督农户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对完成回收整治标准的村委会,根据当年覆膜面积每亩给予1元整治奖励资金。

第七条鼓励推广可降解地膜,对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推广使用效果,可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以旧换新”地膜的采购工作,必须公开采购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性大于12个月的高标准地膜。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农膜回收加工企业或回收企业,自行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同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实地审查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补助奖励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所列补助、奖励总体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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