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工作思路》(绍市机事〔2019〕1号)、《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绍市机事〔2019〕3号)文件精神,为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面完成2019年度机关事务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方向,以法治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为载体,着力提升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服务保障效能,以优异成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统一组织实施,联系协调具体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一)机关处(室):

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业务处、公务用车处、计划财务处、房产基建处、公共机构节能处;

(二)直属单位:

市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市机关资产事务中心、市级机关后勤发展中心。

四、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清单工作60分(包括重点工作、常规工作二部分)、共性工作25分、综合评价15分,合计分为100分,另设加分、扣分和一票否决。具体内容为:

(一)责任清单工作60分

责任清单工作为本单位承担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主要根据中心2019年工作思路、2019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及各单位职能(责)谋划分解。

(二)共性工作25分

1.“一岗双责”履职情况10分(包括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

2.意识形态工作4分(包括谈心谈话、宣传工作等);

3.制度执行4分(包括学习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请销假、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公文办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4.预算执行情况2分;

5.兜底条款5分(包括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或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民主生活会、大院管委会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协作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工作情况等)。

(三)综合评价15分

1.考核办评价5分;

2.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价10分。

(四)加分、扣分和一票否决

1.加分

(1)年度内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部门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给相应职能单位加10分;
获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给相应职能单位视情加5分。个人先进减半加分。先进荣誉以表彰文件为准。

(2)年度内主持开展的工作受到市级领导批示肯定、受到市级牵头考核部门表彰、或在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内受到肯定、召开现场会、作经验交流推广的,每项视情加1-3分。

(3)年度内主持开展的工作在中心组织的专项评比中受到发文表彰,每项视情加0.5-1.5分。

发文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度已加分的除外)。

2.扣分

(1)因责任原因造成工作失误,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对主要责任处(室)、单位每次扣减5分,负次要责任的每次扣减2.5分。

(2)因工作失误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责任人工作失误被局里通报批评或被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或因机构改革人员、职能调整期间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要工作推进不顺利的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每次扣减0.5-1.5分,负次要责任的每次扣减0.5分。

3.一票否决

年度内处(室)、单位凡有干部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被上级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考核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

考核办每季度对责任清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一般安排在季度末;
对共性工作的督查不定期进行。考核领导小组有要求的随时督查。考核办应建立督查台账,规范督查程序。

(二)年度考核

1.总结自评。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认真总结全年责任清单工作的完成情况,将责任清单工作完成情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加、扣分的,需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总结自评一般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

2.相关职能处室考评打分。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单位的共性工作完成情况,对照共性工作考评打分表标准进行考评打分(附件2)并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办)。一般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涉及加、扣分的,需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

3.组织考核。由考核办组织实地考核,通过实地踏勘、查阅台账、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

4.考核办综合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评价,并对相关督查情况、全年责任清单工作完成情况、自评情况、共性工作考评打分情况、加分扣分情况等材料进行整理后呈送考核领导小组审阅。一般在当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

5.考核领导小组评价。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对象一年来的责任清单工作、共性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政令畅通、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议评价,得出考核领导小组评价分。

6.考核结果评定。根据上述各项评分结果,累计各项分值,另外再加上各考核对象的加扣分,得出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最终考核结果。

最终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报党组审定。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

各单位的最终考核成绩作为本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得分居后的不能评为年度先进处室(单位)。获得先进的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将优先考虑。

中心办公室只参加考核,不参与先进单位评比。

(二)惩诫

1.诫勉

考核成绩较差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由中心领导视情找主要负责人谈话,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整改提高。

2.问责

凡在推进工作中出现《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中的“庸政、懒政、怠政、恶政”四类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或因责任原因出现减分、一票否决的情况以及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时,视情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应问责,并视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责及责任追究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最终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七、考核要求

(一)各处(室)、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化管理要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载体,明确工作时限,建立工作台账,制订相应的处室(单位)责任清单报办公室备案。同时结合日志式考核管理,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要加强考核,考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程序和标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各处室(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该项目所有得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八、本考核办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检查考核方法:各单位、各股室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委党组、纪检组;
委党组每年底将对各单位、股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委党组统一组织,纪检组长带队,委相关职能股室派员参加。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查暗访;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以上为"好"的等次;
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
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
不足50%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反馈给被检查考核单位或被检查考核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委纪检组,归入干部档案,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属事业单位及委机关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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