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黑案件中的提前介入侦查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开展专项斗争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模式对涉黑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黑案件侦查效果明显。本文将对涉黑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相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普通意义上是指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即以提供部分法律分析、侦查策略预评估、引导侦查取证等方式,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的瑕疵并提出纠正方案。检察机关以这种方式融入到侦查一线之中,为后期相应的司法程序打下基础,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涉黑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通常较为复杂,一般属于重大案件。其犯罪构成和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与普通刑事个案有着一定区别,因此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不一样。涉黑案件一般由多个刑事个案组成,这些个案分别能够独立成案,但相互之间又能组成一个新的证据体系,共同证明涉黑组织的一些特性。侦查方向是否正确,侦查活动是否有效开展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打击力度。由于所处司法程序节点的不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侦查机关在审查终结时所收集的材料与检察机关案件处理中所要求的内容可能不尽一致,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现实基础,也正因如此,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十分必要。

二、涉黑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开展

(一)准确把握提前介入侦查的时机。涉黑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时机关系到司法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笔者建议将介入时间点放在立案之后、报请批准逮捕之前,此时需要侦查机关和批捕部门对涉黑案件有高度敏锐度,较为正确地评估案件是否涉黑,否则可能造成司法资源因过度重叠而浪费。将提前介入侦查时间点推前,有以下几点好处:1.防止部分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客观上毁灭,即错失取证时效。如伤害型行为所造成的轻微伤结果,可能因痊愈而无法鉴定;
2.防止前期侦查机关拟定的侦查策略已经上线,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时发现需要作重大调整,造成短期内侦查工作难以迅速转向的局面;
3.防止因为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要求和犯罪构成的认识上同检察机关有一定差别,导致前期部分证据的收集不够深入。比如有些笔录问到了事实的表层,没有深入问事前的起因及事后的社会影响,这些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常被忽略,但在涉黑案件中关系到组织脉络的形成和控制特征(社会影响力)的证明。

(二)合理选派提前介入侦查人员。合理选派提前介入人员关系到提前介入工作的质量。因提前介入是为侦查取证服务,提供帮助性指引,尚未实际开展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工作,主要集中在辅助侦查层面,工作量和强度不算太大。同时,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均存在人少案多的情况,尤其是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较少。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要求介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娴熟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故一般只需挑选一到两名具备较高刑事检察业务素养的干警派出即可。

(三)提前介入侦查应注意方法和步骤。一是提前介入人员应明确自身定位,做到“引导不代替、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到位不越位”。整个过程中既要跟随侦查,又不直接进行侦查,既要为侦查提供建议,又不能代替指挥。因提前介入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跨司法程序阶段,派出人员不宜直接进行侦查,但可为侦查提出建议,对侦查内容实时调控,对侦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实时初步审查并给出改进指导。二是快速了解案情,熟悉现有侦查方案。介入工作启动后,在公安机关全面介绍案件情况的同时,介入人员应当认真查看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并做适当记录,以便后期参考。同时,应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侦查思路及现存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快的时间保持工作思维的同步性。三是保持全局证据意识,引导与纠错双管齐下。涉黑案件除个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外,还需对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进行证据体系构建,部分证据是在个案之外的补充材料,因此既要进到个案中去,又需得跳出个案之外。提前介入的过程中,介入人员首先要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证据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其次要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性违法事项及时纠正,防止证据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失去证据能力,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再次要对案件的涉黑元素脉络实时分析,针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而涉黑案件包含的个案数量多、种类杂,在侦查过程中可能由多人分工处理不同个案,因此侦查员较难以全局角度去判断个案中哪些点属于需要挖掘的涉黑元素,此时需要介入人员在对全案统筹掌握的情况下作出深入侦查的建议。在法律适用方面除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分析外,还需注意组织行为、非组织行为的辨别,保证证据的关联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持续三年,我们面临的将是一场持久战。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协同配合、建立科学的信息互通共享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涉黑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将有助于更加优质高效地处理涉黑案件,更加精准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同时推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工作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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