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

为妥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涉访救助制度,制定印发了《**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设立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统筹解决信访群众实际困难,推动化解信访积案。为全面掌握我市涉访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廉政风险,近期,我们对2015-2017年全市涉访特困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救助资金使用监管提出建议。

一、现状情况

2015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将依法按政策办事和“人文关怀、特困救助”相结合,通过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强化了“事要解决”力度和深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资金足额保障。为充分保障好涉访救助所需资金,从2009年起,按照市财政50万元,县市区30万元的标准,市及县市区均设立涉访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据调查,2015年-2017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救助资金80万元,宣州区、泾县每年100万元,宁国市每年80万元,郎溪县每年50万元,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每年30万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若所需资金不够,财政予以足额保障。如:宣州区2017年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116.46万元,宁国市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112.58万元,超出预算的部分均有同级财政予以补足。此外,旌德县在2017年还设立群众工作基金100万元,用于解决非正常死亡、灾害事故等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访事项。

二是资金用途明确。我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及“三跨三分离”等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具体包括: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或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
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却有实际困难,且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以及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自身日常运行和建设等开支。

三是救助标准统一。坚持限额发放原则,个案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少数个案经逐级审核确认后,适当放宽救助标准。2015-2017年,全市信访部门共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1436.26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63.45万元、县(市、区)级1194.81万元、上级配套78万元。涉访特困救助力度逐年加大,2015年全市使用资金397.52万元、2016年使用资金487.49万元、2017年使用资金达551.25万元,每年化解信访个案140余件,一批“钉子案”、“骨头案”得到了彻底解决。

四是审批程序严格。对符合救助条件拟实施救助的信访事项,由责任单位申报,同级信访部门审核后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资金拨付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采取打卡或信访人出具领条等方式发放。对救助的信访事项逐案建立完整卷宗,相关信息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录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为达到使信访人息诉息访的目的而进行救助,存在“花钱买安”的思想。有的地方害怕群众攀比,加之申报或审批手续繁琐,存在不敢用、不想用、资金使用难等问题。由于息诉息访承诺书不对被救助信访人构成强制性约束,少数信访人获得救助之后再次上访,责任单位无计可施,导致信访公信力流失。

二是救助范围过宽。涉访救助制度作为现有救助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是专门为解决信访中生活困难的群众而设置的,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些困难者的生活需要,缓解了我国社会体系中救助、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局面。一些地方为凸显本地对涉访救助工作的重视,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将一些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政策性补助或普遍性问题纳入涉访救助渠道解决。

三是监督体制缺失。在涉访救助程序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规定,难免导致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人情救助”,使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涉访特困救助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后,是否真正救助到被救助人,后续监督工作缺乏。

三、几点建议

一是把握好涉访救助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诉求合理、息诉息访原则。对诉求不合理或要求过高的、属于普遍性问题需政策进行解决,以及能利用现有政策和疏导教育解决的,严禁使用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用之有度、用之有效,防止出现偏差。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按政策救助”与“防止简单花钱买平安”的关系。对上访困难群众,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作用,妥善解决好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使信访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历史遗留的信访积案息诉息访。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简单花钱买平安,助长少数信访人以访牟利的错误心理。

二是全力实现“案结事了”目标。紧紧扣住“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的目标开展工作,做到不符合使用原则和范围的不用、案情未彻底搞清的不用、信访人未签字承诺息诉息访的不用,切实做到结案一件,销号一件。必须严格约束某些访民的谋利行为,树立信访救助的严肃性。在实施救助之前,就明确告知被救助对象这一规定,让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救助。若接受救助,就保证就此事由再不上访。否则,将对其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三是加强涉访救助资金管理。坚持“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拨付程序,切实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同时接受同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每次研究涉访救助资金使用对象时,邀请派驻单位纪检组派员参加。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级信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追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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