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工作的思考文章三篇

【篇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大职责的工作指引。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审查调查思想观念,重点在日常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在精准问责上发力。

第一,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主要就是办“留置”措施案件的思想观念。根据《党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办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有学者认为,可以对“严重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进行限制,如留置的时间、留置的解除应作出放宽规定,适当向被留置者利益保护倾斜。第二,要转变审查调查目的就是处分人的思想观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所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审查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要促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知错能改,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以“严管”“约束”的手段体现“厚爱”“激励”的效果,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第三,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就是单纯办案的思想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这两项职责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即“执纪”“调查”,还包括“监督”“问责”以及“处置”,是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职责。审查调查工作要同监督、问责、处置、巡视巡查结合起来,要同预防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廉政教育等结合起来。第四,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唯数字化的思想观念。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办案观,既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也不能完全不讲办案数量。我们更应该考虑适用“四种形态”数量的科学性、结构的合理性,考虑到审查调查工作与最新党中央精神的一致性,在“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上见实效。

加大能力培养,着力提升审查调查“五大能力”

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具备多学科的专业能力,具有相当的社会阅历积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培养一线办案人员的信息收集能力、审查谈话能力、案件把控能力、纪法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做足知识储备。可尝试通过案件研讨、专业系统培训、以案促教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在加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上,做到纪法融会贯通。参与人员不仅包括委机关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还要包括委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基层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力争做到教育培训全覆盖。二是强化实践锻炼,做到知行合一。审查调查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每个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到审查调查实践中,以工作检验业务学习的成效,做到知行合一。案件审查调查中,让一线办案人员轮流承办案件,做到案件承办人全覆盖。案件办理结束后,开展内部案件评查,查漏补缺,优化提升。三是强化互帮互助,实现审查调查能力共同提升。要科学合理分配案件线索承办、协办部门,提升派驻机构、基层纪委(纪工委)人员的办案能力,丰富委机关审查调查人员的基层阅历,达到能力共同提升的目的。四是强化业务指导,提高审查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监察体制改革期间,包括审查调查规范、工作流程等在内的诸多规范都在不断调整完善。既有“自下而上”,也有“自上而下”,但主要是“自上而下”。要加强与市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的联系和沟通,多争取业务指导,多做学习沟通交流。

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运行

办案安全始终是审查调查的高压线,也是审查调查的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第一,要以专业化陪护力量为主体,构建运转高效的办案辅助力量。专业陪护队伍经过专门的考录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办理“留置”案件期间,陪护力量主要从事被审查调查人的陪护工作,保障被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同时,可探索专业陪护队伍辅助办案机制,陪护人员在非“留置”陪护期间,可以协同一线办案人员从事信息查询、调查谈话、寻找证人、案件卷宗装订等辅助性工作,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第二,争取财政支持,配足智能化办案装备。多渠道、多途径配足办案设备,以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高效开展,为案件质量提供硬件保障。第三,加强外部联络,拓展信息查询路径。既要在横向上加强联络,形成本地人口户籍信息、组织人事信息等本地信息数据库,又要加强纵向联络,充分借助省、市纪委监委等信息查询通道,实现智能化办案,提高信息获取、分析的效率。第四,加强人员保障,实现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序流动。要从编制入手,尽快科学合理配齐符合一线审查调查工作需要的编制。第五,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尽早制定《监察官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办法,解决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工资待遇不同问题。

完善纪法规范,厘清审查调查工作两条主线

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力、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应是审查调查工作自始至终所应坚持的两条主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查调查人员也在摸索、探索中寻找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守好这两条主线,就必须完善纪法规范。

首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宜就《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纪法规范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办法,以制定《政务处分法》《检察官法》等为契机,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实化,在办案系统、文书模板、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量纪指引等方面进行探索,让基层审查调查工作更加地有规可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第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应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纪委监委有关规范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自身纪法、法法衔接规范,就案件节点审批流程、审查调查内部责任分工、案件内部评查机制等方面制定规章办法,进一步规范自身审查调查工作;
第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以相关纪法规范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执法案件的时间、范围、权限、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就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执法领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条件,进行探索,以保证监察权规范行使,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地区政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定期召开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就本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信息移送、审查调查工作协调配合、职务犯罪案件纪法及法法衔接等事项制定相应办法和工作机制,推进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五,以《党章》和《宪法》为纲,以《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准则,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从人身安全、饮食、休息、医疗、知情权等方面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适当考虑其家庭、单位、近亲属等状况,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贯彻人权保障之理念。

做好案件总结,发挥好审查调查“三大效果”

第一,要做好审查调查经验成效总结。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成效要及时归纳总结,加强运用,发挥其政治效果。第二,做好审查调查过失疏漏总结。当前纪法规范衔接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不健全,办案人员也存在能力不足、经验欠缺等问题。为此,要在确保办案安全、审查调查进度把控、纪法分析、法法衔接等方面严格规范,发现问题后及时寻求上级纪委监委业务指导,及时请示汇报,及时校准偏差,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纪法效果。第三,做好案件信息公开。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报纸、电视新闻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丰富案件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最大限度发挥审查调查工作的社会效果。第四,加强被审查调查人的后续跟踪工作。在审查调查后,有地方组织“面对面批评、面对面总结、面对面帮助、面对面地吸取教训”,积累了跟踪管理的丰富经验。对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和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要加强审查调查工作后期跟踪,防止出现“一棍子打死”“破罐子破摔”等情况,及时给予上述人员以必要的组织关怀。第五,加强对被解除留置行贿人员的跟踪管理。监察法虽然赋予了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的权限,但有关其被解除“留置”后的跟踪管理规范不足。在被留置行贿人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解除留置后,要从保密教育、线索管理、心理疏导等方面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第六,要加强审查调查成果运用工作。审查调查工作过程本身就是一项成果,能够起到教育当事人,警示周边人的作用。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延伸,监察建议、纪律检查建议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的重要抓手。

【篇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下面我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谈几点粗浅认识。

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审查调查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办案部室及办案人员要时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强化“四个意识”,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始终。要深入研究审查调查新特点,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稳妥处理各种复杂敏感问题,实现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三统一”。要统筹办案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要增强安全意识,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制度执行,确保审查调查安全。

严格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关

在案件查办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擅自扩大或缩小审查调查范围,在具体案件查办中,要及时汇报案件查办过程及结果。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既要做到“细、实、准”,又要把握好“度”。坚持查实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成绩。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审查调查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专业性强,可以说是一项环节多、涉及领域广、矛盾复杂的系统工程。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违纪行为错综复杂,腐败分子多数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腐败、生活腐化于一身,权钱、权色、权权交易交织在一起。工作人员不仅应有广博的基础知识,还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调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归纳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之前,充分做好前期做准备工作,制定谈话提纲,对违纪违法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了解,采取适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大量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掌握主动权,在细微之处找到违纪痕迹,在复杂的情况中找出主要问题,查明违纪事实,从而让腐败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篇三】

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作为党纪国法的捍卫者,如果履职尽责不到位,就会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甚至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蔓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特别是审查调查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实现审查和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实现党的纪律、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效衔接。

一、审查调查工作要牢牢把握政治社会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自觉服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审查调查中,自觉地从政治、纪法、社会效果和清徐全局去考虑,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严格慎重使用办案措施。不因审查调查工作影响清徐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重点审查调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二、依规依纪依法是提高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规定,准确界定审查调查对象范围。严格执行“4个一”工作制度和“1+4”十项制度体系;严格请示汇报;不断增强规矩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调查取证。

三、审查调查的每个环节、过程,“安全”是核心。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办案安全是审查调查工作的核心,是“1”和“0”的关系,失去办案安全这个“1”,其他工作就会成为“0”。办案安全的根本在审查调查中解决,从受理到处置,整个过程、严格执行办案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坚决消除“不会有事”的侥幸心理,支持“办案安全员”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同志式”“帮助式”审查调查,摒弃“撬开嘴、拿证据”的错误理念。严格落实谈话全过程管控,谈话前严格履行程序。了解掌握谈话对象情况,综合评估安全风险,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及案情变化。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办案安全。

四、加强学习提高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有机统一。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监察工作有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依法监察是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做到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转变审查调查理念和方式,从线索处置、审查调查谈话都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对照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标准规范取证行为。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既收集违纪证据,也收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要重视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构建以直接证据为中心,间接证据为链条的证据体系,避免非法证据排除,防范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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