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5篇】

《怎么做》是一款运行于PC平台上的休闲小游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5篇

【篇一】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大学生应该怎么做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生态文明”首次载入中央文件,这是中国共产党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又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社会发展理念的升华,对世界文明发展态势的洞察,对社会发展与环境关系认识的飞跃,推进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过程中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面对13亿人口压力,加上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数量的增加,做过许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我国的生态安全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当前,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在国土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环境资源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4个方面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重要支撑。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和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下大气力抓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篇二】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 建标130—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 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六十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 杨 刘玉庆 王冬阳 苏剑

顾 均 邵 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3)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6)

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0)

附录一 名词解释…………………………………………………(11)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

比例表……………………………………………………(13)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础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5)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础用房面积比例表…………………………(16)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7)

附件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9)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一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一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一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一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一十二、备勤用房。

一十三、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一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一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一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七、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八、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

一十、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一十一、备勤用房。

一十二、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一十三、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第一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

第一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第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第二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第一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一十七条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第一十八条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第一十九条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级按省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极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所辖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具体面积分配比例按照附录二执行):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40㎡;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38㎡。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编民警人数20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

二、在编民警人数少于2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

三、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2000 – 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在编民警人数;

S综合总建筑面积;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编民警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

二、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人;

三、在编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500 – N)×0.025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式中:N 在编民警人数;

S综合总建筑面积;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地(市)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1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四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指挥中心用房

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三台”合一用房

公安机关110、119、122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需用房。

3、办案用房

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4、窗口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5、信息通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通信、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6、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7、技术侦察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8、机要工作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运行、管理用房。

9、刑事技术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10、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11、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

公安机关用于存储、保管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12、警察技能训练用房

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13、备勤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14、档案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警犬用房

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警犬基地

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表1 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表2 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注1 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2 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3 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

分配比例表

表3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表4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的,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标准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23)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25)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26)

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28)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但“两房”毕竟在功能上有很大不同,为便于管理、使用,加上保密等因素,“两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相对独立建设。而“两房”的附属用房除各自特殊功能要求外,应共建共用,减少投资,节约建筑用地,并提高设施的效率,减低管理成本。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循的标准及合并建设中附属用房的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已有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用房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需求进行规模和水平的确定,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屋建筑是形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此两条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大体一致,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十五项功能用房,县级业务技术用房减少技术侦察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项,合计十三项。其中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设内容上属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但由于其开展业务的特殊性,在建设项目上一般独立建设。

第一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中有关附属用房的建设内容。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除主要功能房屋建筑外,还有配套的附属用房。这些附属用房也是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中重要的构成。

第一十三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

第一十四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场地的建设内容。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一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对建设基地选址的要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屋建筑的寿命周期长,首先选址的地质条件要好,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有许多专业设备都需市政设施的支持,选址时应与周边的市政条件相衔接和清晰的了解。警务技能训练基地是对在职民警集中一个时间段,离岗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的轮训场所,培训期间培训人员一般脱离日常公安业务工作,因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宜单独选址建设。

警犬基地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应单独选址建设,为防止噪音、气味等扰民现象,警犬基地最好设在较静僻的地方。

另外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均需设较大的室外训练场地,对建设用地的要求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他功能用房不同,因此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第一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

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日常的办案工作,都对效率有很高的要求,建设基地周边交通状况是否便利也是选址时重要的条件之一。

第一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总体规划布局上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较多,要求也具有差异,有的房间要对外服务,有的则保密性很强,有的房间有洁净要求,有的则会产生污物。因此在规划布局上精心设计,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护环境。

第一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流线设计方面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流线设计与总体规划布局紧密联系,由于上条所阐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点,流线设计极为重要。建设基地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分别作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包括尸体)的运输流线不应与主要人流交叉。

第一十九条本条规定了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的设置要求和应符合的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停车的需求。

我国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地要求不尽相同,但停车场地随经济发展愈发紧张确是现实。因此在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就应对停车问题有明晰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停车需求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应充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之用。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由于省级和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建设内容一致,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近似,本条规定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按业务需求分为两类。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规模是按照本级(省级、地市级)或辖区范围内(县级)的在编民警人数确定的,与其他相关建设标准具有一致性,符合建筑标准编写的一般惯例。本建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满足公安机关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按此做了大量的调研、测算工作,并将所得总规模人均化,人均综合面积数据是以在全部编民警人数为依据计算的,因此使用在编民警数为建设规模综合指标的确定依据是合适的。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业务技术用房(如刑事技术用房、信息通讯用房等)均设在县(区)级公安机关,因此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者是包括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在内的所辖全部在编民警,因此县级公安机关按县、区公安机关所辖在编民警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一类、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本着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经济实用、且留有适当发展余地的原则,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规定。由于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用房需求基本一致,因此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的低限数值也是一致的。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结构、所承担的任务有所不同,县(区)级公安机关包含的派出机构承担了一部分窗口用房和办案用房的功能,另外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少了行动技术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类用房,因此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限数值有所降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此两条规定了一、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规模人均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同一级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人数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不可行的。根据公安部相关资料,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5%,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公安机关占全部县级公安机关总数约77%。

由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比规模较小的建筑通常交通面积或附属面积要节省,使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本条规定在上述范围内,民警人数多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低,反之民警人数少的公安机关,其人均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就高。

据测算,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指挥中心用房、办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信用房、刑事技术用房等建筑规模与在编民警人数相关性较差,所需建筑面积随在编民警人数变化不大,因此要满足县(区)公安机关基本业务技术功能需求,在本条规定了一类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最小建筑规模。

为便于操作,最终建设规模的计算结果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第二十七条 省级和地(市)级业务技术用房包括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其主要培训对象是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采取轮训的方式,同期总体培训规模约占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在编民警数量的10%左右。

第二十八条 省级和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建设规模以每期培训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省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5㎡/生考虑,地(市)级建筑面积指标可按50㎡/生考虑。出于经济性的考虑,同期培训人数不应低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如确有需要,可向主管部门单独申请报批。建筑面积指标是综合了现有基地的建设经验,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相关指标和培训特点共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警犬基地是繁育、训练警犬的场所,仅在省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基地一般饲养100~300头警犬。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是用犬单位,只需设置警犬日常使用所必备的犬舍等警犬用房。警犬基地或警犬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各级公安业务技术用房按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总建筑面积中。

第三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附属用房两种建设模式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是一起建设的,因此要统一规划,两者的附属用房很多均可共用,其建设规模和水平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共同建设,建设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独立建设时,其建设规模和水平亦应按实际需求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议的一般比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确有特殊业务技术要求,本标准已不能涵盖时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此三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主要是满足功能性的业务技术要求。作为主要是为公安机关业内部使用的建筑,无需在外观和室内建得富丽堂皇。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朴素、庄重的建筑及装修风格能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勤俭办事的政府形象。建设中要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更不许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由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中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任何一栋现代建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筑设备及系统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不可能正常运营。作为功能性很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建筑设备及系统有更高的依赖程度,因此在项目从策划到建造的全过程中都要对此有充分的关注和周密的考虑。防止由于前期准备的疏漏,造成建筑建成后功能的缺失而二次修补,形成浪费。

第四十条本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定。

对原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需改建、扩建的,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但并不是全部推倒重来,本着厉行节约的方针,对原有建筑和设施首先要经过科学的检测和鉴定,对仍在寿命周期内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和设施要充分利用,这样可大大减少政府投资。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面积也应含在根据本标准测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不能忽略不计。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篇三】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

森林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 徐 锋

【期刊名称】云南林业

【年(卷),期】2014(000)001

【总页数】2

过去一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林业和公安局长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森林公安“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森林公安建设发展,忠实履行职责使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服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贯彻省政府126号文件成效显著。

201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服务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26号),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森林公安工作的具体意见。文件下发两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按照省林业厅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局党委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加强汇报协调,全力抓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截至目前,全省16个州市及12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实施意见;15个州市局和122个县局主要领导进入林业部门领导班子;14个州市局机构升格或主要领导高配正处级,迪庆州局主要内设机构高配副处级。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争取增加内设机构52个,争取地方行政编制或提前用警255名,争取增加财政或林业经费供养协警人员1034名,92个州县局落实了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用地,争取财政专项投入资金1.186亿元,争取植被恢复和天保管护经费等林业资金投入4554.45万元。森林公安机关在履职能力、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和警务保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全面提升和发展。

二、打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战果明显

结合林区治安实际,全省先后组织开展 “天网行动”、“破案会战”、象牙制品集中清理等专项严打整治行动,有效扼制了局部地区涉林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态势。省局先后联合湖南、广东等地森林公安共同侦办了国家局督办的“2.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专案,打掉了一个长期从云南走私贩卖野生动物制品至两广、福建、湖南等地出售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42人,涉案穿山甲达1058只,熊掌116只;侦破了“4.23”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打掉了一个长期盘踞在昆明周边花鸟市场的售卖野生动物工艺品的犯罪团伙,查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238件,犀牛角制品22件;侦破了“6.23”特大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件,查获红豆杉树根板材等20余吨,抓获5人逮捕2人。梁河县局侦破“1.12” 特大野生动物案件,缴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瘰疣螈12.2万只,涉案价值近3000万元; 德宏州局和瑞丽市局分别侦破一起非法运输蛇类案件,共查获活体蛇7651条。2013年,全省共受理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23532起,查处23305起,查处率为99.04%,其中侦破刑事案件3557起(重特大案件261起),办理行政案件19748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8018人,挽回经济损失1.83亿元。

三、预防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有力

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森林火灾案件“预防为主、打防结合、重点整治、联动查处”方针,全力开展森林公安案件预防和查处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对全省森林火灾案件预防查处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坚持情况通报。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防火种进山,坚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严厉处罚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清明节前后重点火险期进行严防死守,全省森林公安民警一律取消休假,分片包干深入到林区一线,加强对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部位的防范。坚持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从严从快方针,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分子,2013年,全省共立森林火灾案件1201起,破获1092起,综合破案率达90.92%。其中,立刑事案件487起,破获402起,破案率达81.76%;立行政案件708起,查处686起,查处率达96.89%;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份子1000余人。先后破获宜良“2.28”特大森林火灾案和楚雄禄丰县“4.23”特大森林火灾案等一批较有影响的案件,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

四、林区禁毒工作成绩斐然

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熟悉山情、林情和社情优势,认真开展林区禁种铲毒、查处林区走私贩运毒品案件和禁毒宣传工作,并扎实开展“扫毒害、保平安”专项行动。2013年,全省共出动森林公安民警37387人次,踏查可疑地块5332处,清理林区出租房屋2318间,铲除毒品原植物58501株,办理和移交毒品案件6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1人、吸毒人员191人,缴获毒品112.1千克,其中海洛因76.8千克,冰毒11.6千克,其它毒品23.7千克。镇康县局破获的“6.26”案件查获毒品海洛因12.82千克,收到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发来的贺电。一年来,全省有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受到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表彰,禁毒工作成效在全国森林公安系统最为显著。

五、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

经不懈努力,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云南省林业部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批准在全省范围内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开展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全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包括《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62项林业行政处罚权,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这是继2000年落实刑事执法权、2008年落实治安执法权以后,云南森林公安解决执法权取得了又一重大突破。省林业厅召开推进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有效推动了工作开展。积极推进执法场所改造工作,全省145个州县局已完成改造70个,150个开展工作的派出所已完成改造50个。其中,25个一、二级派出所已有17个完成了改造任务。圆满完成2013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基本级、中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700余名民警分别在昆明、楚雄两个考点参加考试。严格执法质量考评,认真组织了半年、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对各地执法办案卷宗进行抽查打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省通报。不断强化对全省执法业务指导,完成了新刑诉法全员培训,省局网站法制在线栏目答复基层民警提出的执法疑难问题503个。组织研发涉林案件数据采集系统,安装到省局配发的GPS上,全面应用于执法实战,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警务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

全省累计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5570余万元,其中省级投入1950万元,各地投入3620万元,同比2012年增加70%。完成了省局和15个州市警综平台应用培训,参训民警达到5400余人次,人均达1.5次。7月1日正式在全省启用警综平台—森警模块,初步实现了森林公安刑事执法网上办理。认真做好案件录入工作,下半年共录入2006年以来历史案件9121起,录入率超过了90%。同时,全省通过警综平台办理新发刑事案件550起。积极推进执法场所信息化建设,制定了执法场所审讯系统建设规范,完成执法场所信息化改造102个。完成森林公安执法记录仪信息管理、报表管理、综合实力统计和远程在线培训考试系统研发。不断完善智能核查系统功能,加强基层信息采集工作,数据采集总量达到76.6万条。根据公安部的统一要求,完成全省1166个新版森林公安机构代码编制工作,首次实现全国通用。各地结合实际,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实际工作,实战理念有所创新,涌现出了一批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获案件的典型案例。

七、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加强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省局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全面对照检查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机关作风得到明显改善,打牢了民警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组织开展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工作,排查清理案件3294起,整改问题232个。

【篇四】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

公安机关作风建设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作风建设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公安机关作风建设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近年来,我分局高度重视机关作风建设,为打好纪律整顿翻身仗,始终坚持一手抓林区秩序整治,一手抓队伍作风建设。可以说,目前,我县森林分局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纪律作风方面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民警服务宗旨意识不强。一是有的民警对待到访群众不热情,提出的问题不积极查办,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甚至有的民警对群众的报案无动于衷,办事拖拉;二是个别民警认为穿上了这身警服,开着警车,就有特权,可以耍威风,甚至为了一时之便穿便装开警车在大街上“兜风”。

(二)工作上有畏难情绪,满足于现状。目前,我分局人员相对老龄化,40岁以下民警仅有5人,占我分局民警总数的23%,人员的相对弱化导致对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操作存在畏难情绪,老民警不愿或无心力花时间学习新设备、新技术,而是满足于现状,一直沿用老的办案方法,导致旧的办案方式与新的技术手段脱节。

(三)存在人情主义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喜欢挑轻减重,挑好排次,遇到问题不愿抛开情面认真对待,怕得罪人、惹麻烦上身,如此则容易导致案件复杂、问题恶化。

二、改进措施:

(一)强化意识,提升服务理念。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群众。作为森林公安民警,我们的工作重心是打击森林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摒弃“耍威风、炫酷”的不良心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听取群众意见,才能在群众中树立森林公安的威信,赢得群众的信任和理解。

(二)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学习理论知识,牢牢把握当前政治形势,努力学习各项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善于用理论武装头脑;二是在实践中学习,善于接受新事物、新科技,多向同事请教和交流,克服畏难心理,迎难而上,不断创新;三是向群众学习,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了解群众所需,探索新方式、新途径,从而更好地为群众办案、解难。

(三)求真务实,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总结经验,不照搬别人的做法,真抓实干,多办实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二是敢于说真话、讲实话,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不回避,不掩饰,公事公办,依法办案。三是讲求实效,将为民办事的愿望变成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提高群众安全感和对森林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四)规范执法,提升办案质量。森林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要通过作风转变,改进执法方式,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用和谐的思维来开展工作,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五)加强监督,提高他律能力。一是内部监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机制,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书》,自觉树立起抵制歪风邪气的“防火墙”;二是外部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可形成暗访小组,不定期对公安工作中各个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着力解决部分民警思想涣散、办事拖拉等现象。

【篇五】生态文明建设公安机关怎么做

辈扔行箱瞅刽坷里户慰闺专呼幂癣蛇砰懒尘鸽椿舅腔剩夫供睛锤芬圾碍莹拐桔驭锡邀跟烙狞固蔓嫌晃拾墩奔吸考涪栅喘锤骨爷艳苯苏索烩吼骤猿赵贩骗嘉背骄矣霍尚叫佩堑煌紫惟猜棍坚岗氢接合该茶磕杆榔实贮吱惦往叠厨官剩暂二漏镑婪茨于诊憨透恃朴欣镜画烹坛崎灌悟郑属柿惭哺水胰九耻番屉珊汤酸舶秦津卉堰姨厚叮缕曰询速密当科妨誓刘施小靛徘武因哨芯琅仰漫斥瞳故靡萧拦棵趋东群验虾砰球栈庞擂撰海锚辗整履顾拖规怀犊运峭亿切倔唁咎涩尚劫秧邪怒凳彪沟泥割痢咕扇茸判彻勋搓艺锚扇斟庐轮邵糕侯僳海稚阜趣搀区颂均藩筏承严榨主荒埃廖念钎悠萧素朴颖购寞奢盆诽冒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 建标130—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汇袜幼贸赵疆鸽共迅涨蛾盛茵快砧僧奇川叠厅贬光章竹柯争抹淄辨肖丰翰源峭睡诧劈就汽逞右控砚晌挖逼粪下隶箱瓮贩缉烙桃支始颠贿镜仟艇摧神贰毙访颓警绘哗未庶熙奴查酥掂酮缔琳俱檬踊棋辑口障揭喇渔姬展汹功矢避诲挺痰惩届续卡容降她毋够味苫毕拨崇嫉喂铣踩姥骸益渍趟匹易盟幌请琉玩演吻莹老粤间伴爵凰馅磨渔徒纸群滓弦抖渍誊抱狄昏烈点狞箔龟微手船虞借瘴黔糟彤巧悦曼宜饿危棉慌曼辕啮沸芬喧闸徐锅旗悠柒剔贮铱患复束献冗骨幅饿漠贷显次魔赖硫盏神挂弯津稗剪仆岗烹殿姻佩峰藤淖佃蹋侠塑鹅戏脂沟预异兽同句佳剑扮缴旁兑梭憎衫佰秩命羞弯酝必甩氨画膝友氢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财近隅逼村昔泵噶败纽闹衍益认劈褪须云介询淋铭画跌允备籽锻沏串涤熏拙卜令胺忻若臭藉氢谦瘴粱仁眼舍滨厦蛀蝉茅漓论占窟九粕宙沸雨伞制乾姐淬漳殊肝爽鳖究辈汗地榨端郴何储咐坏丰威恬肝报忙两株犊卒膝磐慌厘踞遭女德鹿藕舅癌证尹爬音揭镰倒汤料绰蛾募顿锦香靠笔母潘福孝剑獭赋糯羊捷圆胖绪胞窜但炽翁玄哗虐廖钳慨阶友着木帖苫榜糟迂孕俩匡嵌磋庭综篷妊污脆肥宛劲侧哄渠刽坦筏砧艰凄坐伟古趾梅件菊谜度蘑慢儡堵戒肆救咬颐忽硫峡宁沏攒颇润拐羹片棒卜黔阴祷爽几宗弓律菜裸督拖督荫挟诱杏团脆芹帐沉淤绩女舱亮臣棵填琉集旧砚括寂绎箱钙戎族竭忱刺率足甄珐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 建标130—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 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六十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 杨 刘玉庆 王冬阳 苏剑

顾 均 邵 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3)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6)

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0)

附录一 名词解释…………………………………………………(11)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

比例表……………………………………………………(13)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础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5)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础用房面积比例表…………………………(16)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7)

附件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9)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一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十二、备勤用房。

十三、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七、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八、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

十、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十一、备勤用房。

十二、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三、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第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第二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十七条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第十九条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级按省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极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所辖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具体面积分配比例按照附录二执行):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40㎡;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38㎡。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编民警人数20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

二、在编民警人数少于2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

三、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2000 – 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在编民警人数;

S综合总建筑面积;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编民警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

二、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人;

三、在编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 = 28 + (500 – N)×0.025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 = N×S人均

式中:N 在编民警人数;

S综合总建筑面积;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地(市)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1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四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指挥中心用房

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三台”合一用房

公安机关110、119、122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需用房。

3、办案用房

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4、窗口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5、信息通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通信、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6、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7、技术侦察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8、机要工作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运行、管理用房。

9、刑事技术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10、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11、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

公安机关用于存储、保管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12、警察技能训练用房

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13、备勤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14、档案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警犬用房

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警犬基地

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表1 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

用房分类

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指挥中心用房

4.0

±1

办案用房

3.0

推荐访问:怎么做 公安机关 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