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政商关系,人民日报范文五篇

人民日报(People's Daily)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报纸于1948年6月1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里庄创刊。时由《晋察冀日报》和晋冀鲁豫《人民日报》合并而成,为华北中央局机关报,同时担负党中央机关报职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5篇

第1篇: 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第2篇: 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选拔年轻干部破格不能“出格”

原标题 [干部年轻化不可“一刀切”]

  编者按:为了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也为了打破干部使用中论资排辈等保守意识,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了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并一直延续至今。大批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青黄不接的局面。然而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火箭式”违规提拔现象一段时间以来时有发生,更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达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降低选人用人标准或揠苗助长,甚至将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搞“一刀切”,既造成了人才浪费,也不利于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干部年轻化,亟须科学把握。

  1.年轻干部“火箭提拔”问题多

  任职年龄“一刀切”是主要症结

  湖南湘潭27岁副县长徐韬5年七次换岗,工作10个月被提拔为副科,一年半从正科升为副处,在湖南郴州参加公选却在湘潭被录用,其间还攻读湘潭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经调查,提拔程序不符合规定,今年5月被免去副县长职务;无独有偶,前不久媒体又爆出江西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80后党委委员邬恋参加工作8个月,还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就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最终也被免去职务……一连串“火箭提拔”事件的背后,是部分地方假借“破格”之名,徇私舞弊、违规操作,最终所涉年轻干部也纷纷从“火箭”上跌落。

  如果说,借“破格”之名行“出格”之实还算个案的话,那么,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追求干部年轻化,简单地按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要求,将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甚至“一刀切”则更具普遍性。在一些基层干部中,以年龄为提拔前提的隐性“天花板”的存在,使得“30当官、40靠边、50赋闲”的说法颇为流行。

  40多岁为什么就不能当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了?50多岁为什么就不能当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了?为什么不能让他们感到有干头、有奔头?

  “实际上,40、50岁的干部正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实践能力也很强。”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新民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年龄的“硬杠杠”就让许多优秀干部失去晋升的机会,而应让他们依然有干头、有奔头,否则就将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

  在一些“大龄干部”受不到重用时,某些地方却“唯年龄是举”,对年轻干部“降格以求”,不注意人选的基本素质,忽视了必要的岗位历练和履职经历。“现在的年轻干部大多是从家门到校门、毕业后直接进了机关门,虽然有着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但人生、工作经历较为单一,不同程度地缺乏对基层实际情况的了解,处理复杂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欠缺。”中国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刘俊生认为,这样的“揠苗助长”,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年轻干部的成长。

  干部年轻化,不等于“低龄化”,不意味着提拔任用的每个干部都必须是年轻的,也不是说每个班子都要硬性配备年轻干部,更不是不同层级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的层层递减。事实证明,一味片面地追求年轻化,对年轻干部自身成长不利,对事业发展也不利。“在选拔干部时,要防止在干部选拔上简单地以年龄划线,注重使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特别是应多用一些熟悉情况、经验丰富、口碑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调动整个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刘俊生说。

  2.让年轻干部多“墩墩苗”

  应以到艰苦岗位和基层去为荣

  2012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进的研究生下派到基层法院锻炼,刚毕业的吕长城就是其中的一员。毕业前,他总和同学们一起“指点江山”,畅谈法治理想蓝图,也或多或少地对基层法官的素质提出质疑。

  “到了基层,才发现要做好基层审判工作真难。有的群众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会提出一些过高的赔偿请求,法官就得做好说明、调解等工作,这就不仅需要我们精通法律,还要会与群众打交道。”眼下,经过一年在基层的摸爬滚打,吕长城的认识变了,曾经有些“眼高手低”的他真切地感受到,基层是提高自身能力的大平台。

  年轻干部不经过千锤百炼、艰苦磨练,很难在关键时刻经受住考验,这方面的教训在现实中屡有出现。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对那些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年轻干部,要敢于给他们压担子,有计划安排他们去经受锻炼。”的确,干部的培养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课题,许多年轻干部虽然文化素质高,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对社会各方面也缺乏深入了解和认识。俗话说,见多才能识广,千锤百炼才能炉火纯青,年轻干部从不成熟走向成熟,需要经历基层和艰苦岗位的磨练。

  需要注意的是,锻炼绝不是做做样子走过场,而应该是多岗位、长时间的,也不能预设晋升路线图。周新民认为,让年轻干部在锻炼中经受磨练和检验,目的是让那些年轻有志、年轻有德、年轻有才、年轻有为的干部在实践中脱颖而出,这要形成一种风气,年轻干部也应该争先恐后地到艰苦岗位、到基层去,并以此为荣。

  在一些人看来,培养年轻干部就意味着加快提拔。事实上,培养不等于照顾。“早熟的果子长不大,拔苗助长易夭折”。干部成长是有规律的,年轻干部从参加工作到走向成熟,乃至成长为高级领导干部,需要经过必要的台阶、递进式的锻炼。选拔干部虽然不能唯台阶论,但必要的台阶无疑是需要的。刘俊生表示,只有经历过基层岗位的锻炼,才能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认识;只有在一线岗位上处理一些难事、急事、大事,才能学会处理复杂问题,不断提高素质能力;只有多“墩墩苗”,把基础打扎实了,年轻干部才能显示出其厚重,才能在未来发展中走得更稳更远。

  3.选拔年轻干部破格不能“出格”

  后备干部应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当前的政策导向是,对于一些成熟较早、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年轻干部,应敢于大胆破格使用,不能畏首畏尾。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破格不能“出格”,破格也有“格”,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决不能以“破格提拔”为名行谋私之实。

  《干部选任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是,“破格提拔”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满足“特别优秀”或者是“工作特殊需要”的条件,同时也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另外,破格提拔干部有不能逾越的“硬指标”,比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可见,“破格”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它既对个人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工作年限的硬指标,必要的程序依旧不能少。

  在这方面,浙江杭州早在2008年就制定破格试行办法,2012年进一步严格标准、程序、纪律,修订完善了《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对德才标准、民主公开、操作程序、跟踪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中,将“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近3年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至少两次优秀”、“配备紧缺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办法》既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开辟了绿色通道,又以规范的操作提高了公信度。据了解,自2009年以来,杭州市在日常干部任用工作中,组织部门审批破格提拔干部38人,否决提拔事项12次,有效防止了“破格”变“出格”。

  与年轻干部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后备干部”。《干部选任条例》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面对新形势,后备干部工作也呼唤加强与改进。这就需要“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5年到10年甚至更长远的发展,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人选产生方式,特别是选好一把手后备人选,使班子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

  不少专家表示,后备干部不能一次选拔就定终身,应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适时使用、定期调整。“应当让后备干部队伍优进绌退,对表现突出、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要及时补充进后备干部名单。对后备干部中不宜继续列为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周新民认为,唯有对后备干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有备有用,才能让后备干部队伍保持活力。

第3篇: 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争议声中的圆明园

2008年02月29日06: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月18日,一个以圆明园命名、计划总投资200亿元人民币的园林,在一片争议和质疑声中开始建设。27日,圆明园管理处首次就此事表态:圆明园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圆明园不同意异地重建。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这个已经“落户”浙江横店的圆明新园,为赓续20余年的圆明园保留与复建之争平添了许多新的烦恼。

  圆明园向何处去?是原址复修,还是异地重建?是直面废墟,还是重建辉煌?是抹煞耻辱,还是修复文化?在此,我们特邀请外国文学家叶廷芳、建筑学家汪之力、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清史专家王道成就此发表意见,以期最大限度地形成对圆明园保护的共识。

  ――编 者

  民族苦难的大地纪念碑

  别让圆明园再遭蹂躏

  叶廷芳

  圆明园,每经历一个时段,就收藏一个悲惨的故事。她的遭遇,是中华民族最近那段贫弱、苦难、屈辱历史的缩影,是一部沉重的活史书。无论这片废墟现在所具有的东西的多寡,都不影响这部史书丰富和苦涩的内涵及其无上的宝贵价值。圆明园遗址保护牵涉到多学科的问题,需要宏观的文化视野。正是这种视野的多学科参照,才使我们能够初步读懂这部“巨著”,从而认识到:保留并展露这片废墟,比用辉煌的古建筑取代或部分取代她要有意义得多!我之所以一直主张对圆明园废墟实行整体保留,就是因为她既是入侵强盗活的历史见证,又是中国近代史的“大地纪念碑”,她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封建帝皇的穷奢极侈;中国能工巧匠的杰出智慧;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暴行;清末统治者的腐败无能;中国的内战与贫弱;中华民族的复兴。因此我们保持这5200亩平面“纪念碑”的完整性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对圆明园遗址废墟作为文物的贵重价值的认知,不仅需要借助于史料,更需要对她的人文内蕴的感悟。

  现在的圆明园遗址依然是侵略者暴行无可辩驳的历史见证,作为被侮辱、被伤害的中国人永远都不能宽恕和忘记侵略者的这一伤天害理的破坏事件,一定要完整地保护好这一极具视觉冲击力的“活证据”,成为对侵略者的永远的无声控诉!

  圆明园的毁灭也有力地见证了“国弱受人欺”这个简单的道理。留住这一方遗址废墟,可以促使国人反思、自审,激发国人自尊、自信、自强,增强民族凝聚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她确实是一座理想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堂。一座美轮美奂的皇家园林消失了,她转换为另一种生命,一种充满悲情、充满张力的文物的生命,并且有了自己的标志性脸面――西洋楼残躯。这片废墟,只要你看她一眼,就会立刻被她的无形磁场吸住,感到心灵震撼,进而灵魂得到净化和升华。这就是废墟之美的奥蕴。

  保护圆明园遗址废墟,当然不是保护她的杂乱。那些不属于废墟本身的“异物”如垃圾、猪圈、违章建筑等予以清理,争论双方都不必费口舌。废墟与真正意义上的“荒”和“废”没有关系,只要在资料翔实、又有科学保障、施工精细、尊重原真的前提下进行。只有让基本的山形水系和地下的蕴藏充分显露出来,才更像一座废墟。

  修建必要的功能性建筑自然是免不了的。但所有这些建筑的风格应该与辉煌的圆明园古建筑有明显的区别,而且不妨考虑把一部分建筑引入地下。为了保持遗址的“黑白片”色调,散落在废墟上的游人休憩亭一律用白色张力膜搭建。若一定想让人领教一下“九州清宴”的辉煌,不妨在它的原址附近去实施。但如果把推土机开到遗址上,那会叫人落泪的,因为这意味着苦难的圆明园再一次遭蹂躏!

  反对“直面废墟”

  圆明园需要整修利用

  汪之力

  1980年,北京市正式讨论利用遗址修建旅馆的方案,建筑学界群情激昂,草拟保护、整修、利用圆明园遗址的倡议书。两个月内竟得到数百位各界知名人士1583人签名,此举引起国内外极大震动,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头。

  作为一名建筑学者,我反对“直面废墟”论,反对“废墟也是一种美”,“让废墟静静躺在那里”,“对废墟有任何触动都是对历史的忘记、亵渎和背叛”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只能导致遗址的持续废弃。

  对圆明园,我认为除保护、整修外,还要科学利用。圆明园遗址应该成为保护世界历史文明的特殊纪念地。绝不能办成一般公园,更不能成为游乐场所。根据它的特性,我建议:(1)以圆明园为中心,办“保护世界文明纪念馆”(当时针对国内曾命名为国耻馆)。(2)根据五代清帝长期居住及处理朝政的特点,为处理故宫长期积压在仓库的大量历史文物,在园内由故宫主持,举办故宫文物的第二个展览点。(3)恢复大型皇家园林的山水植物,举办中国传统园林的研究和展览中心。(4)以西洋楼为样板,举办中西文化交流中心。

  去年10月圆明园耗资200万举办灯节,为了吸引游人,极尽游乐的能事,连在门口拍皇帝、皇后服装像也恢复了。面对这种景象,我想问的是,这些是如何被审查批准?事实证明,直面废墟的结果就是大搞游乐场所。

  让圆明园重现往日辉煌,首先要恢复山形水系和植物配置,因为中国几千年的园林史的指导思想是天人合一,将大自然中最美好的景色,浓缩在方寸间,造园艺术有十分高超的成就。而西洋的园林兴起于文艺复兴,即资本主义初期,强调个人的主体,除笔直的道路、整齐的绿篱、五彩的喷泉、众多的人体雕像之外,还把自然的树木修剪成人们要求的奇形怪状。中国传统园林有极高的成就,我们恢复它就是要展示圆明园一个主要方面。但这种修复必需和建筑物一样,要由内行专家进行科学研究、考证、制定设计方案,经过评选,领导批准,然后实施。

  我历来反对全部重建圆明园,倡议书提出后我们接着在整修方案中提出许多建筑物只保留遗址,除家庙、寺院无必要,西洋楼留证他们野蛮行为外,也无必要全部恢复。1/10的规定只是满足科学利用的基本需要。我们更反对在外地重建圆明园。过去我们反对在北京郊区和沈阳重建,现在更反对在浙江重建,除了历史、地理条件外,更有气候条件,由一个省打着圆明园名义去募集资金更为不妥。以圆明园名义募集资金,是很容易打动人们爱国心的,但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并实行严格管理。否则容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

  圆明园的部分重建必须首先进行充分讨论,方可作出慎重决定。就管理而言,还是恢复“北京市圆明园遗址公园建设委员会”为好。

  认识圆明园真正价值

  盲目复建是对历史和科学的背叛

  谢辰生

  我们谈圆明园的保护与复建,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我们争论中的圆明园到底指的是什么?是历史上的圆明园,还是现在的圆明园遗址公园?从这个问题出发,我认为,圆明园有两种价值,一是它历史上的价值,这个不消细说,保护文物的目的在于保护文物的价值,圆明园的价值如果说像当初乾隆时候的价值,那时候的辉煌已经成为过去,这些价值已被帝国主义破坏了。现在圆明园的价值是它作为废墟的价值,是被帝国主义侵略军烧毁的文物价值,这个是我们国耻的见证,这就是我们文物价值的所在,最重要是保护这个价值。

  废墟是历史重要的组成部分,圆明园的国耻价值,它作为废墟的存在提醒我们永远不要忘记过去。我认为,对圆明园的任何重建都应该慎重,因为圆明园永远不可能再现辉煌,历史不可以篡改,那种以为复建圆明园就可以不忘记国耻的做法是违背科学精神的。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弄清楚圆明园遗存的具体情况,清理史料,勘测现场,真正做到对圆明园了如指掌。

  这个无数能工巧匠用百年时间建设起来的圆明园,代表着中国的建筑、园林艺术的高峰,旧日的盛景我们已经无法想象,所谓复建完全是一纸空谈,“照虎画猫”尚且不能,何况“照虎画虎”?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让遗址静静躺在那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圆明园的真实面貌。

  我认为,浙江横店圆明新园的建设是一件荒唐、劳民伤财的事情。圆明园是中国的圆明园,是中国人的圆明园,它的署名权也好,冠名权也好,都是属于国家的。近日埃及政府宣称了一项法规,禁止以任何名义对埃及的国家文物进行复制,这是对国家文化遗产进行维护的积极姿态。由此我们想到,圆明园的利益是国家的,对它的任何目的的复制和复建,都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我们应该记住,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力量和智慧支持,如果其中掺杂某种物质的企图,我们的文化遗产就必定受到伤害。在我们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考古成就的基础上,我不反对《规划》中的复建,但有一个数字我们必须明确,1/10的规模是我们的复建底线,不是必须完成的复建规模。以保护文物为目的,在原址基础上的复建比例一定尽可能小,要遵循四个科学原则,即原来的结构、原来的材料、原来的工艺、原来的水平,缺一不可。急功近利的复建是对历史和科学的背叛。

  不应是一片废墟

  恢复圆明园昔日辉煌

  王道成

  我认为,保留国耻地原貌的意见,既不符合圆明园的实际,也不利于圆明园遗址的保护。在高度现代化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心,是绝不会让5200亩的废墟静静地躺在那里的。

  1980年宋庆龄等1583人联名发出《保护整修及利用圆明园遗址倡议书》,提出保护、整修、利用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将圆明园建成遗址公园的决策。我认为,圆明园遗址公园,首先应该恢复山形、水系,在保护好西洋楼残迹的同时,重点恢复圆明园中国园林部分的一些富有特色的景区,再现这些景区当年的风采。因为,中国的建筑艺术和园林艺术,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世界上享有崇高的声誉。建筑、山水、花木,是中国园林的三大要素。山形、水系,是园林的骨架,是花草树木、鸟兽虫鱼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园林建设也就是环境建设、生态建设。建筑虽然是点缀,却是园林的灵魂。建设圆明园遗址公园,没有必要恢复圆明园全盛时期的全部建筑,但是,不能不恢复圆明园中国园林部分的一些富有特色的景区。这样,不仅可以弘扬传统文化,使我国优秀的建筑艺术和园林艺术得以传承,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也将大有好处。保护好西洋楼残迹,使人民群众不忘屈辱的历史,是爱国主义教育;再现一些景区昔日的辉煌,增强人民群众的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也是爱国主义教育。把二者结合起来,岂不比只知道屈辱的历史更好?

  2007年,是圆明园建园300周年。圆明园300年的历史,既见证了中华民族历史的辉煌,又见证了中华民族近百年历史的屈辱,更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崛起。21世纪,我们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果我们要用一项工程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象征,我认为非圆明园莫属。因为,在中国,没有哪个地方能像圆明园那样与中华民族近300年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圆明园是一座具有世界影响的名园。她不仅属于北京,属于中国,而且属于全世界。圆明园遗址的保护、整修、利用,受到国内外广泛的关注。圆明园牵动中国人民、全球华人和国际友好人士的神经。在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的今天,圆明园遗址公园的建设,应该成为一项国家级的文化工程,建设成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圆明园向何处去(背景)

  本报记者 李 舫

  白驹过隙,斗转星移。在悄然迎来2008年时,我们猛然发现,圆明园,其实是这一年里我们最无法回避的话题。圆明园,万园之园,青史之痛,一个最华彩也最屈辱的篇章,一种最辉煌也最悲愤的记忆,一道最亮丽也最沧桑的背影,因为往昔的不可追溯而永恒屹立,因为不可申诉而向世世代代永恒言说。

  在圆明园保护与修复的问题上,学界长久以来的争议又被重新提出,力主“重建圆明园昔日辉煌”的“复建派”与力主“让废墟成为民族耻辱历史教科书”的“废墟派”之间的论战成为2007年一个不可忽视的声音。争执穿越时空,在圆明园这张沟壑纵横的苍老面庞上再次留下深深的刻痕。

  圆明园之名始于1709年,康熙亲题园额曰:“圆明园”,意为“圆而入神,君子之时中也。明而普照,达人之睿智也。”该园历经清朝五代皇帝、100年的倾心营造,因其在建筑与园林方面的杰出造诣,被世人誉以“万园之园”。

  1860年8月,英法联军焚烧圆明园,这是圆明园的第一次劫难。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圆明园又一次遭到破坏,园中仅存的木建筑再次被毁,这是圆明园的第二次劫难。

  清朝覆灭后,圆明园成为无主的园林,军阀、官僚、地痞等肆意掠夺圆明园遗物,园内建筑荡然无存,树木被砍伐,神话般烟雨迷离的美景不复存在,圆明园完全成为废址,这是圆明园的第三次劫难。“文革”期间,圆明园日渐荒凉,当地村民伐林烧山,填湖造田,开荒种地,使圆明园的山形水系、园林植被遭受彻底的破坏,这是圆明园的第四次劫难。

  侵略者的暴行、清政府的懦弱、战争的频仍、文物保护意识的淡漠,给圆明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屈辱和浩劫。

  圆明园保存与复建的争论已有20余年之久。多少年来,日渐荒凉的圆明园成为一代又一代人凭吊和反思之地,也在凭吊和反思之中被负载了更厚重的期望。

  1983年,北京市曾在《北京城市建设总体方案》中规定,将圆明园遗址建设成“圆明园遗址公园”。然而,如何建设圆明园遗址公园、如何保护和利用好圆明园这片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学者却持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对圆明园保护和利用应采取积极态度,主张部分复建圆明园景区,与现存的西洋楼遗址形成更鲜明的对比,更有利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美是不可重复的,圆明园应该保持废墟,废墟也是一种美,可以让人们永记国耻。双方各执己见,但其争论却一直未有公断。

  1999年,北京市政协委员陈立群提交一份提案,建议“以股份制方式重建管理圆明园”,此提案遭遇49位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反对:“不能再以‘修复’的名义毁掉圆明园了!”2002年,《北京市公园条例》正式颁布。争论暂时平息,许多媒体以“圆明园不重建写入法中”为题做了报道,此事告一段落。

  2004年、2007年,两次重要的圆明园学术会议在北京召开,圆明园保护与复建的问题被重新提起。

  圆明园向何处去?在这些各执己见、纷繁复杂的争执中,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共识:“要保护圆明园,首先要了解圆明园。”客观清醒的认识,才是圆明园科学保护的起点。承载着中华民族强盛与辉煌、苦难与屈辱的圆明园,是中国人的精神家园,希望争议声中的圆明园,留给我们的不再是一个模糊的背影。

(责任编辑:姚晓晨)

第4篇: 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

理念、制度、方式“三创新” 实现社会管理“新突破”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改革开放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创新社会管理,不单是维稳行为、管控行为和部门行为,更重要的是执政行为、人本行为和社会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微博]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还面临诸多问题,重管理轻服务、重指令轻倾听、重打压轻疏导等管理理念长期存在,管理体制格局与快速变动的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的利益结构和人民的多元化需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社会管理方式方法上还存在简单粗暴等情况,这些问题容易造成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外地人与本地居民之间、企业与工人之间等等的深度隔阂,甚至引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格局,实现社会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要从理念、制度、方式上实现创新,突破社会管理的“瓶颈”。

  在观念转变上做文章,实现理念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管理理念的变化决定着矛盾化解的质量。在一些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着“被动式管理”、“单向约束”等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传统的“整治命令”思维转变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经常性工作,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使人民群众经济上有成就感、政治上有优越感、生活上有归属感、精神上有愉悦感、保障上有安全感。

  在体制机制上出实招,实现制度创新。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国社会管理中政府采取“包打天下”、“单打独斗”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长期存在“各管一段”互不衔接和“共管一段”责任不清等问题,越位、错位与缺位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创新社会管理,要深化对城乡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公共资源投入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一切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明确各部门、各主体权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机制。

  在手段方法上下功夫,实现方式创新。在社会管理中,有些领导干部还是习惯于运用高压的“硬”手段,不习惯用沟通协调、道德约束、自律互律的“软”手段,容易造成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的激化,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创新社会管理,要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从习惯于事后“灭火”转变到源头“防火”,从青睐硬性行政手段转变到重视运用经济、文化、行政、道德、科技等综合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创新社会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在观念转变上做文章,在体制机制上出实招,在手段方法上下功夫,大胆创新,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环境问题,其本质就是一个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努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运动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反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尽管中央把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竣,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城市生活污染和农村面临污染问题又接踵而来,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环保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我国要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发展经济放在首位。无论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都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因此,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保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 

  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从源头落实环保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牢牢树立科学发展观念,转变把环境因素置于决策之外的决策模式,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改变以牺牲长远利益换来短期效益的政绩观。

  把环境保护作为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矛盾,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要从企业内部循环的角度,大力发展生态工艺,推行清洁生产;从企业之间的循环角度,大力发展生态工业链园区;从社会整体循环的角度,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资源回收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把环境保护作为现代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坚决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一是打破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环境管理综合决策机制。二是强化各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等。三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

  当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新世纪的标志,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坚持实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关键。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用环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规范公权力,共识达成正当时

  今年是中国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同时又逢换届之年,党风廉政建设成为各省党代会报告的重点内容。在制度反腐方面,多地将侧重点放在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抓住权力结构和运行这个关键,全力推动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

  对于公权力的限制实际上反映了现实的需求。限制公权力,有效行使公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社会各方面对公权力监督的需求。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旦公共权力部门化、政府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一切有权力的群体都会滥用权力,想方设法为自己谋取福利。于是,有了“三公消费”问题的难以解决,有了政府办公楼的越加豪华,有了“萝卜招聘”现象的纷纷涌现,有了“越发达,水月黑”这类环保悲剧……不得不说,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不仅使得贪污腐败愈演愈烈,也是各类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

  美国前总统老布什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对统治者的驯服,其实质便是规范公权力;而要想驯服权力,显然离不开刚性的制度和民众的监督。

  要规范公权力,首先要依靠体制机制。一方面,要明确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的法律范围内运行。同时,也要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执法行为,避免权力滥用。唯有让权力运行有法可依,让权力拥有者信仰法律,“规范公权力”才有实现的可能。

  要规范公权力,更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学者孙立平曾说:拒绝社会介入,反腐将走向死路。传统的反腐败模式,不仅“腐败在向特权转化”,反腐败也一直在权力体制内流动。问题是:腐败并不只是政府单方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面临的问题,这就需要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各方力量,协调一致共同反腐。换句话说,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没有公众参与,“规范公权力”只会使空中楼阁。

  “规范公权力”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需要实在体制机制变革,切切实实的公民参与。譬如官员财产公示等举措,便是规范公权力不能绕过的一环。现在,公权力需要规范,在党内已达成共识,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共识达成之后,需要强有力的政府行动,这将考验党和政府“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刮骨疗伤的勇气”。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 构建良好城市形象

  一部世界发展的历史几乎就是城市发展演变的历史,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在世界以及中国城市发展史上,城市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作用是极其显著的。

  城市规划好比是城市的大脑。一个成功的规划,能够使古老的城市焕发青春的活力,反之,一个失误的规划,则可能导致城市错失发展良机。正因为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城市建设要给后人留下赞叹,不要留下遗憾”。做好城市工作,首先要搞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城市总体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关系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协调发展。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看,在设计、建设、管理方面受到普遍赞誉的城市,都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那些布局混乱、环境恶化、不能发挥整体功能的城市,除了其他原因外,往往都与没有一个好的发展规划有关。因此,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充分重视城市的规划。

  对于城市规划建设,首先必须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比如定位为旅游型、经济型、文化型城市等等,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定准了城市的发展方向,然后才能进行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规划与方向相一致的城市布局和设施建设,建立具有独特个性或者特征的城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才可以开展招商引资或者观光旅游的活动,以此来更好地发展本城市的经济。

  要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建设。一是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建设规划的重要性。搞好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规划,带头学规划、懂规划、守规划,“没有规划不动土”,严格按照规划办事。同时,又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调整修订已经过时或不相适应的规划,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始终保持规划的前瞻性和引领作用;二要依法执行城市规划,要进一步加强规划法制建设。要保证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不仅要有好的规划,更重要的是严格实施规划。科学的规划要尽快转化为法规制度,规划一旦批准就不能随意变动,防止规划被随意修改和破坏;三是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尽职尽责,以现代化、有特色的标准制订各级各类规划,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和规划办事程序的公开,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真正取信于民;四是在全社会树立规划的权威。一旦有了城市规划,必须保证规划执行的强制力。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让全社会树立自觉执行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

  城市规划建设在一个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决定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前途和命运,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多方面的考虑,从而实现城市的健康、良好的发展,在提高城市形象的同时,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城市的综合全面发展。

空心化农村如何“养活中国”

  有一组以“缺席者”为主题的照片,发人深省:田间水渠边,老人独坐,旁边是两张空椅子,留给在外打工的两个儿子;农家小院中,老两口带着孙子,全家十余口人出外打工或上学,留下一地空板凳……照片反映的劳动力流失后农村空心化现象,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面对的课题。

  这不是20年前“谁来养活中国”问题的升级版,而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过程中必然发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2011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首次超过50%。而据统计,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比也下降到38.1%。“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的局面早已不复存在。

  应该说,农业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是大部分国家都会经历的过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不例外,这对于社会结构的调整、产业的发展不无裨益。从另一方面看,农民“洗脚进城”也是用脚投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

  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过程可能倒逼出农业的转型升级。以日本为例,1955年到1975年间,农业人口减少近一半,然而农业组织化程度、生产率等,也都在这一阶段取得长足进步。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对于农业又何尝不是如此?

  然而,空心化农村的照片隐藏着很大的挑战。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50岁以上的占32.5%。而据媒体报道,中西部一些地区80%的农民都是50—70岁的老人。更有院士指出,我国农业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所占比重竟高达95%。

  农村劳动力的短缺,是一种结构性失衡。农业人口老龄化、农业劳动者素质下降,对农业发展来说,都可能是致命问题。而这,不仅关乎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更关乎国家的经济稳定、长治久安。

  在一些地方,农民与农业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虽然大学生村官越来越多,然而在调查中,20岁以下的农民工中高达61%的人愿意留在城市。而同时,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撂荒的耕地近3000万亩。没有人,农业发展不起来,进而造成劳动力和人才进一步流失,几成怪圈。

  打破怪圈,同样需要双向着力。一方面,需要遏制农村劳动力结构失衡的趋势,提高农民收入、加强相关培训,同时更多引入社会化力量,以“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走出农村人才荒;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水平,用政策杠杆、税收杠杆等,推动农村建设、农业发展。

“三农”问题,我们一向视之为根本。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九年锁定“三农”问题。“三农”领域既需面对积累下的老问题,也需解决时代化的新矛盾,任重道远。或许,农村劳动力问题正可成为一个支点,撬动“三农”问题解决,让田野更加充满生机。

收入悬殊渐显形  催逼政府新调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改革之初打破了平均主义,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旧的收入分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导致收入悬殊渐显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种种迹象表明,只有加强政府的调控作用才是解决收入分配悬殊的关键之策、点睛之笔。

  我国打破原来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初级分配阶段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必然的。但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会造成很多问题,必须予以解决。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必须由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我国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计者、实践者、指挥者和推动者,在保证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

  加快市场化改革,矫正和弥补市场的不足。市场分配的功能主要是为满足效率目标提供动力机制,其缺陷是扩大收入差距,不利于公平,引发社会不稳定。市场本身是不能够创立和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公平必须由政府强制地建立和维护。通过变革财产关系、发展教育、加强卫生保健、扩大就业等措施,政府有力地克服或缩小生产条件上的差别,是对市场缺陷的有力弥补。

  健全宏观调节机制,创造公平的社会条件。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收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大对西部地区投入,缩小地区间差异。同时,在基础设施等方面对西部进行必要支持,对于收入过低的一部分群众,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

  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国政府采取有效调节居民收入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方式,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更多地提供公共产品。尤为突出的是社会上存在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极易导致社会心态的严重失衡,因此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收入悬殊渐显形,这在一定程度上毁损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是政府的天职和良心,因此,唯有加快市场化、健全宏观调控机制、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收入、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方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达到提振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

切断网络谣言需“组合拳”

  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不时出现,有些谣言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声誉;有些谣言扰乱社会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有些谣言性质更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对此,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明确惩处规定,但关键还是在落实。

  对危及公共及社会的“制毒者”,不能停留在应对澄清上,而要出动“网警”“出重拳”、“下猛药”,威慑鞭挞,让其不敢“越雷池”半步;对非法恶意的“贩毒者”要“两手抓”,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及时甄别,主动发声,用真相挤压谣言,让谣言“见光死”。二要加强监管,扎起厚实的网络“篱笆”,警醒不理性的网民“适可而止”;对“信谣盲从”的“中毒者”,要加强教育,对信息信任的链式传递“留个心眼”,多点理性质疑,提高信息素养,走出“阴影”。

  打击网络“毒瘤”的“组合拳”,还需配套制度、网民素养、网站自律、网络监管“齐给力”,从切断网络谣言的“传播链条”入手,让其链式传播“分崩离析”,让其“无处遁形”,还网络一片蔚蓝清新的天空。

  造谣和传谣是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力量,任何一个生活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驱逐造谣、传谣者。遏制网络谣言,首先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不及时,在受众心目中就极易被认为“有猫腻”。实践证明,信息公开透明是对付网络谣言病毒式传播的最好杀毒剂。因此,政府要建立信息发布公开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利用主要媒体及时客观公正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布真相、引导舆论;建立各类常态的舆情信息收集、预警、分析工作机制;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及时监管网络谣言传播渠道。这样可以有效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将有可能酿成的网络谣言化解在萌芽状态,彻底铲除网络谣言产生的土壤。

  其次,要增强技术管理能力。只有对网络谣言运用技术措施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查找出造谣源头,才能给予造谣者强大的威慑力。一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和防堵,控制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的扩散传播;二是设立网络把关人,培养防止谣言肆意传播的意见领袖,发现有害的网络信息及时报告,立即删除;三是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的匿名性必然成为虚假消息的摇篮。应考虑推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微博实名认证制。

  第三,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戒机制。网络谣言容易扰乱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甚至引起政治动荡。一些网民将网络社会当成信息垃圾场,恣意妄为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进行网络煽动;一些网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网络谣言视而不见,甚至随意转发。因此,应加强网络立法,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控和追踪,对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不法网站进行依法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打破“沉默的螺旋”而声张社会正义。

  此外,还应该努力提升媒介素养。媒介素养包括对媒介信息的获取、甄别、管理、使用、制作、发布的能力,以及对媒体的了解程度,对信息传播特点的认识水平和传媒环境的评价能力等。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提高所有网民的媒介素养,是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谣言的有效手段。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鞭策这个国家,同时我们每个人又是中国凝聚力的一个因子。我们就生活在这个国家里,最清楚这个国家改革的必要,也最了解这个国家特有的艰难。但毫无疑问,中国不应是“谣言共和国”。

稳增长考验经济发展质量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不仅有助于为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创造有利环境,而且对于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今年以来,随着国际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导致外需大幅收缩,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趋缓,我国经济增速下行趋势明显,稳增长的问题变得突出起来。从此前公布的一系列经济数据看,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位置,既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

  今年年初,中央主动调低了经济增速目标,为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发展质量预留一定空间,但同时强调,保持一定经济增速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没有一个平稳较快的经济增长环境做基础,无论是调结构、控物价还是保民生、促发展,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针对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必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好地实现年初确立的经济发展目标。

  增长只是手段,提升发展质量,让发展成果惠及百姓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稳增长不仅意味着保持一定的速度,更需要在经济结构更趋优化、民生保障不断改善、社会和谐日益提升的过程中实现,从而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科学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稳增长,关键在于怎么“稳”。是头痛医头式的被动应对,还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保增长、调结构、控物价三者关系。在中国经济保持三十多年高速增长,资源能源环境瓶颈约束增强,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稳增长的内涵关系到中国能否突破发展瓶颈、保持发展势头、顺利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重大命题。

  从这个意义上看,稳增长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中,更加注重鼓励和扩大消费需求,发挥消费对经济拉动的作用,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更加注重稳定投资需求,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坚持有保有压,用投资手段优化经济结构;更加注重稳定外贸出口,完善出口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开辟多元化出口市场,中国经济就能在严峻形势面前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在竞争的风浪中茁壮成长,在市场的变化中把握良机。一次次危机挑战不仅教会了我们如何驾驭复杂局面,也一次次增强了我们承受压力、破解难题的信心和本领。坚持中央宏观调控的方向不动摇,坚定不移地围绕主题主线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未来的发展空间一定会更广阔。

第5篇: 亲清政商关系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是中国第一大报,是中国共产

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1948 年 6 月 15 日在河北省平山县创 刊。1949 年 8 月 1 日转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 《 人 民日报》是当今中国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发行量第二大的 综合性报纸,每天发行量曾高达 300 万份,被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及世界报业协会评定为世界十大主要报刊之一,是国际 上最具有国际影响力报纸之一。创刊以来,人民日报坚持正 确办报方向,积极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中国共

产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夺取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作

载《人民日报》 1948 年 6 月 15 日,中共华北中央局机关 报暨代中共中央机关报 《人民日报》 创刊。在此之前两年多, 就有一份《人民日报》在解放区印行,就是作为中共晋冀鲁 豫中央局的机关报 《人民日报》 (史称晋冀鲁豫 《人民日报》 )。

作为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 ,正是由晋冀鲁豫中央局机 关报《人民日报》与晋察冀中央局机关报《晋察冀日报》合 并而来的,而《晋察冀日报》又是由中共北方局北方分局机 关报《抗敌报》 改名而来。 从 1937 年 12 月 11 日《抗敌报》
创刊、1946 年 5 月 15 日晋冀鲁豫 《人民日报》 创刊至 1949

年 8 月 1 日,《人民日报》正式成为中共中央机关报为止, 人民日报报系中共出版过 9 种报纸。它们以出版时间为序, 依次是 :《抗敌报》 、《晋察冀日报》 、晋冀鲁豫《人民日报》 华北《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 (北平版 )、《北平解放报》 、《人 民晚报》、《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 (北平新闻 )。早期发

展 1937 年 12 月 11 日,晋察冀边区党的领导机关

冀边区总军区军政委员会机关报《抗敌报》创刊。它是中国



报》创刊后的头四个月,是由晋察冀军区政治部主办的,共

出版了 30 期。 1938 年 4 月,《抗敌报》由晋察冀边区总



年 4 月 10 日,邓拓开始担任《抗敌报》报社主任。 4 月 15

日,邓拓主持出版了由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划归晋察冀边区党

委领导后的第 31 期《抗敌报》。 1938 年 8 月 16 日,《抗敌 报》从第 63 期开始出铅印版, 再三日刊改为隔日刊

年 11 月 7 日,即晋察冀军区成立三周年之际, 局决定将隔日刊 《抗敌报》 更名为《晋察冀日报》 。《抗敌报》 共出版了 456 期,历时 3 年。1940 年 11 月 7 日,按照中共 中央北方分局决定, 隔日出版的 《抗敌报》从第 457 期开始, 改名为《晋察冀日报》 。并在头版上发表了简要的《革新启
事》。 1948 年 5 月 20 日,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大战略解 放区合并。 5 月 26 日,《晋察冀日报》刊载了两区合并,正

式成立华北解放区的消息。 1948 年 6 月 14 日,《晋察冀日



机关报《人民日报》与《晋察冀日报》合并为中共华北中央



为代中共中央机关报, 《人民日报》开始使用毛泽东主席第 二次题写的“人民日报”报头。 1949 年 2 月 2 日,《人民日 报》 (北平版 )在北平市创刊。 《人民日报》 (北平版 )由中共华

北中央局机关报《人民日报》主办,北平市委具体领导,侧 中共华北中央局机关报《人民日报》由河北平山县迁入北平 市出版,《人民日报》 (北平版 ) 即停刊。《人民日报》 (北平版 )

共出版了 41 期。 1949 年 3 月 15 日《北平解放报》 创刊, 由《人民日报》 (北平版 )改名而来。 创刊号延续 《人民日报》

(北平版 )的刊号为第 42 号。《北平解放报》由北平市委直接 领导,延续《人民日报》 (北平版 ) 的宣传、报道任务。 1949

年 7 月 31 日,《北平解放报》 终刊。共出版了 178 期。 1949

年 5 月 1 日,《人民晚报》在北平市创刊。进城后的中共华

北中央局机关报《人民日报》 ,为了在《北平解放报》工作 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舆论覆盖空间的 完整性,在其进驻北平市一个半月时,创办了由自己直接领 导的子报—— 《人民晚报》 。1949 年 7 月 31 日,《人民晚报》

终刊,共出版了 91 期。 1949 年 8 月 1 日, 局机关报《人民日报》 (华北《人民日报》 )由代中共中央机

关报转为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第



民日报》(北平新闻)(1949.8.1〜1949.8.17)1949 年8月1日, 人民日报每天出版一份可以单独订阅的《北平新闻》专版。

人民日报创办《北平新闻》专版,是为了接替 1949 年 7 月

31 日停刊的《北平解放报》和《人民晚报》 ,继续报道北平 市地方新闻。 1949 年 8 月 17 日,人民日报《北平新闻》版 停刊,共出版了 17 期。 解放初期的发展 1956 年,《人民 日报》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改革,制定出以扩大报道范围 , 改

进文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同年 7 月 1 日,由日出对

得了读者的信任。 1978 年参加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 唯一标准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对于促进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 和全中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影响。

经常发表的社论、“本报评论员”文章、思想评论和“今日谈 专栏等, 也对理论、 政策和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进行阐述

和评论。 1978 年末,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萌芽 发展到全面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连续报道,对农村经济 改革起了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后的发展 1985 年 7 月 1 日, 创办了《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是中国对 外发行的最具权威性的综合性中文日报,是沟通海内外交流 与合作的纽带和桥梁。主要读者是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 同胞和在各国的留学生与工作人员。除在国内印刷外,还在

纽约、旧金山、洛杉矶、东京等 10 多个国外城市印刷,发



国全面改革、开放政策及读者对扩大信息的需要,又进行了

次改革,提出改革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央机关报的性质,

发挥它的功能,使报纸从内容到形式都办出自己的特色。

1997 年 1 月 1 日,人民日报社创办了人民网。

月 1 日,在全国范围实现彩色印刷。按照构建现代传播体系 的要求,初步建成以《人民日报》为主导,以《人民日报》 和《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网为主体,以社属报刊为主体 拓展的新闻传播格局,形成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 业相互促进、繁荣发展的事业发展布局,逐步走上科学发展 的轨道,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为把人 民日报社建设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际一流媒体奠
定了基础。 2009 年 8 月 1 日,创办了《人民日报》藏文

版,对开 4 版,公开发行, 主要面向西藏全区和四川、 云南、



月 1 日进行了扩版:每天由 16 版扩至 20 版,周六、周日仍 为 8 版。新增版面:第 5 版:要闻版;第 12 版:社会建设 新闻版;第 14 版:国际新闻版;每周:新增理论版 1 个,

文艺评论版 1 个,文艺作品版 1 个;原科教周刊和社会观察



周刊》、《民主政治周刊》 、《议政建言周刊》 、《党建周刊》 、《文 教周刊》、《民生周刊》 、《国际周刊》 、《国际副刊》 、《副刊》,

以及《军事》 、《台港澳侨》 、《文艺评论》 、《读者来信》专刊



论、评论外, 还设有《人民论坛》 、《人民时评》 、《声音》、《思



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维护西藏社会稳定、抗震救灾和北京 奥运会残奥会、纪念改革开放 30 周年等重大事件的宣传报

道中,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在重要时刻 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保持原有风格和传统、保持指 导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三贴近”要求,努力办出 特色、办出水平,进一步增强了新闻性、可读性、群众性和 服务性,使报纸宣传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

2010 年 1 月 1 日期起,人民日报再次扩版,周一至周五每

天的版面由 20 版扩至 24 版;周六、周日版面不变,每天仍

这次扩版是 2009 年 7 月 1 日实施扩版的延续, 目的在于更深入地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 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国内国际传

播能力,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三贴近”,丰富报道内容,创



扩版的同时将对版面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形成四个相对集中

的板块,进一步增强报纸的整体感,更好地发挥党报作用,



版为国内新闻板块,第 17 —20 版为周刊及专版板块,第

21— 23 版为国际新闻板块。此外,第 7 版为理论版,第 24

版为副刊。扩版后,每天增加 1 个要闻版、 1 个国际新闻版;

每周增加 1 个观点版、 1 个新兴媒体版;周刊和副刊的版面



日报》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分析解释和解答现实问


重大问题,以及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在党和国家 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之后,报纸将经济宣传放 在首位。 每日以 1 个版以上的篇幅,报道经济政策、

济改革、 经济建设、对外经济交往、经济知识以及经济界



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发扬党报传统和发挥舆论作用的重要方 式之一。有对领导机关和负责干部缺点错误的批评,也有对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缺点错误的批评。报社每日 平均收到读者来信、来稿 1300 多件。少数有普遍意义的来 信在报上发表,多数转到有关部门处理,并给遇到危难和特 殊情况的读者直接复信。每周有两个“读者来信”专版,以批 评、建议为主,成为反映群众呼声、上下沟通的渠道。 3、

国际报道和专栏专刊 该报每日以两个版的篇幅报道国际 重大事件和经济科技信息,发表评论,阐述中国对外政策, 分析国际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提供新闻背景材料。国际版每 周出 1 版副刊,刊登具有文学色彩的小品、报告文学和散文,

评点人物,传授知识,介绍国外风土人情。 报纸还设有



际札记”“大地漫笔”等专栏和“文艺评论”“作品”等专刊。4、



7 月 1 日创办了海外版。宗旨是为海外读者服务,做海外读

者的知心朋友。它刊载国内外重要新闻和《人民日报》的重 要言论,报道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内对外政策及其实施 情况,传播海外读者关心的各种最新信息和中国的新变化,

反映建设成就,也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海外朋友



共产党中央机关报, 保持党中央机关报的立场和风格。日



另有“神州”副刊和全国报刊文摘专版。使用电脑照排,用繁 体字在北京印刷出版。并通过卫星传真和航空运送软片

东京、旧金山、纽约、巴黎、香港 5 个城市印刷发行。日发



对开 2 张。在北京出版。设有无线电传真或航寄纸型代印点, 在上海、武汉、沈阳、济南、哈尔滨、南京、长春、西安、 木齐、海口、拉萨、贵阳、杭州、福州等 22 个城市印刷, 向国内外发行。日发行量 400 万份 (1988) 。从 1987 年起,

人民日报社在国内各省、 市、自治区逐步恢复记者站。 到 1989

特区均派驻了记者。 发行量 《人民日报》全年日均发行量 基本稳定在 230 万份, 2009 年 1 月 1日,《人民日报》收订
量达 235 万余份 (不含海外版 )。2007 年 7 月 1 日,在全国范 围实现彩色印刷。

2010 年 10 月,世界报业与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巴黎发布了 第 10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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