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四篇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4篇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篇1

柳嘉镇初级中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育部《学校德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违纪”是指违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宜宾县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三十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制度》等和一般社会公德,对己对人有消极影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具有一定危害性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处分”是指学生的不良好行为经学校耐心细致教育之后仍不改正,对学生实施的一种惩戒和教育手段,是对学生实施的一种预防性保护措施。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类似行为之一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如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耽误课程在3天(21节课)以内或连续2天(14节课)以内等。

2、不履行学生义务。如不遵守课堂纪律,干扰其他同学上课等侵犯别人受教育权利者。

3、不遵守学习制度。如拒绝读书学习,照抄作业等不认真完成各种学习任务者。

4、不遵守学校生活制度。如不文明就餐、热爱劳动;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不坚持做操等或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餐、就寝以及滞留教室、寝室和校园等者。

5、不遵守学校安全制度。如课间休息乱玩乱打,集合集会乱冲乱撞,停电熄灯乱吼乱叫,上下楼梯乱推乱挤,持刀带械,玩火放炮,私拉电线,乱点蜡烛等,但不构成事故者。

6、不养成中学生应有的文明习惯。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语言粗俗,举止轻佻;衣冠不整,光头纹身;打水不排队;未经许可,乱进他人寝室、办公室;非住校生进入住宿区等。

7、不遵守人际交往的公德。如出言不逊,乱开玩笑;乱取、乱喊绰号;打探、传播别人 的隐私;挖苦、嘲弄别人的缺点;教唆别人危违纪等造成一定影响者。

8、不能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如进出游戏厅、网吧、舞厅,隐瞒、包庇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传看色情读物,或喝酒、赌博,打架、偷盗等,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者。

9、不顾学校荣誉。如故意诋毁教职员工、学校声誉等,尚不构成严重后果者。

10、不顾惜自己荣誉。如不诚实守信而故意撒谎、欺瞒学校管理人员或家长;故意损坏公物;超越异性同学关系等,尚未构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或类似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在连续2天(14节课)以上或累计5天(35节课)以上者。

2、经常扰乱课堂,阻碍教师上课或三次以上严重扰乱其他学生上课者。

3、无故离校离家出走,威胁老师、家长者。

4、辱骂、殴打同学等构成一定后果者。

5、辱骂、调戏异性同学,超越异性同学关系,异性同学间无理取闹等,给对方造成伤害者。

6、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家长等,性质尚不严重者。

7、组织、制造事端,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

8、故意撒谎,骗钱骗物;强借强拿强要;检到东西不还者。

9、有无故夜不归宿;往楼下乱扔垃圾或将垃圾倒入厕所里;偷盗、敲诈、勒索行为;组织、教唆他人违纪;进出游戏厅、网吧、舞厅;隐瞒、包庇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传看色情读物;喝酒、赌博;打架、偷盗;故意损坏公物等,构成一定后果而性质尚不严重者。

10、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四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其社会危害性尚不严重者,可以通过学校教育予以矫正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结伙打架,聚众斗殴,以强凌弱,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物等,构成一定后果,性质恶劣者。

2、组织、教唆、勾结外来人员寻衅滋事,敲诈、殴打同学或教职员工者。

3、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家长或组织、教唆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家长等,性质严重者。

4、在校外违纪、违法,受到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文化监察等执法部门处理者。

5、报复性殴打同学或其他相关人员等,构成严重后果者。

6、故意制造事端(任何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等,性质严重者。

7、调戏、辱骂、殴打女同学;超越异性同学关系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8、违纪行为多次反复发生,后果严重者。

9、违纪行为不但对违纪学生自身有严重伤害,对其他尤其是学生群体也有明显的伤害者。

10、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有犯罪嫌疑,学校教育不起作用者,送工读学校进行强制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处分的实施

1、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认识态度先由班委、班主任保卫科、住校生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后,书面上保政教处,再由政教处进一步核实。

2、政教处根据核实后的材料和班级、年级处分意见,初步确定处分的种类,并通知家长。

3、在家长和学生了解情况之后,学校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由学校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

4、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在全校范围内宣布,张贴牌告。对警告及以上的处分决定,要记入学生学籍卡,交政教处存档。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1、受处分的学生要向全班同学书面检讨,要向班委呈交具家长签字后的改正计划和改正时间表,并每月或每双周向班委及办主任呈交不少于300字改正情况汇报材料。

2、班委或班主任受到汇报材料后,要仔细阅读,用红笔改正错字错句,并在文后批阅下一步该证建议。班主任阅读后将材料收齐,定期向家长通报,共商教育管理办法。

3、在通常情况下,班委应指派一至二名同学,班主任指派一名科任教师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帮教。

4、损坏公物者,除受处分外,应由家长照价赔偿。

5、侮辱、殴打他人致伤者,除受处分外,应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医药费赔偿由双方当事学生家长协商。有争议的交相关机构仲裁。

第十条 处分的撤销

1、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后,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教育,确实改正后,可以撤销处分。

2、处分的撤销须由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报请学校行政会批准,方为有效。

3、撤销处分决定,要在全校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家长。

4、处分撤销后,班委要郑重向当事学生祝贺,并对帮扶学生进行表彰。当事学生要想帮助自己的同学或老师交具家长签名的感谢信。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到毕业时还未撤消处分者,视为思想品德不合格,不发给毕业证书,并建议上一级学校不予录取。该生成年后,在入伍政审、个人诚信等调查、就业等相关环节中,可以证明在我校读书期间的品德情况。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校行政或班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篇2

初中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初中学生处分决定范文一
  张三,男,秘书系20xx级××班学生(学号:xxxxxxxx),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学校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五
  初中学生处分决定范文二
  经查xx班学生xx由于xx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xx同学xx的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家长电话:
  xx中学xx校区政教处
  20xx年x月x日
  初中学生处分决定范文三
  经查,初二(15)班罗xx、马xx、王xx、赵xx、陆xx,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罗xx、马xx记大过处分,给予王xx、赵xx、陆xx三位学生警告的处分。
  xx实验初中
  20xx年x月x日

搜集整理 仅供参考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篇3

韦营中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初中、小学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试读)、送工读学校(初中阶段)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械打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财物屡教不改者,给予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违反《学校寝室规则》、《学生日常管理常规》、《学校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8、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0、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选先的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等签字后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并装入个人成长记录档案袋。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委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新版中学生处分条例篇4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推荐访问:最新版 处分 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