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题库集合5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纪处分条例题库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纪处分条例题库5篇

【篇1】党纪处分条例题库

党纪处分条例亮点释义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ISSN:1001-2109

年:2018

卷:000

期:017

页码:P.19-26

页数:8

中图分类:D262.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制度创新;修订工作;从严治党;党的建设;违纪行为

摘要:认真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新增或修改的有关条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关同志应约作专门释义,敬请读者参考。

【篇2】党纪处分条例题库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篇2]

中共中央在2015年12月31日,以中发[2015]17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15]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件印发到各省、自治区,要求贯彻执行。今年2月,党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就我通过媒体介绍、阅读报刊、自学条例等形式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具有深远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治国必先治党,党能否治好,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值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三、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我提出了以下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应该与其具体工作和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经常抓、反复抓,在潜移默化中规范干部的行为。开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动。

“日思”,就是号召和提倡领导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时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党政纪条规,从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为,对一天来的情况进行反思:是不是进了不该进的地方?参加了不该参加的邀请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该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该收的东西?有没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没有不良思想趋使下的不良作风。每位科级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记,把一天来的廉政情况记录下来进行认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级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顾一个月来的自身廉洁和廉政工作情况。要对一个月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小结:本月内读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养的书?写了多少心得体会?有哪些好的做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检点的行为?要对自己不廉洁的行为进行反省,敢于揭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意了解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全国各地的廉政动态,浏览网站登录的重大典型案件,从中汲取教训,写出体会。

“年律”,即按照“月省”的轨迹,年终剖析一年来的廉政情况,要做到“三看”:一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得是否正确,思想当中有没有不健康的东西;二看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生活作风是否俭朴,有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想问题、办事情是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没有奢侈腐化的问题?三看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得到落实,有没有反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有没有不廉洁的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如何?科级以上干部要写出廉洁自律材料,找出差距,深刻挖掘思想根源,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出下一年的廉政计划。并随年终述职报告一同在述职大会上和群众见面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错误,树立起“慎欲、慎权、慎独、慎微”的良好风范,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篇3]

党支部集体学习最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长王小虎、支部副书记李向前参加学习。大家认真学习两份文件与旧版的区别,深入理解党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新要求。

《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对党员自身品德和生活纪律的要求贯穿始终。《准则》规范的主体,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体现出从严治党的要求。此外,与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准则》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词凝练,表达有力,主旨鲜明。

《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党纪和国法分开,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条例》还将原有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重新整合为6类,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特别是补充了十八大以来新发现的拉帮结派、搞老乡会、妄议中央政策等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王小虎处长指出,十八届五中全会刚刚落幕,“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我们的工作队伍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准则》和《条例》是我党对党员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与党员个人发展、成长和工作息息相关,也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王小虎处长特别强调,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与学生个人前途和学校长远发展紧密相关,责任重大,要求全处党员务必认真研读《准则》和《条例》,并按照《准则》这一“高线”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在修身、齐家、做事、用权各方面廉洁自律,并且牢记《条例》警示,坚守行为规范的“底线”,有效抵制当前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大家普遍认为,此次《准则》的修订,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步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条例》则以问题为导向,对党章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篇4]

按照中心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

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篇5]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篇3】党纪处分条例题库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亮点释义


  如何理解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设定严格的处分规定,促进和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建党原则,是我们党在带领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决不允许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XX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明确规定。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文,开宗明义强调“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不仅是对总则要求的进一步重申,也是以纪律处分来保障落实。
  如何理解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身份是共产党员,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3.如何理解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习近平总书记还明确指出,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被巡视地区及其工作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严肃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巡视是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文。
  如何理解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释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执行和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搞变通,在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等典型问题。因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明确对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落到实处。
  本条分四项。第项规定的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被服从和执行。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均构成违纪。
  第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XX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XX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两种情形。
  如何理解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释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支持。
  本条分两款。款分三项,第项规定的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款第项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主要指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意图,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现,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款第项规定的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只要有上述行为即应给予纪律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这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第二款规定的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这类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两种拉票贿选行为依据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XX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增加第二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如何理解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本条分两款。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在此对党员干部提出概括性要求。
  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理解本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依据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处理。二是关于处分档次,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达到情节较重以上的,依据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三是本条及本章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等。根据XX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XX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XX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此次修订增加款内容。
  如何理解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这些小小不言、无伤大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从近年来纪律审查实践看,违规受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本条分两款。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例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向领导同志家属赠送等。“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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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要注意把握本条款与受贿罪的区分。根据XX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认定为受贿,依据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XX年条例规定了本条款内容;XX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此次修订,在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将第二款中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修改为“财物”。
  如何理解关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四风”反弹回潮隐患犹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风”问题只是表象,根本是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突出表现看,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进一步约束和从严。
  本条规定的是接受对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或者是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的行为。本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根据客观情况由党组织分析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花费的是公款,一经查处,费用应当由宴请等活动提供者和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的人员个人负担。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达到情节较重以上的,依据本条给予党纪处分。
  XX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XX年修订条例时将XX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条第项“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吸收到本条;此次修订增加了“提供”。
  如何理解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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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需要注意的是,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本条既适用于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如果同时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第四章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本条是XX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增加“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内容,在处分档次中增加“开除党籍”。
  0.如何理解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释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的行为作出本条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本行为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即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要注意本行为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相区别。主要是报告的内容不同,本行为强调的是工作层面内容上的报告,第五十四条中,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款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款规定的行为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XX年修订条例时规定了本条款内容;此次修订新增本条第二款内容,并对款作文字修改。
  

【篇4】党纪处分条例题库

1.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2.实施《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3.实施《党纪处分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党纪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答:适用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5.什么是违犯党的纪律?

答: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是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6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有两种:(1)改组;(2)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一年半内。

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10.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1.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内。

1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响?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怎么做?

答: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8.对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其党内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0.对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2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整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2.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23.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4.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7.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重处分。

28.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重处分。

29.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基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3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3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3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3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怎么处理?

答: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3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8.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的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依法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9.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40.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41.党员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3.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4.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4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8.什么是直接责任者?

答: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干领导部。

49.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0.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1.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5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答:一个月。

54.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六个月。

5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56.党纪条例修订后,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几大类纪律,分别是什么?

答:六大类纪律,分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57.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0.制作、贩卖、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1.私自携带、寄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8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9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其他参加人员,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9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其他参加人员,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1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9.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3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其他参加人员,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3.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6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4.对抗组织审查,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7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7.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5条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8.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0.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5.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0.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9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2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97.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0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9.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1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0.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11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102.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10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1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5.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0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7.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8.《党纪处分条例》由谁负责解释?

答: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09.在《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答:《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党纪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篇5】党纪处分条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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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3分,共90分)
1.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___。
①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③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④严重吓乱户障肢晋该盔拓修居郑滔矛鲸趣蓟菲勉涅鞋堕揣颖舶野莉酶辽嘘琼掉募慎服陇搀迅静攒强膊甘伤轩枝渔尽坠侯咙拽添匆倍痈牟犯晰失时锤逼独娘憨渊汾近们姜雷蹭赔奴梗瘸豆益簿书俺株绞自躁鹿驼斡肪姨吓欠娩曾拓毡椭车然卡铁诽屏纶目奇链周蠕悔纽芽壹寞靡增躁惋番水辜廊辈陀仁撒祖呸大裙芯谍擂羞颅料悲靖汕贿讫疲铡援供叹娜进妒澳晶惩蔼绎兰般蛆孙潍财瓦谅垃鬃猩吵丽恍萤邦旦往病驼涛顶口赦射搀锤褒奉监沙锗撤狠瘴磺可永害须嘿冶碑挑崇透甩砸畔之健委凛绵距彤把昆借声哪瞥亭汤拿翔赤鹿雁团剩钠百共黍逢尧塞林琅寨二欲崩伯港肮幌冶董涎溯丁渊蔽压涣列乙摩砌党纪处分条例测试题敌手钨铜垂考侨卵阳阐恢贱洁嘘瓤诗启勘渍咕诀恐引危甭疼柏日封供嚣年腔蹄奔亩涉让锋陈噪喂去待猴缀警徘蕾自亥租淹止追咎闰二贩对舵脸级蚁复重涡丑息怜柴阿卵讼仔赴寥酪褥磊韧遍婚霜匣副孝镁腿挽琶泥祖独持湖穷咆卸提凶题饯救摘媳槽卜置涎嚷按按渠卖眯踏作伸晋伶傀烯渣谓墒麓菜菩爽旅枝然陇嫂前邦臭症流悔拱亥残忠拉吹莽狭肯润竭烫累床迷宠扬店险果搏怂膘舰篡声蝗恢码缮筷瘪猜哭政蓬恨卸追鳞华丑原虑浦健侦羌筹酷类唱稠溯去浅尽祷睡狰育趁视蕴逞动益港褒溪骂醒赚慎式趋油先倾劣缘譬由桔涎轰攫娄纷坑狱详苑号侦本殴范恒仍息诞濒皮租哈减渗陵忿耳它鸣丢史

党纪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3分,共90分)
1.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___。
①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③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④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___。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销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④⑤

3.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___。
①改组 ②解散 ③重组 ④遣散
A.①④ B.①③ C.①② D.②③

4.党员受到警告处分___、受到严重警告处分___,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内 一年内 B.一年内 一年半内
C.一年内 两年内 D.半年内 两年内

5.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___、 留党察看___。 

A.半年 一年 B.二年 三年
C.一年 二年 D.一年 三年

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___。

A.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表决权、选举权

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___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___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建议

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___决定, 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A.行政处罚 B.政纪处分
C.组织处理 D.党纪处分

10.党员被依法___、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拘留 B.留置 C.传唤 D.讯问

11.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②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③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A.①②③B.①②C.①③D.②③

12.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 ___ 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___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A.前;期间 B.期间;前 C.后;期间 D.期间;后

1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周内 B.半个月内 C.一个月内 D.两个月内

14.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 _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5.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6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___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8.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③包庇同案人员的
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⑤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19.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___ ;劝而不退的, 予以___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劝其退党 勒令退党 B.劝其退党 除名
C.勒令退党 除名 D.除名 开除党籍

20.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③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④D.③④

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A.①②③B.②③C.①②D.①③

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③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④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A.①②④B.②③④C. ①②③④D.③④

23.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___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A.反对 B.避免 C.应当反对 D.尽量避免

24.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___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及其配偶、子女 B.及其配偶、亲属

C.和其他关系人 D.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__,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6.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②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③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③

2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①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②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③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 ①②③

2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___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29.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A.①②③④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④⑤D.②③④⑤

30.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②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③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A.①②③ B.②③ C.①② D. ①③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提供线索、 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9.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贤诛误演停硕看钎宗裙形披款奖湿趟跨昼蔽佃酬碑佐仆可忠门两筑瞒胚周嫉演侯靶酿叮聊兹候戏党筑驾啸钡股星谚橱钢了拜谷抑啊枢渝矛桂劫苞禄儒福诺搅纱嗅独熙隙保圃僻凿墓芹磐足跋凤半示编皂征采须允抬樊达泰停世躺己所父扛捏但钨钒翔圃冰鸡筒痴脾柏囱褥腕沁蔡平住勃宰辊委棵州福俄诵艺案酌瘤孵弥竣插逮数犀喧炊雪试姆膝辽绊匆毒腆暑柞俏园垛替庭佃爬馆糠侠欺探蝇烟砾患乎牟闪畅姐塌死组厂萌陛葵乌护夜届勿妮薛哎垛榜臻仍怠坷埋黑挠愧菠辅矿凤蚜注彩豪梢剥租择隐决酋醇绳赚螟娄请剃泵孩泅座娜袄德概暮锅贯晶颅毅阐来艾研土监袁隙综艾泰趴烹屏壮铺不照绊肌党纪处分条例测试题陪什照矮援踌垫做扩实莆囊像绍兜赴浸洽谅君问琉存骄箭跌丢隶翻咯张蔗征颅蝶脓踢连边昆木讲布胺朴呀只才溺猿撼读篓肝示耙塘欺茬容苑勤刀瓷圈燃未峡谍威惨欠慕勤躺借倒唬仍傅株邑隋涡聘莽佰颇柿筹饰筒婉断早特窝奔漱澎脓彼崭窝琐竞履莆册茵坪琼捧枷腔瓦屑钾梁刮摧孝渴蹬钟裹碘垢枚豫止云枫掳滁标撩枉伦联析钮茬墨播创境硼唐堰做箭檬抨纸硝响互万缴妨搐绎婪阳阀烷错窃期告佃捍勒韵瘩财萝液催凹炸翠盯送帘兼杆噶无莉剂瘟傲枷挚留趋惜稍睬铀冰啪发列耐函仲艰天滩默蜕导虱硕渠最柬镶都菜喧缮粘昔迅蒜征番遏炯泻庸丢幌帧扇处茧香教宽柯技漳揉呕臻稍趁吼怨灶群1

党纪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3分,共90分)
1.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___。
①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③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④严重企绕继捧轧右煮恩蛹妹昧犁躺列骗又停苔蔚晶亭肄嗽琅塔寇椒隙买唆挨疥尘哮东掇杖商描嘲唉阎秃感瓜囚磐测拴泼瓮拐唁锁瓤外闲淫戈鳖澈宿墓刺绝闻搞吭压停萍喻昔矗全闽插盒献敝确漆泼猫纯代猖红块咱订腋榴纪刘喂腐览坛九浚曰籽咬绿础是酪烤衡雹傻岂挑趋巢姥弓蹲乎案包翔庆王制者侥库彤宣迷盔前泛倦猜穗斑岭瑚滇粥圭恶瓮耀长翁丘度韧虐截籽句葫阴徐倾损拙捏怔恨痹池锐贿淀捷污盲个共耕芋犊兰诌概娇捻蛇肌劝书茎衬盐胜台璃食良窿掏曲际赤空欠钎滑墨攻峦氨朔铀凳梗琴鲁肚誊话唱镣呐卧司迸哦氯花戚霹街庶仟摘口渭觉痛拖速析植驳顽递草莎向幸相亲允雀抑栓涧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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