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四篇

基岩是冲积层之下较坚硬的岩石,一般是灰岩、花岗岩、砂岩和页岩等。其表面是致密的黏土层,通常称为假底。当基岩为灰岩时,矿床底板常呈现四凸不平,也称喀斯特底板,使矿床开采困难,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4篇

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篇1

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调研报告(1)


  年初,**市委下发《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关注,将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建设,列入年度专题调研课题。10月份,常委会主任**带队到河西、河东两个片区,选择17个农村乡镇的17个村,采取一听、二问、三议、四走访的方式,对**市各村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以及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运行半年多以来的实际效果进行调研。同时,通过发放调查表,对191个行政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为**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一、全市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建立、运行概况
  市委《指导意见》下发以后,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农村191个行政村,先后组建了村民民议事会、监事会。据统计,全市共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4963名,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12407名。村议事会成员中,党员2134名,占议事会成员总数的43%;村两委“四职干部”784名,占议事会成员总数的%。监事会一般在村议事会成员中,选举非村组干部3至5人组成,由该村议事会成员中德高望重的老支书、老村长,担任监事会召集人。目前,已有大部分村级组织,通过议事会来决定本村的重大事项,全市农村各村议事会,议决事项1295项,现已执行748件,其余正在执行中。总体来看,村民议事会制度在**市各农村乡镇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但发挥作用情况参差不齐。
  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全市有20-30%的村级组织,村民议事会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达到或基本达到了《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村民议事会、监事会,发挥村民自治组织职能作用的目的。另外,有40%左右的村,议事会、监事会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有30%左右的村民议事会、监事会还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通过进一步了解,又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一是乡镇党委政府重视的地方,村民议事会发挥作用普遍较为明显;二是灾后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任务重的地方,村民议事会发挥作用也普遍比较明显;三是村两委战斗力强的地方,村民议事会发挥作用比较明显。
  二、全市农村组建村民议事会、监事会主要模式
  村民议事会选举的主要方式。从调查的情况看,**市村民议事会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分级选举制:分村组两级选举议事会成员,先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组议事会成员,再从组议事会成员中差额选举村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村议事会和监事会。大部分村采取了此种选举方式。其优点是,可以保证各组,作为利益单位,在议事会中的话语权、议事权,议事会在调整村内组间利益时,更容易得到认可。
  二是直接选举制:采用“一户一票”的方式,从村民代表中,通过海选,直接选举村民议事会成员。此种组建方式,程序上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人员构成
  一是村两委成员直接作为议事会成员,其他议事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组建村民议事会。如,青城山镇、柳街镇和中兴镇的部分村组建的村民议事会,其村两委成员均全部进入村议事会。
  二是村两委成员不直接作为议事会成员,而是与其他村民或村民代表一样,通过直接选举或分级选举方式进入村民议事会。此种做法在全市村民议事会的组建中较普遍。
  三是党员占议事会成员的比例,超过了40%。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指导意见》虽然仅对议事长身份做了具体规定,但选举结果表明:1、村民对两委成员是否进入议事会有不同看法;2、农村党员在议事会中达到了一定比例,说明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议事方式
  一是自上而下的议事方式。即先由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提出待定事项,再由村民议事会对待定事项进行议定或表决。调查反映采用此种方式议事的村较少。
  二是自下而上的议事方式。即先逐户征求群众意见,收集归纳整理后,交议事会议定。调查反映,采用此种方式议事的村占绝大多数。以翠月湖镇清江村为例,其具体操作方式是:第一步向全体村民就涉及全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事宜,发放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余份,收集意见230余条;第二步对收集意见进行归纳梳理,230余条意见归纳为63条,向村民公示;第三步召开村民议事会,对63条意见逐一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和先后顺序。截止目前,63条意见中,村级组织能够直接办理的已办结24条,剩余部分正在办理;部分不属于村级组织能直接办理的,已上报乡镇党委政府。
  议定事项的决定方式
  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议事会应到人数过半数或应到人数80%以上通过,形成决定。参与调查的绝大部分村民议事会,决定议定事项采用该原则。其优点,首先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决定原则一致;其次在突出公平的基础上有效地兼顾了效率。缺点是,一旦议定事项不能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诉求,对该部分村民的执行难度较大。
  二是一致通过原则。即议事会成员对议定事项一致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参与调查的17个村级组织中,仅有紫坪镇黎明村、龙池镇光荣村,采取此种方式。其优点,首先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议定事项的公平性;其次一旦形成决定易于执行。其缺点是,效率低且容易出现议定事项久拖不决的现象。例如,龙池镇光荣村,该村有1000多万的土地款分配事宜,议事会讨论了四次,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仍未形成分配方案。
  三是表决方式——票决。这是绝大部分村民议事会,对议定事项形成决定采取的表决方式。也有少部分村民议事会对议定事项,采取签字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乡镇、村两委、群众对议事会制度的看法
  乡镇的看法:
  约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认为,推行议事会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解决当前村民自治组织自治能力弱,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干群矛盾突出的问题。同时,为更加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整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涉及村民利益调整,村组利益合理分配等问题,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不到三分之一的乡镇认为,议事会制度只是一种管理村组事务的形式,目前,村上的组织太多,设立议事会必要性不大。只要村组班子搭建得好、战斗力强,照样能把工作推进好。
  村干部看法:
  民主是一把钥匙,用好了,能开启家庭和睦的大门;
  民主是一潭清水,你把它搅转了,能化解很多矛盾;
  民主是一种武器,用好了它不但能保护你自己,还能帮助你克服重重困难。
  这是青城山镇赤诚村支部书记、市十六届人大代表刘菱锋,在谈到村民议事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作用时谈的体会。
  绝大部分村组干部认为:议事会定的事情比村两委定的事情要稳当,议事会决定的事情后患比较少。议事会在加强基层民主、增进干群关系中,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同时,大部分村干部也谈到,成立议事会以后,对村两委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作,提出了创新要求。
  仍有少数村干部认为:成立议事会削弱了村两委的职权,担心村委的议案通不过,担心由于大权旁落,对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会有影响。
  群众的看法:
  在成立议事会时,群众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但经过议事会开展工作,决定了一些事项后,群众认识到,村民议事会是他们发挥主体作用的有效平台,激发了他们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群众对议事会组成人员以及议事会决定事项的认可度普遍较高。
  参加调研的一些村干部甚至打比方说:同一件事,通过村委会或议事会决定,可能是同一结果,但大多数群众对议事会决定的认可度要高于对村委会决定的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全市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半年多的实践证明:首先,她符合**市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统筹城乡、科学重建的实际。其次,她为农村群众参与自治决策,表达利益诉求,搭建了一个制度平台。第三,她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效解决了群众参与自治决策的常态化问题,因而得到群众的广泛拥护。
  四、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实施半年多来,值得总结的经验
  对村民自治中群众通过议事会决定自治事务的首创精神,应当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尊重
  向峨乡鹿池村,通过村民议事会议定,该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由全体村民,通过投工投劳的方式,解决集中居住点卫生、治安等物管问题,并付诸实施。根据各个方面的意见反馈,目前该处农民集中居住点,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状况均好于预期。群众对自治模式满意度高,邻里关系和睦。过去让村干部头疼的赡养老人问题,在邻里监督和村民舆论监督下得到有效解决。其做法和经验,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并建议在全市制定农村集中居住和城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小区管理规范时,将鹿池模式作为物业管理的一种模式予以考虑。
  群众通过议事会解决涉及群众利益分配、利益调整等疑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及由此形成的带普遍性的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1、通过议事会确定农村低保户问题:如,蒲阳镇南乡村。村民议事会成立后,该村有14户向村委会提出确定低保的申请。经议事会根据低保标准逐一审查后认为,其中仅6户符合低保标准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向全村公示,公示后未被确认的8户既没有到村委会闹事,更没有到有关部门或市、乡两级政府上访。再如,翠月湖镇清江村,该村原有低保户38户,现经议事会审查,已取缔了10户,也未出现申请人不服,或闹事或上访的现象。
  2、通过议事会解决宅基地调整问题:翠月湖镇清江村,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实施统规自建,选定的新集中居住点原来有28户,规划为集中居住点后增加为128户。议事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并通过了宅基地调整方案,方案涉及的128户农户未出现一户钉子户,群众都自觉配合统规自建方案实施,需要调整的住户自觉拆房。现该村统规自建集中居住点已基本竣工。
  3、通过议事会解决统规统建分房问题:紫坪铺镇黎明村、岷江村建有统规统建集中居住点。以黎明村为例,该村统规统建村民集中居住点,住房共302套,参加分房的村民总数为1045人。根据市上相关文件规定,有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五人户等不同分配标准,还有人户分离、户房分离、长期外出,以及是否出钱、出钱多少等复杂的实际情况。议事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深入学习理解市上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破解了分房难题,群众对分配方案心服口服,无人闹事、上访。
  4、通过议事会解决承包地确权颁证问题:天马镇向荣村作为全市承包地确权颁证和耕保基金发放的试点村,通过议事会和户代表会议,群众的广泛参与,形成了“双固化”方案,群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现该村土地实测工作已全面完成,并且全部按照“双固化”方案对应到户,全村617户逐户签字认可。
  过去,上述问题是困扰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难题,通过村民议事会这个平台,在群众的广泛参与下迎刃而解,其中的经验得失,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为全市深入推进以实施“四大基础工程”为载体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成功的范例支撑。
  乡镇党委政府在推进新型村级基层治理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一是乡镇党委政府如何正确看待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对乡镇工作的深远影响;如何正确处理基层政府依法行使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权与群众依法行使自治权的相互关系;如何正确引导群众正确对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乡镇整体经济发展与村组局部经济利益的相互关系,引导群众在依法行使自治决策权的过程中,服从和服务于市乡两级经济发展的宏观构架。
  二是相关市级部门如何适应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对其组织开展涉农专项工作的影响;如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其对农村工作的组织和评价体系。
  五、值得重视和注意的几个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关于进一步明确界定并处理好村民议事会、监事会与村民大会、村支部、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1、村民大会系村民自治基层治理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容削弱和改变。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以此为基础,经授权、委托而产生和形成的村级基层自治机构或组织形式。因此,农村新型村级基层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应当始终围绕加强和完善村民大会制度这一终极目标进行。
  2、村集体经济组织系村民因其身份和生产资料彼此之间存在的天人依附关系,而形成的自然法人组织,其法律性质既是人合组织也是资合组织。根据《指导意见》关于村民议事会受村民大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行大会决策权的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的选任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重大经济开支事项,应当向议事会报告并经议事会决定后方可实施。在调查中有个别村反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100余万元,未向议事会报告,至今议事会对开支情况不知情。我们认为,进一步规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应当以理顺其和村民议事会的相互关系作为重点。
  在推行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中,如何确保和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该条规定表明两点,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其工作职责是,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因此,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中,发挥村党支部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该条规定。另外,调查情况反映,村民议事会成员中,党员所占比例超过40%,这为村党支部在议事会中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建议在全市各村村民议事会中成立党小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引导村民议事会在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治决策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问题。
  1、规范议事会、监事会的产生程序,使之更具合法性:在调查期间,村民议事会、监事会行使权利的合法性问题,是乡镇、村十分关注的问题。《指导意见》对议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届定较为明确。半年多的实践也证明了,她是当前解决村民自治“群众有序参与”的一种切实可行方式。特别是通过分级选举产生的议事会、监事会更符合农村村组利益调整的实际,但因其选举方式的合法性瑕疵,一旦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否决议事会议定事项,会给村民议事会行使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为此,我们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后认为,解决村民议事会、监事会制度合法性的核心途径在于:规范其产生程序。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步:各村结合实行议事会、监事会制度半年多的实践,组织拟定关于组建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的决定;关于村民议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议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议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议事长、监事长任期、职责、辞职、罢免、补选规定;村民大会向村议事会、监事会委托行使自治决策权、监督权及委托行权范围的委托书;
  第二步:召开村民大会,将上述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并在村民大会上通过;
  第三步:将村民大会通过的上述事项,报所在乡镇备案;
  第四步:按照村民大会通过的上述决定,组织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监事会、议事长、监事长,并将选举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报所在乡镇备案;
  第五步:议事会、监事会制定议事规则,经议事会、监事会会议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示;
  第六步:结合本村实际,根据公示后的议事规则开展日常工作。
  2、村民议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指导意见》明确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村委会,分别履行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监督、执行权,其总体思路是通过权力制衡,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全市农村的实践中,村民议事会的构成有多种方式,对于村委会成员是否进入议事会,不同地方的群众,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和实际操作方法,对此我们不做过多的评价,效果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但根据权力制衡理论,我们认为,对村“两委”成员占议事会成员的总体比例,应当设定一个适当的标准,以保证议事会决策的民主性。建议在总体上把握,以不超过30%为宜。如,中兴镇永安村,该村议事会成员23人,其中村“两委”成员13人,占议事会成员总数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自治事务,从理论上讲难以避免村“两委”包办议定事项的结果发生,一旦成为事实,群众对议事会的认可度会大打折扣,也有悖于建立议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初衷。
  农村家族势力影响和操纵议事会成员选举防范措施的制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调查期间,有两件事情对我们触动较大,一件是胥家镇某村在选举议事会成员时,由于家族势力的干扰,选了四次才成功。第二件是某村议事会讨论嫁入人员入户问题时,因一家平时在村里处理各种关系比较圆滑,另一家则与各户关系一般,甚至比较糟糕,议事会对两家嫁入人员是否入户的议定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应当客观地看到,我国农村在新中国建立前,已维系了两千多年的人情社会,家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其作用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其对村民议事会决策的影响程度,还有待议事会制度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才能逐渐显露出来。
  保证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是维系制度生命力的关键。上述案例在全市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实践中,目前还仅仅局限于个案,但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调查期间,上述现象也引起了相关乡镇和村组干部的高度重视,并由此引发了对议事会议定事项范围的思考。一是对议事会的议事范围,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外,是否还应当有所限制,能不能凡事都议?二是针对村自治范围的具体事务,议事会该如何议定?是该侧重于讨论具体结果,还是该侧重于议定实施标准、方案?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从组织议事会议事的原则和技巧上予以把握。其一,原则上不主张议事会就某件具体事项,得出针对具体村民的具体结果,类似问题应当侧重于标准和方案的制定。其好处是避免同一事项,经过议事会讨论后,得出不同结果,保证议事会议事的公正性。其二,针对特定成员具体事项的议定,应当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议事的公正性,还可以防范农村家族势力操控议事会。其三,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对各村议事会成员特别是议事长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村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问题,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调查中发现,村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问题是乡镇、村两级组织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如青城山镇泰安村,考虑灾后重建发展乡村旅游,带动村民增收致富,村民议事会通过了全村灾后重建规划,但规划涉及三户村民搬迁问题,议定后难以实施。为此村两委带领村干部,前前后后做了三个多月工作,用村支部书记、议事会长的话说,如果执行不下去,以后议事会就不要议事了。由此可见,群众对维护议事会议定事项权威性的要求很强烈。
  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村级自治组织决定事项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村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没有法律保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其效力等同于民事协议的规定。我们认为,可以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村民大会委托村民议事会行使处分权的委托,能否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合同,而对全体村民产生约束力,从而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明确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效力,为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当然,在解决村民自治事务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协商和调解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核心手段,司法介入仅仅是补充手段,且运用必须慎之又慎。
  

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篇2

基层干部的无力感从何而来

——如何从体制机制上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乡镇街道,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一线,承受着“条条”与“块

块”的双重压力:“条条”上有上级各个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和

任务下派,“块块”上有各种任务和项目的属地化管理。双重压

力传导下来的责任和检查考核,导致基层乡镇街道陷入“权小、

事多、人少、责任大”治理困局。而且随着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

政治责任的不断压实,乡镇街道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压力和责任。

这种普遍存在且日益凸显的基层政府治理困局是怎样形成的?又

将如何在加强基层党建的进程中对其进行制度性化解?这是未来

基层治理走向现代化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权小事多人少责任大:基层政府治理困局的制度性特征

这里所说“制度性特征”,是指基层政府治理中普遍存在的

由其制度和体制所决定的治理特征,与基层干部的个人素质或工

作作风并无多大关系。在全国各地调研中,基层干部普遍反映基

层治理困局有以下制度性特征:

权小:乡镇街道,作为最基层的一线政府,其“权能较小”

是由其科层体制层级所决定。但基层干部普遍反映的“权小”有

其特定含义:一是法定权能小,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赋予的各种地

方治理的职权一般都只赋予到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人事编


— 1 —


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

制、土地管理、交通执法、环保督查、教育和卫生监管等,但顺

着“条条”的垂直管理,上级政府一般都把任务通过“属地化管

理”责任,下放给基层政府。二是事多权能小,县级政府的各种

项目办、职能部门一般都在 100 多个以上,都可以通过“属地化

管理”把任务和项目下放到乡镇街道,但基层政府对绝大部分“事

务”都没有相应的项目决策权、资源调配权和行政执法权。三是

责任大权能小,通过“条条管理”下放到基层的“属地化管理”

任务,上级职能部门及其项目办,可以通过不断地“督查检查”

来追究基层政府的责任,但基层政府对项目任务并没有多少自主

权力和法定权力。

事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基层治理的最形象比

喻,但自有其体制根源。“没完没了的任务、没完没了的检查”

导致基层政府“事多事杂”:一是因“权小而事多”,如上所述

的基层政府没有法定权能,而任务工作则要求“属地化管理”。

二是因“钱少而事多”,各种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项目和任务,

其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权和调配权,都在县级的各种项目办和职

能部门,但项目任务的推进却都要基层政府来完成。三是“人少

而事多”,基层乡镇街道,一般就只有 6-7 个科室,人员编制也

就 40-50 人左右,但相对于县级 100 多个职能部门及其各种项目

办,“人少而事多”就成为大面积普遍存在的现象。

人少:“人少”是相对于“事多”而言的,如上所述,乡镇


— 2 —


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

街道的一个科室,往往要对应县级政府的 20 多个职能部门,加上

“层层加码施压、层层下卸责任”,致使基层政府“一人多职、

一人多能”大量存在,基层干部常常感到有心无力。为了“应付”

没完没了的任务和检查,基层不断外聘“编外人员”。在各地调

研中,乡镇街道的编制人员与外聘人员的比例一般都在 1:1 之上,

也就是说编制内人员有 40 人(行政编和事业编),外聘人员就有

40 多人,有的地方高达 1:2 之上。而且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外来

打工人员越多的地区,编制外聘用人员越多。

责任大:基层政府“压力山大”是普遍问题,却由于“层层

加码施压、层层下卸责任”的“压力体制”而更加凸显。也就是

说,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及其各种项目办,通过“召开会议布置任

务—签订项目责任书—不断检查考核”的工作机制,通过“条条

式”垂直管理的“任务下沉”,通过各种项目任务的“属地化管

理”要求,把具体工作的落实实施责任“下放”到基层政府。然

后就是各级检查考核:中央检查组、省级检查组、市级检查组、

县级检查组;接着是没完没了的各类检查:精准扶贫检查组、环

境保护督察组、综治维稳检查组、公共安全检查组、教育检查组、

卫生检查组等……只有 6-7 个科室的乡镇街道政府,每年可能要

“迎接”几十甚至上百个县级、市级、省级职能部门的检查,而

“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或事故,其追责的“板子”首先要“打”

在基层政府的身上。


— 3 —


仅限学习交流,请勿抄袭和出售

基层政府是层层加码体制的最底层、是层层追责体制的最终

端、是各种任务项目的一线实施者、是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

沿,这些是让基层干部普遍感到“无能为力”的体制性根源,也

只有认清其体制性根源,才能够推进制度性解决之道。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基层政府治理亟待走向现代化

面对基层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县级政府和基层乡镇干部也在

“有限空间”中奋力创新,努力探索着各式各样化解矛盾问题的

制度机制,如成都天府新区的“一核三治”(党的领导为核心、

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深圳南山区的“一核多元”(党的领导

为核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体多元共治)、北京市

推行的“街乡吹哨、部门报道”(以街道乡镇专项治理问题为中

心,区级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等等,但基层治理困境在很多地

区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亟待通过“顶层设计”的制度体制改革,

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奠定长久制度基础。

第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少行政管理层级。进一步推进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从当前的五级行政体制,逐渐改革为中

央、省级、县级三级行政体制,取消地级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

管理体制,乡镇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在基层的派出机构,赋有一线

政府的“全部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政府的“强镇扩权”改

革,“赋权赋能”于基层乡镇政府。

第二,在赋权赋能的基础上,明确县、乡政府的权责关系。


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篇3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X年,XX市综治委按照党提出依法治国这个大的战略背景下,结合实际,坚持依法治市,以 “打造平安XX”为目标,以“推进三大建设”为抓手,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新理念引领政法工作全面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了市、乡(镇街)、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综治组织机构。在市一级成立了由书记、市长任主任、58个相关单位一把手任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按照职能定位,下设11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组。完善乡(镇街)和市直部门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综治(维稳)委员会,在村(社区)成立了由村社区书记为主任的综治委,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长任组长、网格员等为成员的综治民调小组。各级综治组织都按统一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明确了具体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按照“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协同合作、创新方法”的总体要求,在“不改变体制、不增加编制、不大量投入”的前提下,在乡镇(街道)充实了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当地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常设机构。自201X年以来,全市通过乡镇街政法委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285件,信访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2、健全完善了综治机构建设。在市级层面,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市长任主任,负责对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并下设了11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每个专项组都制定和完善了工作职责和制度。在乡镇街和市直部门层面,成立了由单位一把手任主任的综治维稳委员会,负责本地、本单位和本系统的综治维稳工作。在村、社区层面,成立了村、社区综治委,把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纳入综治委成员,拓展了基层综治委工作的覆盖面。

3、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市委提出的“人性化、网格化、信息化、法治化、社会化”要求。在屯、组层面,以村民小组和居民小区为单位将全市划分了254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配备了网格员(综治协管员)、网格长和网格警,健全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网格员实行一员多责,全市建立了近2600人基层综治队伍。全市形成了四级联动的综治组织网络。

4、成立综治中心。在乡镇街加强了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一个中心是综治维稳中心,两个平台是视频监控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实现一个窗口调解、一个情况掌握、一个平台办公。目前全市28个乡镇街全部建立了一个中心和两个平台。在村、社区重点加强了三个站建设(群众服务工作站,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站,法律咨询站),并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制度。

二、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打造智慧城市。投资9483万元实施了城区和乡镇视频系统建设工程,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和视联会议系统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乡镇街全部建立了“一中心、两平台”,村、社区加强了“三个站”建设,并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制度,村(社区)聘用了代办员,为群众实行便民、利民服务。

1、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坚持全方位构建治安防控网络,不断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统筹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六张网”建设,加强基层警务室和农村派出所 “五室一中心”建设。实施城乡视频监控系统创建工程,全市安装视频监控探头35000多个,市区重点部位和村屯出入口实现了视频监控全覆盖。

2、科技创新联防。深入实施“6110十户联防”工程,全市在原来 25万的基础上,又增加3万农户参与了十户联防,构建了群防群治的防控网络。全市“110”警情、刑事警情、治安警情呈逐年下降趋势,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该市连续五年被XX市委、市政府授予平安县市称号。

推进 “网格化”管理

全市以村民小组和居民小区为单位划分了254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配备了网格员(综治协管员)、网格长和网格警,建立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网格员实行一员多责,全市健全了近2600人基层“一岗六员”的综治队伍,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格局。

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是什么篇4

为什么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作者:
来源:《西部大开发》2014年第05期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业各阶层,既有农民、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也有军队退役人员、原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二是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问题突出。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快速增多,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9.2万个,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近40万个。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组织发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公共安全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全国发生安全事故33万起,造成7.2万人死亡。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恶性案件和极端事件有所增多,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信息网络管理任务日益繁重,我国有5.64亿网民,4.2亿手机上网用户,是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外部势力千方百计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国家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动,社会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从经济层面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大批人员需要下岗转岗,以多种形式创业就业;随着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差距以及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增加;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组织形式需要作出相应变动;工业用地、城市用地需求激增,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容易产生大量矛盾;长期存在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引发不少社会问题。二是从社会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变化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以“单位制”和城市街居、农村社队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党和政府主要通过单位、街居、社队联系群众、整合社会利益、调节社会矛盾。现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大部分已经剥离出去,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城乡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导致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三是从思想文化层面看,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部分社会成员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四是从工作层面看,一些部门和地方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管理一手软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对新情况,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

推荐访问:基层 治理 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