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范文(通用4篇)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4篇

【篇1】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

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作为一名基层我深刻认知到: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我们要增强做好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宣传思想工作关系党的工作全局,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是宣传思想工作健康稳步推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做好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把宣传思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纳入工作的总体布局。

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胡锦涛同志也曾指出:“现代社会,舆论宣传的影响越来越大,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也是对我们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考验” 。按照这一要求,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宣传好党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方面的方略、举措,使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人心,落到实处。这就要求宣传思想工作更应跟上主流,唱响主旋律,把这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宣传好、落实好。

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多年来,宣传思想战线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但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形势越好,越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越是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因此,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舆论和先导作用,通过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上来,把大家的干劲凝聚到加快发展的大局上来,把人们的 智慧集中到真抓实干的具体行动上来,形成万众一心、迎难而上、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坚持家风建设,弘扬渊明遗风,精神文明独具特色。

我镇依托“渊明故里”的传统文化优势,以“传承渊明遗风,打造文明澄塘”为主题,借助陶渊明先生的传统文化精神财富,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依托渊明文化打造朴实家风。通过在全镇开展“祠堂文化”、假日课堂、五老调解等活动突出重理明节的祖制家训,寻找传世最美的家训活动,其中“奉祖先、孝父母、睦兄弟、和夫妇、教师长、力耕种、勤诵读、尚勤俭”等经典内容,被制作成60幅灯箱广告进行宣传。与县渊明研究会、县老年诗画协会共同举办了镇第一届“传承渊明遗风,建设文明澄塘”的研讨会和诗书画展,影响广泛,得到了各界的好评。并成立了我镇老年诗书画协会,以承担文明建设、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重任。二是依托学习生活打造良好家教。通过中小学的“五分钟课堂”、各村的“假日课堂”和老干部宣讲活动,向学生们传递爱卫生、爱劳动、互帮互助、邻里和睦等正能量,每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集体义务劳动,清扫指定街道的卫生。三是依托平安建设打造和睦家庭。依托全镇的平安家庭建设,评选和睦家庭,使得全镇大矛盾几乎没有,小纠纷邻里互相谅解,出现意外事件也能依法依规处置,这都与和睦家庭建设密不可分。

坚持虚实结合,弘扬澄塘精神,宣传工作力度空前。

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手机报、报刊杂志、宣传栏等载体,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于镇里的每项重点工作做到重点宣传,推介先进典型,点评剖析落后典型,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比如在清洁工程宣传方面,县委宣传部专题推介我镇毛家村清洁建设,在江西日报予以宣传。市委机关报《宜春日报》刊发澄塘镇的清洁工程经验做法,全镇在县以上报刊媒体上共播发123条(篇)报道。在综治宣传方面,结合三月份综治宣传月活动,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000多份,张贴标语、拉横幅101多条,办综治黑板报24期。在《宜春日报》专门刊发了《四个不一样 面貌大变样》的综治经验介绍。全镇的宣传工作实现了大投入、大产出,统计投入40余万元用于各类宣传,全年共计在省级媒体上发表文章2篇,市级18篇,县级48篇,对外形象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篇2】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练习题

(命题:景德镇市312)

1、填空题

1.《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 、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两个维护”是指 , 。

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 和 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 的制约和监督。

5.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 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 、 服务。

6.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 、 、 、 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7.要建设覆盖 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 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8. 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 接收检举控告。

9.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 制度, 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10.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 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 报告。

11.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 受理。

12.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 或者 、 问题的检举控告。

13.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 受理检举控告。

14.各级纪委监委按照 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15.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16.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 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 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 ,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17.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 ,并在收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报送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18.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 纪检监察机关 部门。

19.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20.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 、 、 、 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 部门处置。

21.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 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 、 、 等。

22.纪检监察机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 、 部门应当定期向 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3.对交办的检举控告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 、 、 、 促等方式督办。

24.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 一般应当在 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 批准。

25.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 ,经 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26.采取 、 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 。

27.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 以上 或者 批准。

28.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 、 、 。

2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30.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 。

31.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 。

32.对匿名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核查匿名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 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3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 、 、 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 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 党委报告。

3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 、 和 以及 ,开展专题分析。

35.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 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 情况。

36.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

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 和 。

37.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 或者 ,并督促 。

38.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 、 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39.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 ,改进 ,注意工作方法。

40.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 ,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 。

二、选择题

1.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 ,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A.道路自信 B.理论自信 C.制度自信 D.文化自信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以下 检举控告:( )

A、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B、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C、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

D、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 原则:( )

A实事求是 B依规依纪依法  

C保障合法权利   D分级负责、分工处理

4.“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指的是 。( )

A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B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C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D、把执纪和执法区分开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区分开来

5.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

A、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B、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C、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D、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E、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F、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6.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D、无理取闹或者属于重复上访的

7.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 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

A、月 B、季度 C、半年 D、年

8.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 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9.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 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督办:( )

A、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B、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C、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D、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10.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

A、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B、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C、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D、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E、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A、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B、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C、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D、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E、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A、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B、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C、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

A、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B、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C、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D、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E、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诬告陷害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

A、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B、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C、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D、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E、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15.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

A、诫勉 B、批评 C、教育 D、通报

1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 保密要求:( )

A、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B、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C、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D、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17.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 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

A、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C、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的原上下级关系人或者其朋友的

D、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18.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

A、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B、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C、在所从事行业系统的内部刊物上通报

D、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9.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A、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C、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20.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 处理。( )

A、从重 B、从轻 C、加重 D、不予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 错误的划ⅹ )

1.党员和群众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

2.纪检监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

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对接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

4.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

5.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按规定不予处理的反映事项只需直接封存处理。( )

6.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经登记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后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

7.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

8.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

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

10.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已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之后收到的重复检举控告的实名检举控告不再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

11.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

12.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

13.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

14.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15.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

1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予以纠正。( )

17.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不需要对检举控告人予以说明,登记备案即可。( )

18.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

19.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

20.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篇3】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学习系列之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第三十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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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

检举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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