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5篇】

联合,汉语词语,拼音是lián hé,意思是结合在一起的;共同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5篇

第1篇: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X发〔X〕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X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X年底,实现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四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合抽查具体实施办法,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部门要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基础准备

第五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实施联合抽查,也可依托省级平台开展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已开发的双随机抽查平台,要主动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称清单),在省级平台录入清单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各部门清单,统筹建立本行政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相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

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类别〕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上限。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中分级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标注。根据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条〔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工作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联合抽查流程

第十一条〔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市场监管需要,统筹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以下各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清单为依据,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和牵头、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以下称名单),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

上级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检查,应在名单抽取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派发至检查部门。

第X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部门在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本部门内、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牵头部门在省级平台随机选派的第一位检查人员原则上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对联合抽查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方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要运用电子化手段随机摇号抽取,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选派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检查方式〕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结果归档〕执法检查人员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要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七条〔结果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省级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监管衔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九条〔结果互认〕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或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业务培训〕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互联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省信用办负责省级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的有效衔接,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信息互联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督导考核〕各地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指导、监管职能和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问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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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请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宜府发〔2007〕34号)的规定,道路交通动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织牵头;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组织牵头;煤矿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安监局、市经委组织牵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非煤矿山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安监局组织牵头;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牵头;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供用电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经委组织牵头;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组织牵头;农机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组织牵头;食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明确划分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质监局组织牵头;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安全,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规建局组织牵头;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旅游局组织牵头;竹海景区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蜀南竹海管理局组织牵头;学校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教育局组织牵头;铁路建设运输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宜宾火车站组织牵头;民航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宜宾民航管理处组织牵头;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文化局组织牵头;林业行业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林业局组织牵头;河道采砂及水库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水利局组织牵头;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商务局组织牵头;粮食收储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粮食局组织牵头;寺庙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民宗局组织牵头。根据具体联合执法项目确定配合单位。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省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三)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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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行本年度环境监察随机抽查方案。

第四条 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录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在平台上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

第五条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30%的特殊监管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七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可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4篇: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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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全流程整合和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参与覆盖率达到80%;到2020年上半年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力争比全国提前半年完成当年目标;比全国提前一年建成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四、突出统一规范,夯实监管基础

(六)统筹建设**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平台。统一整合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统一的**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各部门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没有建设的不得再自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消除重复录入。推行一体化监管,推进省级平台升级改版,健全“一站式”抽查功能。推进信息公示共享共用,深化省级平台与信用中国(**)信息共享共用,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在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制定省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把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多部门监管事项、基层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发生频率高的检查事项纳入清单。要区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清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平台向社会公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负责统筹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八)统筹建设跨部门联合抽查“两库”。依托省级平台,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综合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省级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参与建设,并动态更新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非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并细分设置行业、地域、信用分类等不同条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完善名录库信息项目标准、分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家库,将第三方机构的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等吸收入库,对特定领域专业抽查,可采取政府采购等形式,吸收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通过出具专业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加强“两库”资源融合共享,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将现有各相关部门、特殊监管领域纳入联合抽查事项的“两库”主要信息项目,分期分批迁移导入到联合抽查“两库”。


(九)统一完善联合抽查工作规范。要按照规范化监管要求,制定出台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规范、细则或工作指引等,明确联合抽查发起响应、组织实施、后续处理、结果公示共享等事项要求,统一监管工作标准。

五、着力精准高效,推进协调运转

(十)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坚持靶向监管,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消费者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已列入联合抽查事项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都要纳入联合抽查计划。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综合考虑监管要求、行业状况、市场主体总量及其信用风险和执法人员等实际情况,针对违法失信和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十一)定期不定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推行“点菜式”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省性大规模联合抽查活动每年开展1~2次,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其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并可根据监管需要适当增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除组织完成全省统一的联合抽查外,要根据本地区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安排,组织所属各有关部门每年开展1~2次本辖区范围内的联合抽查。要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在省级平台“两库”进行“双随机”操作。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一经抽取和选派产生就固定下来,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更改。鼓励邀请人大代表等现场见证监督。要推行“点穴式”部门联合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行为、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坚决查缴假冒伪劣产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着力消除安全隐患,增强监管实效。

(十二)依法规范实施检查。要认真执行抽查工作细则、指引和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推广运用**省地方标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实行边检查边规范,边发现边整改,确保检查效果。要区别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创新检查方法,因企制宜灵活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法,对守信企业以书面检查为主,对企业公示信息和互联网经营活动可通过网络监测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最终检查结果,分门别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该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其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检查资料立卷归档。


(十三)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时限要求,由联合检查人员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及时向社会公示。推进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十四)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本手段的同时,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依法实施检查和处置;对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中存在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专业领域法律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十五)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协同联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的有效协同衔接,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要与信用监管相联动,把抽查结果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分类评价的重要依据,依照规定应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要坚决列入,并据此对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进行限制或禁入,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要与智能化监管相联动,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省级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要与大数据分析运用相联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归集等大数据分析成果,以大数据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作为抽查工作指引导向。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等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措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具体困难问题,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

(十七)明确分工,齐抓共管。省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发挥总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跨部门联合抽查“一单两库一平台一细则”工作,牵头组织全省范围内综合性联合抽查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省发改委(数字办)负责省级平台及相关系统建设项目支持、数

据汇聚共享共用相关工作,参与跨部门联合监管。牵头开展所主管行业(领域)


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以及“一单两库一平台一细则”相关工作,承担各自主管行业(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本系统对下指导督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平台及相关系统建设项目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省司法厅负责加大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推进力度,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积极选派干部参加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扩大执法人员总量。

(十八)创造条件,强化保障。要适时出台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要落实财政保障,将联合抽查等监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要配齐配强执法车辆等装备,保障执法检查用车。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加大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推进力度,增强执法检查人员监管能力。

(十九)总结经验,深化创新。要及时了解掌握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情况和动态,认真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先进典型经验。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新方法新模式新机制。

(二十)激励担当,严肃纪律。要认真落实《意见》明确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要求,细化追责免责相关标准。市场主体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检查后发现问题的,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已经按照下列要求尽责履职,可以免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现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同时,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一)深入宣传,优化氛围。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深度报道和信息宣传等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5篇: 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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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做到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文明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联合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加快联合抽查监管平台建设,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五)强化信用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在信用联合惩戒中的运用,严厉惩处违法失信行为,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顺利推行,成立x县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成员为县委政研室,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税务局、交通局、x局、住建局、民政局、教体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商务经合局、文广局、统计局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协调、指导、总结上报工作。

四、工作措施

(-)建立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

1.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整合各参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制定跨部门联合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实行动态更新。通过“x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工作模块”录入。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税务局、交通局、x局、住建局、教体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商务经合局、文广局。

完成时限:x年9月15日前

2.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政府部门所有依法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政府部门持有相关监管业务执法资格证的执法检查人员,建立健全“两库”动态管理,确保录入准确、更新及时,“两库”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税务局、交通局、x局、住建局、教体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商务经合局、文广局。

完成时限:x年9月18日前

3.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x年实行双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监管对象的5%,并于9月20日前报县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抽查计划,

依据跨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联合随机抽查结果记录表、联合随机抽查告知书、抽查结果汇总表等检查文书和资料,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检查,被检查对象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税务局、交通局、x局、住建局、教体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商务经合局、文广局。

完成时限:x年9月20日前

4.强化结果运用。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及时将联合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对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抽查结果于抽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x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县发改科技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交通局、x局、住建局、教体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商务经合局、文广局。

完成时限:x年8月10日前

(二)合理确定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模式。

1.综合联查模式。依据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库,重点针对全县园区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收缴纳等特定领域开展跨部门随机抽查,

建立园


区市场主体名录分库,通过不定向方式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少于监管对象的5%);根据经营范围、行业分类、职责权限等确定参与部门,参与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各参与部门职责,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涉及所有事项或确定事项的检查。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国土局、工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各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x年11月30日前

2.专项联查模式。按照全县行业布局,根据实际对高危行业、涉及民生行业、药品医疗行业等重点监管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定向抽查。全县分为三个组开展定向抽查,抽查的企业数量应达到本地存活企业总数的10%以上。各组牵头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既要保证监管到位,又要避免重复抽查。

第一专项联查组:负责对全县食品、餐饮娱乐、网吧、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住宿行业开展联合抽查,依据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库,牵头部门建立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分库,明确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少于监管对象的5%),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参与部门工作职责,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涉及所有事项或确定事项的检查。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环保局、x局、教体局、税务局、文广局

完成时限:x年10月30日前

第二专项联查组:负责对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联合抽查,依据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库,牵头部门建立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分库,明确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少于监管对象的10%)、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参与部门工作职责,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涉及所有事项或确定事项的检查。

牵头部门:县交通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运管所

完成时限:x年12月30日前

第三专项联查组:负责对全县药品医疗、私营诊所等行业开展联合抽查,依据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库,牵头部门建立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分库,明确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少于监管对象的10%)、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参与部门工作职责,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涉及所有事项或确定事项的检查。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完成时限:x年3月30日前


3.部门联查模式。按照全县各部门工作职责,对监管领域相同、监管对象一致、业务相近、对多个检查事项涉及同一检查对象且在同一部门领域的,要予以整合,开展部门内部双随机联合检查模式,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执法。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x年7月30日前

(三)完善抽查监管平台和制度建设。

1.推广使用平台。各部门要加强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及时将“一单两库”等信息录入联合随机抽查平台数据库,并对联合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可以使用本部门推广使用的平台,抽查结果通过x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开。

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按照x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3.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大力推进监管信息的统一归集、互联共享,进一步明确“双随机”监管重点。对监管重点要通过定向抽查和增加抽查比例、频次,加大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双随机”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4.健全后续监管制度。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

抽查结果归集于被抽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谁管辖、


谁负责”的原则,对联合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5.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土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五、实施步骤

自x年9月初开始至x年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x年9月1日至x年9月30日)。牵头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和抽查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并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人员库,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应用等相关业务培训,做好组织实施准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x年10月1日至x年7月30日)。牵头单位按照抽查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抽查任务,会同参与部门及时组织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统筹安排实施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阶段:阶段性总结(x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相关单位对联合抽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推进措施,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县市场监管局。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x年7月1日至8月30日)。全面总结梳理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推进措施,并总结改革经验,

建立抽


查监管长效机制,确保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监督力量,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把随机联合抽查机制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细化具体推进随机联合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严格抽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强化联合抽查理念和协同配合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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