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流程与说明【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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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流程与说明4篇

职业病诊断流程与说明篇1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计划,对诊断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的,现场审核的时间除外,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诊断

第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二)健康损害证明;

(三)劳动关系证明;

(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诊断机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至(四)项资料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诊断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申请: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

(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

(三)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

(四)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 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一经明确,疑似职业病状态结束。

第二十二条 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诊断;已做出诊断结论的,可以撤销诊断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聘请的其他单位的诊断医师数量,不得超过参与本次诊断人数的二分之一。

受聘请的诊断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需要复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

劳动者回原诊断机构复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诊断机构进行复查,居住地诊断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当及时告知原诊断机构。

复查机构需要原诊断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原诊断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章 鉴定组织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鉴定专家。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应当按照不同职业病类别进行专业分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建立并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邀请专家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当事人不按照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的时间抽取专家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抽取专家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五章 鉴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结论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再鉴定的还应当提交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鉴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15日内补充。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向原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办事机构调取诊断或鉴定档案,原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鉴定办事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20日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将档案退回原诊断机构或首次鉴定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四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供咨询意见和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四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得投弃权票。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

(三)鉴定专家的意见;

(四)表决的情况;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专家签名;

(七)鉴定时间。

如果组织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鉴定办事机构存档,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现场调查、检测、健康检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断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进行整改;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延续;对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职业病诊断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者组织,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标准,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断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延续;对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鉴定专家库进行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医学检查、观察和试验性治疗的;

(二)阻碍疑似职业病人申请诊断的;

(三)阻碍诊断机构、鉴定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不按时提供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疑似职业病人诊断与鉴定有关费用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住所地。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证明资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1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与职业病诊断有关人员情况表

与职业病诊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附录2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证书编号:( )卫职诊字( 20 ) 第( )号

附录3

职业病诊断机构接收申请资料回执

编号: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机构申请对 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以下打“√”部分的材料:

(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份;

( )健康损害证明 份;

( )劳动关系证明 份;

( )职业史、既往史 份;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份;

(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份;

( )用人单位证明材料 份;

(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份;

( )其他有关材料 份。

我们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你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请在5个工作日后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联系进一步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事宜。(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诊断机构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件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诊断机构各执一份。

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通知书

编号:

(单位/先生/女士)于 年 月 日向我办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供了部分申请材料(见编号: 申请回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明确诊断,请在15日内提供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材料:

1.

2.

3.

4.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加盖手印。

2.如无法提供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又或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3.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

4.本诊断机构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本件发送:(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关机构)。

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诊断机构申请对( ) 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交了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本诊断机构同意受理你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对( ) 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并提交了有关职业病诊断材料。经审查,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不予受理理由:

一、

二、

特此通知。

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附录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注:1.本诊断证明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

2.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30日内向 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附录5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意:1.本鉴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

2.如对本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鉴定书15日内向 省(区、市)卫生厅(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省卫生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附录6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本鉴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

2.本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当事人不得再提起鉴定。

职业病诊断流程与说明篇2

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函

编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辖区内(单位)(先生/女士)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我单位已接受/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请贵局协助完成以下工作(打“√”部分):

1.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 ( )

2.提供该用人单位自(起始日期)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

3.请依法组织现场调查,并请及时反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 )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请在三十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 ( )

5.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请在三十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 )

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请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相应工作,请函复我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用人单位、劳动者)。

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本诊断机构对你提交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存在下列第项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一)缺少劳动者可靠的职业史书面材料;

(二)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三)申请疾病种类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范围;

(四) 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

(五)劳动者或(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

(六)未按规定缴纳职业诊断费用。

(七)缺少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八)其它:

特此函告。

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四川省总工会成都工人疗养院

二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申请者。

尘肺病报告卡

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诊断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1.本卡报告单位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

2.尘肺病新病例、晋期诊断病例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在作出诊断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职业病死亡病例由用人单位或死亡者近亲属向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病监测与报告直报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确诊单位进行报告。

3.汇总统计时间为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

4.*收集尘肺病人的合并症信息进行填报。

尘肺病诊断讨论记录编号:

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表号:卫统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 号

有效期至: 年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报告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0835-******* 填表日期: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填报说明: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健康损害,怀疑为职业病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确诊的,报告此卡。

2.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无法明确职业病诊断,又无法排除与职业接触有关的,报告此卡。

3.医疗卫生机构在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的健康损害可能与职业接触有关,并排除其他原因的,报告此卡。

4.在职业性事故中,劳动者短时间接触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急性健康损害的,由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此卡。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材料的函

编号:

(用人单位):

你单位(先生/女士)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我单位已接受/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请你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资料(打“√”部分):

1.劳动者职业史             ()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4.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5.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限于接触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劳动者) ()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

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请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如果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上述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者)。

职业病报告卡

(不含尘肺病、放射性疾病)

表号:卫统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 号

有效期至: 年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诊断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1.填报单位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2.急性职业病病例确诊1个工作日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病确诊15个工作日内,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络报告。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编号:

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劳动者地址:邮政编码:   

最后用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既往病史:

◆职业接触史: (由最后用人单位或本人填写)

◆总工龄: 年 接害工龄: 年

◆是否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是□ 否□,拟申请诊断的职业病:尘肺病 □ 其他职业病□(请填写具体名称 )

◆如有以下资料,请一并提供(请在相应资料后打“√”):

(一)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四)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郑重承诺:本人认可所提供的资料客观的、真实的。同时,本人申明近期没有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工作单位名称准确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由此带来的后果。

当事人(签字):                   最后工作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word/media/image5.gif注:1、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能涂改;2、防护情况主要指口罩、耳塞等;3、申请人还须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川省总工会成都工人疗养院

职业病诊断服务指南

一、要求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书面材料或对《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复印件(尘肺类可免);

3、劳动者历年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复印件。

(二)劳动者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在预防医学门诊咨询、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相片1张;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其它:必要的胸部CT片、查痰结果等。

(三)尽可能提供的资料有:1、劳动者既往病史;2、住院医学观察资料。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见大厅内公示栏。

三、确定劳动关系条件:1、单位公章证明;2、近期劳动合同书;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上3个条件之一,本诊断机构方可受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应当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页数。

3.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4.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5.劳动者如有相关资料的,请一并提供。

五、咨询电话:028-********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蜀陵路178号

邮编:61008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注: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省(区、市)市(区)卫生局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

四川省总工会成都工人疗养院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或其他收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内注明拒绝事由

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编号:

经本诊断机构对你提交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诊断工作。

在受理诊断期间,如果还需要其它相关材料或需进行医学观察,请你按诊断机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逾期未提供资料的,将暂时终止对其进行诊断,待资料收集齐全后再进行诊断。

    特此通知。

四川省总工会成都工人疗养院(公章)

年 月 日

已提交资料,请你核实后在相应栏内打 √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2、劳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word/media/image6.gifword/media/image6.gif

3、近期免冠一寸相片 张;4、劳动者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表);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word/media/image6.gifword/media/image6.gifword/media/image6.gif

6、劳动者既往病史;7、劳动者历年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复印件;word/media/image7.gifword/media/image7.gif

    8、住院医学观察资料;word/media/image7.gif

    9、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word/media/image7.gif

10、其它:X光胸片号:word/media/image7.gif

申请人签字:受理人签字: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申请者。凭此单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编号:

注:1.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应当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页数。

3.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4.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5.劳动者如有相关资料的,请一并提供。

听力损伤患者既往病史调查表

姓名:单位:

填表说明:本调查表由患者本人填写。无下述情况则填写无或否;若有下述情况的,请进行详细描述。

有无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病史?

有无头颅外伤导致听力损伤?

是否曾患传染性疾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而导致听力损伤?

家族中是否出现过家族性耳聋(亦称遗传性耳聋)?

本人是否患有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或中耳疾患等疾病?

6、有无其它导致听力损伤的情况?

填表人:填表人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汇总表

表号:卫统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 号

有效期至: 年

一、用人单位信息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通讯地址: 4.邮编:

5.联系人: 6.电话:

7.经济类型:                              

8.行业:        

9.企业规模:1大型 2中型3小型 4微型 5不详       

10.职工总人数________ 其中,女工数    生产工人数________ 其中,女生产工人数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 其中,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工人数          

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三、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情况

填表单位(签章):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1.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卡。 2.本表统计范围为所有可能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和工作的用人单位。3.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上报。4.*体检类型包括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体检。岗前体检填写实检人(次)数和禁忌证人数;应急体检填写实检人(次)数和疑似病人数、调离人数;离岗/离岗后跟踪体检填写实检人(次)数和疑似职业病人数。5.“ 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三、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情况”所填职业性有害因素应对应

职业病诊断流程与说明篇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胡建辉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① 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 职业病诊断原则 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4 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申请 → 受理 →诊断→ 签发诊断证明书 →档案保存。
5 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5.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⑤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或委托人的有关证件。

5.2申请方式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如委托律师、亲属等。但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提供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可直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同时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5.2.1正确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本人经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例如:原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劳动者到广东省中山市某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疑患职业病,该劳动者应到中山市或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广东地区的其他市(如珠海市、深圳市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受理该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如果该劳动者到中山市居住不足1年,也可以到长沙市或湖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5.2.2该向“谁”申请 胡某原居住在湖南省常德市属下一个小镇,6个月前到中山市某企业工作,在劳动中接触到多种化学物,现疑患职业病。她该到下列那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1)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4)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5.3受 理

5.3.1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后,职业病诊断机构给予办理职业病诊断受理手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对①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②缺乏与职业接触史相应的临床表现或异常检查(检验)结果的;③申请的疾病名称不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之内的;④所患疾病明确,而且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受理。
5.3.2受理注意事项5.3.2.1确认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目前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主动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在受理时可能遇到:①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 ② 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 ③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对上述问题①《防治法》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可通过向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必要资料的职责;②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时,在不影响职业病诊断时,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若可能影响到职业病诊断时,应在卫生执法部门的配合下,现场核实资料。
5.3.2.2、缺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也可以受理职业病诊断• 由于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淡薄,未能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因此没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在受理诊断申请时,即使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不能提供详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只要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与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5.4诊断5.4.1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5.4.2每次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5.4.3可以聘请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外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职业病诊断。
5.4.4按地域管理的原则,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本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决定该劳动者是否属于本诊断机构承担的职业病诊断对象。5.4.5诊断注意事项为避免发生重复诊断事情发生,应要求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声明是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并承诺对声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5.4.6实施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医师,应主动回避:①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职业病诊断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诊断的。职业病诊断过程除需要临床检诊资料外,还需要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现场生产环境检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等,这就决定了职业病诊断需要取证,需要依靠患者、用人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 职业病诊断涉及到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涉及到卫生执法人员和诊断医师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5.4.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3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1份,诊断机构存档1份。经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后,未能诊断职业病的,也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印章。告知当事人如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5.4.8 报告 确诊职业病后,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5.4.9档案资料存档职业病诊断工作完成后,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6职业病鉴定

6.1鉴定申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提交的资料;4)其它有关资料. 6.2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6.2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抽取专家。

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是申请鉴定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3)与鉴定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6.3鉴定程序

申请 →资料审查→ 组织专家鉴定→ 签发鉴定书→ 档案保存。

6.4鉴定方法

6.4.1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6.4.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

6.4.3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

6.4.4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

6.4.5向诊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调阅有关资料

6.5鉴定期限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发送当事人。

7处罚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可以处5-20万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5万元的罚款。

中山市疾控中心

职业病诊断流程图

申请职业病诊断

门诊咨询(8870622) 职防所咨询

阅读《申情职业病诊断须知》

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职防所初步审核材料

材料不全

通知补充书 材料齐全

办理接受申请手续(领取申请回执)

3天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诊断办公室

诊断办公室10天内完成材料审核过程

符合诊断条件 不符合诊断条件

当事人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 办理不予受理手续

凭缴费证明办理受理手续(领取受理回执)

诊断办公室15天内组织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0天内诊断办公室通知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流程与说明篇4

宁波市第一医院职业病诊断申请须知

一、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过程中或过程后,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物理性因素所引起的急性或慢性疾病。请注意,我国的职业病诊断有专门的诊断目录,只有符合诊断目录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机构才能受理。如“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诊断目录,只能算是“和职业相关的疾病”。此种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无法受理。

二、本院能够诊断的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本院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本院能够接受的职业病诊断申请有以下几类:(一)、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二)、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除放射性因素外)

(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四)、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五)、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手臂振动病

3.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六)、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七)、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本院无权受理除以上所提及的情况之外的职业病。申请尘肺诊断需至宁波市第二医院。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需至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三、怎样申请职业病诊断

如果劳动者有明确的职业危害接触史,又符合我院的职业病诊断范围的情况下,劳动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必须)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劳动者工作简历及工作情况说明(可手写或打印,无需企业盖章)(必须)

4、至少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

5、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入职及最近的一次)(非必须)

6、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非必须)

如果缺少以上所提到的1、2、3、4中任何一份资料,无法申请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诊断的流程

接受劳动者申请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发函至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材料,企业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无理由逾期不提交材料会受到当地卫监及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在1周内通知双方核实材料。

核对完材料后,诊断医师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复查。复查结束后一个月内,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组织诊断,如果无需再次复查,即可以做出诊断。随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在一周内联系企业和劳动者前来取诊断结果,双方签字后所有文件归档,永久保存。

特别注意:双方提交的资料由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所以请双方当事人自留原件!!

五、用人单位收到提交资料的通知后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收到提交资料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上交相关资料,具体的资料包括: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必须)

2、劳动者体检报告复印件(至少要有入职体检和最近一次体检报告)(必须)

3、用人单位信息表(随函发出,必须)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5、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复印件(必须)

6、其它相关资料(非必须)

如果用人单位无理由逾期不提交材料,可能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什么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无法受理?

1、无劳动合同。

2、未写明危害因素的,或者危害因素不明的。

3、其它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做出诊断的。

4、不属于本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范围内的。

5、其它特殊情况。

六、什么情况下职业病诊断会中止?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有争议,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仲裁,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仲裁结论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2、用人单位申请做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之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内容有争议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做出最终监察意见之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4、在进入诊断程序后,劳动者失去联系的,中止职业病诊断。

5、其它未列明特殊情况。

七、职业病诊断期间费用由哪方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宁波市第一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电话:0574-********(周一、二、四全天)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9号影像楼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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