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五篇】

关内,古代在今陕西建都的王朝,通称函谷关或潼关以西王畿附近叫关内。今指山海关以西或嘉峪关以东一带地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篇1

文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一、局党组办公会议制度

1、局党组每周一召开班子会,会议内容主要由班子成员汇报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一周的工作安排,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

2、会议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通过的决定,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背。

3、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准外传散布会议内容,谁外传,谁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责任。

4、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记录。

二、学习制度

1、局党组中心组在学习上要率先垂范,每月安排集中学习。

2、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制订学习计划,每周一下午或晚上为机关干部学习日。

3、集中开会学习实行签到制,不得无故缺席。对无故不参加开会学习的,要在全体干部会上通报批评。

4、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请专家辅导、集中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

三、民主生活会和廉政建设制度

1、局党组班子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机关干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从大局出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4、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五条禁令”。

5、下基层工作,要注意干部形象,不准大吃大喝,不准搞娱乐活动,更不准参与赌博。

四、值班制度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值班制度。全体机关干部必须按照局党组下发的值班轮流表按时值好班,确保到岗到位。值班时间为晚间、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时间参照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长假另行安排。

2、值班职责:①值班期间,做好日常事务、群众来访、突发性事件和应急任务的处置,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②特别重要时期,值班要视情况延长夜间值班时间,要及时登记值班日记,做好交接工作,把值班电话转到手机上,做到24小时有人接电话。

3、节假日值班发给补贴,不安排休息,其中双休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20元,其他法定节日值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公办事制度

1、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签到制度。

2、工作时间严格执行“五大禁令”。

3、出差、开会、下基层或工作时间因故外出,要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去向,以便联系。

4、岗位责任制:在机关内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分工,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加强内部跟踪考核。岗位目标考核与年终奖励考核结合,促进机关作风转变。

5、绩效考评制:采取组织考评和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相结合,对机关工作人员效能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并把绩效考核与工作考核、责任制考核、年终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6、首问责任制:群众上门办事,要主动同群众打招呼,被首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是否与已有关,都要负责解释,要负责引路,否则以失职论处。

7、一次性告知制:群众上门办事,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应予以解释清楚。

六、请销假制度

1、班子成员请假3天以内的向局长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织部请假;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向局长请假。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向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写清请假理由。各种假休应在假前安排好工作,准假后方能离开,假后及时销假。

2、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和超假的,作旷工处理,经济处罚每天50元。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扣除当年一切奖金福利,并上报有关部门。

3、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事假当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每天扣发奖金20元。

4、病假、产假、婚假、丧假须批准后安排。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并及时销假。病假住院期间不扣奖金。

5、年休假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单位统筹安排,报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七、财务审批制度

1、财务审批实行局长“一支笔”制度。

2、努力开辟征收渠道,增强财政收入;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和随意开支现象。

3、财务开支超过3000元的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八、招待制度

1、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乡镇、村来客以及各种会议,就餐标准按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就餐标准:5人以下的每人每餐20元;5人以上的每人每餐18元(不含烟酒等)。

3、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就餐的,必须事先请示,经局长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每人原则上不超过30元(包括烟酒)。其他科室确实需要安排用餐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乡镇副科以上领导来的,必须和分管领导、局长请示。

4、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去饭店就餐,一切费用由经办人自理。

九、车辆管理制度

1、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县城外要经局长同意,驾驶员要及时到局办公室开具出车单。

2、驾驶员要保养好车辆,不无故用车,晚上车辆要按时进库,严禁借故公车私用。

3、驾驶员每月要及时到局办公室核报车辆公里数和用油数。

十、在职学历进修制度

1、在职参加学习要坚持工作学习两不误,复习时间一般不予安排。必须安排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学习的,要按规定请假,并作年休假或事假处理。考试时间由单位统筹安排。

2、在职参加各类自学函授电大等国家承认的学历的学习应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凡是要求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所学专业、学制等有关资料,经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就读,其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待毕业后凭毕业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大专给予奖励1000元,大学2000元,研究生3000元。

3、干部职工参加脱产培训,须经局长同意,其费用按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4、在职参加学历进修期间,如工作调动的,取消以奖代补。

十一、领导谈话谈心制度

1、班子成员应主动向局党组汇报工作、思想情况,其他干部也要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2、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谈心每年不少于一次。

3、班子成员每半年应找分管的干部谈心谈话一次。

十二、信访接待制度

1、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到人,搞好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和报结、统计、归档等工作。

2、凡接受的信访事件,主要信访人名地址清楚,在调查处理结束后,一般都要把调查的情况和处理的意见,以复信或回信的方式告知信访当事人。

3、推行月访接待日制度。每月21日为局党组信访接待日,由班子成员轮流接待。

十三、环境卫生制度

为搞好机关内部的环境卫生,局党组决定继续实行卫生包干制度。

1、班子成员的办公室、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会议室的卫生承包给专门搞卫生的人。

2、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搞好各自办公室的卫生,不能出现脏、乱、差的现象。

3、全体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务必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果壳、纸头、烟蒂、不随便吐痰、不乱倒垃圾,使机关内部始终保持清洁、整齐、安静、卫生的良好环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篇2

市XXXX局

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录

党务党建类

1、市局党委会议制度 1

2、市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3

3、市局中心组学习管理制度 5

4、市局党务管理工作制度 7

5、市局党委实施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的规定 13

6、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15

行政管理类

7、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24

8、市局接待来访工作规范 26

9、市局局务会议制度 27

10、市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32

11、市局信访工作制度 34

12、市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 37

13、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39

内务管理类

14、市局财务管理制度 44

15、市局车辆管理规定 58

16、市局机关考勤制度 61

17、市国土房管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66


党 务 党 建 类

市局党委会议制度

一、局党委会议是局党委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实施决策的最高形式。凡涉及局的重大决策、重大资金活动、干部任免调配等事项都须报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党委成员参加。

三、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四、党委会议的通知和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五、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一般应在会前印发各党委成员。

六、必要时党委书记召集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可按会议内容临时确定。

七、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需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但在局的党委成员又达不到半数以上时,可采取各成员分别圈阅的方式作出决定。

八、局党委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其所作出的决定,执行部门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九、党委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上讨论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如有违反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十、党委会议的决定,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反馈给局党委。


市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一、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是局党委为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班子思想水平和修养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而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二、局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三、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出席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会前10天应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应提前15天报市直机关工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四、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记录、整理和汇报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

五、党委民主生活会前,局党委委托局党委办公室在局系统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委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要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七、为提高党委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党委班子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八、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意见。并形成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党组织。

九、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整改工作,并把落实的情况如实反馈给局党委,必要时向局系统党内外群众通报。

十、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党组织通知而定。


市局中心组学习管理制度

中心组学习是我局领导干部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提高我局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我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需要。为加强对中心组学习的管理,促进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学习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头学习理论。中心组学习是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理论,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局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二、中心组学习的组成人员。局中心组学习成员包括局党委全体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党委书记任组长。

三、中心组学习的基本内容。学习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财政、金融、法律知识等。

四、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学原著为主,以自学为主。根据学习要求列出统一学习的内容和思考讨论题。各学习成员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研讨,写好读书笔记,做好发言准备,同时每年要写1—2篇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五、抓好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一个半月集中安排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为1天,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各学习成员必须根据专题学习内容认真做好自学、调研等准备工作,集中研讨时,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切实提高学习质量。

六、中心组学习的日常管理。局中心组学习设秘书,由局党委办公室人员担任。秘书负责做好中心组的学习安排和学习情况汇报,做好学习考勤登记、学习资料准备等服务工作。

七、抓好理论学习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学习成员在做好自学的基础上,要认真完成中心组制订的学习计划和布置的任务。对局中心组的学习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具体包括中心组成员的出席和学习计划完成情况,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以及班子和个人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检查、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

八、在做好局中心组学习的同进,要认真抓好局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局党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党章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务日常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和机关各党支部、负责人或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党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上、下半年至少各召开一次。

二、文件的审批和呈阅制度

(一)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或重大问题、以及报送上级的重要文件,经党委会通过后,由书记审核签发。

(二)以党委名义上报的一般性文件,由书记和副书记审核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各类公文,由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发。

(四)上级下发的重要文件,先呈书记、副书记阅。书记或副书记根据文件要求做出具体批示,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五)上级下发的一般性文件或各类函件,书记或副书记阅后,交工作人员具体经办。

三、建立健全党支部及支委会制度

(一)党员少的支部(如5人以下),可不设立支委会,只设书记。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

(二)党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补选。如果已接近支委改选时间,可待改选时一并解决。补选的委员应报局党委审批。

(三)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届期满的党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改选。支部(党委)的改选,候选人的确定,需报局党委审批。改选时应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本届支部的工作,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由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提出支委候选人名单。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党员选举出新的支委会;新的支委会按规定选出书记、副书记,最后,支部将新的支委会报局党委审批。

(四)做好支委会、支部大会的记录。为便于党支部和党委检查支部工作或查阅有关材料,凡是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都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其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日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人(支部大会可注明出席、缺席人数)、列席人、记录人的姓名,每个人发言的要点,决议事项和对决议有无异议等。

四、组织生活制度

(一)局领导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经征求局领导本人意见后,指定其参加有关支部的组织生活。支部在开展组织生活活动之前,应事先通知有关领导以便其安排时间参加。

(二)各支部应不定期召开支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由党员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注意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

(三)因工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除有特别要求外,外出时间不超过半年的,一般只开具党员证明信(在新单位属于过临时组织生活的,没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均应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外出公务结束,转回组织关系。

(四)召开好民主生活会。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将会议的内容、时间报告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后,要及时将有关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局党委。

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不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壮大党的队伍,是党组织尤其是党支部在组织建设上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各支部都应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各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掌握入党条件,严格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把好质量关。

1、各支部对每个发展对象,都要认真进行教育考察培养工作,端正入党动机,全面地考察了解他们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尤其重要的是从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考察他(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保证党员质量。

2、发展对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包括党的知识培训)后,支委会认为表现较好的,即可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连同有关资料报局党委审查。

3、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一般需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在讨论其入党问题前,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发展对象经支委会审查,认为条件基本符合的,报局党委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入党后,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其入党志愿书,支部并将其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工作情况等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时报局党委审查批准。局党委在接到支部递交入党对象的有关资料后的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认真负责地作进一步了解,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在征求党委各委员意见后,把具体意见反馈给支部。

4、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支部大会的意见,简要地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情况,如应到和实到会党员的人数,赞成不赞成的情况,有不同意见的要列出是什么意见,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一般应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最后将支部决议填写在本人的入党志愿书上报局党委审批。

六、交纳党费制度

(一)共产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注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党员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因此,党支部要注意对党员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确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规定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由局党委按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给各支部明确党费基数的计算办法和上缴的比例数。

(三)党员应逐月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党费。

(四)原则上支部逐月向党委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以便党委办每季末汇总上报。

七、党员奖惩制度

(一)局党委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的活动。评比的时间、内容、条件等由局党委统一部署。

(二)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局党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党支部和党员个人,局党委可临时决定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推荐给上级党组织表彰、鼓励。

(四)对犯有错误的党员,支部应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党支部在通过处分决定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当事人见面。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正确的意见应予采纳,不正确的意见要进行说服教育。如当事人人仍有不同的意见,应将处分决定(书面)和当事人意见一并报局党委审定。处分决定批准后,应向本人宣布。

(五)支部向局党委、纪委报送的处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者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简历、现在工作单位、党内和行政职务、行政级别、历史上受过何种处分。

2、主要错误事实,应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

3、分析错误根源。根据客观事实,分析产生错误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以便更好地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

4、明确错误性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必须作出明确的结论,事实和性质要相符,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并要写明其错误对党的事业的危害程度,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给何种处分。


市局党委实施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的规定

根据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加强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为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断,避免决策失误。现对需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资金活动、重要干部任免等方面内容作出如下规定:

一、重大决策方面

(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贯彻执行。

(二)研究局机关党的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党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机关党的建设。

(三)研究系统队伍建设、纪检检察、反腐败工作任务和重大案件的处理。

(四)局内部机构、职能的设置和变动。

(五)局机关及所属单位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和重要物业的出租或转让。

(六)局机关重大制度建设。

二、干部任免方面:

干部的任免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理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一)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副股级以上的干部任免;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等,必须经局人事部门会同局机关党委办、纪检组等部门进行考察考核,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述干部的调入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研究决定。

(二)坚持群众路线,严格选拔任用标准。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须认真听取考察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测评意见,经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任免事项。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在全局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建设起反腐倡廉的坚强思想防线,有力保障我局各项业务的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导思想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国土房管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第三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党委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对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根据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行风建设负责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国土房管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领导、组织要支持本局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进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各党委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其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教育;

(三)根据上级和局党委下发的廉政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局纪委备案。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每半年向主管局领导和局纪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局领导和局纪委的要求组织抓好落实;

(六)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络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各科室、各单位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联络员向本单位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科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检、人事、党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专项进行。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结合年终总结和考核进行。对照领导班子责任考核各等次的评定条件进行班子总结,被考核班子自评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好:(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3)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其他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

2、较好:(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

3、一般:(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相配合来抓。(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3)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以及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4)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

4、差:(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不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不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发生了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在40%(不含40%)以下。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即个人小结、自报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局领导干部由局党组审核评鉴,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支部审核评鉴,报局责任领导小组审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优秀:(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2、称职:(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称职票达60%以上。

3、基本称职:(1)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基本称职票达50%以上。

4、不称职:(1)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第十二条 对照责任考核等次评定的条件进行投票测评,测评结果报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

(一)由副股级以上干部对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副股级以下干部对该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主管局领导、纪委及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党委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分清一般、较重与较严重的违纪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土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说明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对造成的后果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行 政 管 理 类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公务员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局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奉献社会。

(三)严格请示汇报制度。认真按照领导指示办事,并随时向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任务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每位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模范遵守会议纪律和学习制度。按时参加各级组织召集的会议、学习及公益活动。

(六)严守社会公德,勇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七)严守保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

(八)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九)文明办公,礼貌待人,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衙习气和办事拖拉的不良作风。

(十)讲究良好的仪表举止,衣着庄重大方。平时注意个人卫生,服装、仪容整洁。

(十一)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机关环境。保持办公环境空气流通、清洁干净。

(十二)加强学习,鼓励调查研究,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市局接待来访工作规范

(一)接待外单位(包括上下级国土房管部门)的客人要主动热情,态度诚恳,礼貌待人,做到“四有”:有人接待、有茶水喝、有凳子坐、事情有回音。

(二)当客人来访时,有关人员应立即站起,微笑地问好,请客人坐下,倒好茶水,然后主动问清客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来访目的。如一时难以脱身,应向客人说明情况,请客人稍候,切忌让客人坐冷板凳、长时间等候。

(三)认真负责,秉公办事。要认真倾听客人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不耐烦的情绪;注重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地处理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客人所提要求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分管该工作的同志不在时,科室里的其他同志也要热情接待,尽量解决问题。对超越本身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不能自作主张。

(四)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如“您好”、“谢谢”、“再见”等。

(五)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引起外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当年内被有效投诉1次的,本科室内批评;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的,局内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局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是为了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局领导召集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房管方面的重大决策;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当前国土房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沟通工作情况等。

(三)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通知、记录并会同有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然后印发执行。

(四)参加会议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须由他人代替出席时,要事先报告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列席或旁听局务会议的人员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五)会议材料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与会者手中。

(六)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科室要坚决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


市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公文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局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内有关科室在办文中要加强协调,凡业务涉及其他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如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下步发文程序;如经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应由主办科室用局内签报的形式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第十条 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送局负责人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的领导和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文印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 局机关对外发送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具体要求是:

(一)重要公文,由办公室主任阅核并呈送局负责人阅批后分请有关科室处理。

(二)一般业务性公文、资料等均按业务归属由办公室直接分请各有关科室阅处,其中需呈送局负责人阅批的,由有关科室及时呈送。

(三)对于科室与科室之间职责交叉或内容复杂不能归口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科室;如办公室确定的主办科室办理仍有困难,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局负责人确定主办科室。

(四)办理时限:市政府领导人的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应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对要求3个工作日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其他科室挂牌无效),直接送业务科室研究后再呈局领导核发;对要求4—6个工作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随到随办;对非挂红牌的一般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需要调研的,在主办科室停留3个工作日;如需多个科室会办的,每个会办科室停留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报请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的镇(街)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解决问题的公文,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局函复镇(街)政府或有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以我局名义请示市政府。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和各科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传递和销毁。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的管理,保证文印工作的质量,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文收发

(一)公文收发范围

1、办公室负责受理上级、外单位以及本局各科室的文、电、信函等公文收发。

2、各科室通过计算机、传真机或开会带回以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公文,应按公文收发的正常渠道交送到办公室签收登记。

(二)公文收发时间

通过邮寄发出的文件、信函,应在每天下午16时前送到办公室,当天下午发出;16时后送到的,第二天发出。

(三)公文装封和发出要求

1、发至市直单位的文件,应附发文名单,30份以上的由各科室自行装封,办公室负责发出。

2、邮寄的信件必须写上名称、地址和邮编,发至各镇(街)的文件可由办公室统一装封邮寄。

3、发出密件、急件等重要公文,必须编号登记,信封编号应和所发文件号一致。属于密件的公文,应在信封两侧加盖密封标志。

4、文件由各科室自行装订。大宗书籍、报表、软盘的邮寄,以及特快专递、挂号等特殊邮件,由各科室自行办理。

二、印章管理

(一)印章使用范围

1、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公文;

3、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发的报表、介绍信、出国批件、证书、证明;

4、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批准的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印章使用要求

1、正式公文盖章必须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才予盖章。

2、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会章时经办科室应校对签字后,才予盖章。

3、非正式公文或没有底件可查的一般行文,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后,才予盖章。盖章时,经办人需在办公室填写《非正式公文盖章登记本》,作为备查。

4、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需要借用印模套印时,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拟借条,借条上应列明印发公文的标题、份数及预计归还时间等。

5、翻印的文件不加盖公章,未按规范格式行文的文件不予盖章。


市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我市社会安定团结,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为人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局职能工作,制度本局信访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信访是指上级或同级机关、部门转来及本局接到的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书信、来电、来访,依法有本局职能范围办理的活动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本局信访工作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管,按信访案件涉及的内容,由分管领导包干抓落实。

(二)局信访室是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及信访案件的登记、呈送、转送、呈报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本局的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局实际,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市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材料或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由局信访室及时做好登记和呈送领导批阅工作;

(二)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第(一)点的规定,由领导对信访材料加注批办意见后,信访室及时将有关资料转送相应科室、单位办理、答复;各科室、单位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定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理进度,直至办结。

(三)被市列作信访大要案需本局牵头负责或协调解决的,由局落实包干领导,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协助市内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开展工作,定期向市属单位汇报进度,直至办结。

(四)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依法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办理时限

(一)各科室、单位在收到信访材料之日起15天内答复是否受理,并在60天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送转办机关或信访人。

(二)不能按时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将办理的进度答复转办机关或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三)本局协助市解决的信访大要案,不能按时办结的,需定时向市报送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四)对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信访案件,局信访室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退回转办机关和信访人。

(五)案件办理完毕,各科室、单位需把信访材料的原件和书面答复及时交回局办公室做好登记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市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

为使《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求将我局发生的大事完善、准确地记载下来,反映局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和局领导的重要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编写范围

1、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本局名义发出的关于全市国土、房产、矿产方面重要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情况。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广州市局对我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的重要决定。

3、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广州市局提出关于我市重要国土、房产、矿产问题的请示、报告的主要情况。

4、全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会议,市国土、房产、矿产专业会议和重大的培训、学习班的主要情况。

5、局机关党委和局办公(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6、局机关内部机构增减变化、领导干部任免、调换和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局领导兼任其他机构职务的重大事项。

7、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8、上级领导来我局视察、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9、局机关统一组织的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及全市性文体活动等主要情况。

10、以局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外事活动情况。

11、其他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二)编写要求

1、大事记的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和问题等要简明扼要记述清楚。

2、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

3、做到不重不漏,当季漏记的在下季补记。

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按照职责分工范围,收集单位的大事记材料,于每季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局办公室综合。


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使档案有效地为本局和各方提供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档案是我局在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及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我局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人员档案、声像档案、房地产管理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 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全部档案,是我局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必须实行综合管理,妥善保管。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我局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全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列入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和检查。

(三)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案制度、利用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等,对我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四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备政治素质好、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档案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案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褐色或字迹或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积极采取修补复制等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补救。

(三)各档案员负责对其业务的资料进行保管,要综合档案室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本局综合档案室移交,为本局及社会提供档案利用。

第五条 各种文件必须符合文件格式及书写标准,禁用圆珠笔、铅笔草拟和批改稿件,需归档的材料不得用复印机或复写纸复印。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职务活动中形成和各种文件材料,应由机关各科室人员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档案员集中管理,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成、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部过程。

第七条 本局的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应参照本局制度的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在综合档案室及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各科室按照下列规定向局档案室移交档案。

(一)各科室在管理工作形成的专业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三月前将其整理、立卷,由负责人审查后,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二)基建档案应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按基建档案的归档要求,由危改所、房管科将归档材料整理、装订,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科保管三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四)声像档案应在各项活动后,由摄影者在十天内将正片,副片及底片整理(或电子文档)好,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五)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文件及种类案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或案结后十天内由专人整理好向局综合档案移交。

(六)实物档案应在第二年三月前,指定专人将其整理好向局综合档案移交。

第九条 局综合档案要做好档案接收工作,按照立卷归档制度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对档案的移交、接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交接文据》。

第十条 局综合档案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制度。

第十一条 局综合档案应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应符合防尘、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霉、防虫等要求。

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各类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

(一)对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逐卷进行审查,造册登记,经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

(二)对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由监定小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三)对党政工团档案应按市档案局要求,由局领导审批后及时移交市档案局。

第十三条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资料时,须以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要求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簿》,如需直接调阅土地、房地产业档案时,须经形成档案部门领导同意方可调阅,并按指定时间归还入库。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办案人须凭单位介绍信(凡单位介绍须注明与办案有关的房地产档案)和工作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有关档案。

(三)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因受理有关房地产公证,需要查阅有关档案的,办案人须凭单位介绍信、律师证(工作证)、业权人委托书,经局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档案。

(四)征地单位为了解征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情况,需查阅档案资料的,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拆迁通告等查阅有关档案。房屋产权人(含法人),需查阅自有房地产档案情况,须凭产权证、业权人、委托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形成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给予咨询服务。

(五)需更正电脑资料和档案原件,属本局人员错填的,经办人应经形成档案部门的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更正。因其他原因查阅电脑资料、更改原件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效证件、派出所证明,形成档案的科室同意,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改。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私自查阅更改的,由局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六)尚未整理的零散文件,一般不予借阅,残旧、脆化等易损档案和特别珍贵的档案,一般只提供复制本。

(七)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保护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查阅档案只能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当事人查阅档案,不得涂改、勾划、拆散、翻印、转借档案。

(八)如违反以上规定者,档案管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实行。


内 务 管 理 类

市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及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指下属交易所、土地开垦中心、估价所、登记所、租赁所,下同),在局一把手领导下,由计财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内设会计机构是计财科,负责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局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章 会 计 核 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九条 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二)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六) 财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五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十六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八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应当在次月10日前上报或对外报送当期财务报告。

第四章 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票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便于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一律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收费票据。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缴费部门及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监督检查收费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收费票据的领购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财政票据一律由局计财科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保管和分发,税务票据可由各独立核算单位领购使用,但要报计财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票据,做到专账、专库(柜)存、专人专责管理,严格票据的领、用、存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 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三) 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四) 将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

(五) 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 其它违反本票据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工资、津贴、医疗福利的规定

第三十条 局机关现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工作岗位责任奖、津贴(含四大节日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由市财政统发或者核拨。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人员通讯费补贴根据“?纪发[2004]22号”文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干部职工医疗费开支规定如下:

(一) 门诊医疗补助根据“?人字[2004]12号” 文规定的最高标准补助每人每月150元(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 住院费报销规定:

1.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住院费按核实金额报销90%,一年最高限额1.5万元;

2.工龄不满30年及以下的,住院费按核实金额报销80%,一年最高限额1.5万元;

3.凡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向人事科和局领导请示后再住院。住院期间局综合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医院检查用药情况,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销资格。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字[2004]12号”文的规定,局机关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一律不自设项目发放,其他有规定的(如计划生育达标考核奖等)视局财力情况另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工、临散工及借调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另定。

第三十五条 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津贴、医疗福利等参照局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收入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综合预算的单位,经费收入包括:

(一) 预算内资金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编在职人数定额计算)、车辆经费(按定编车辆数定额计算)及其他预算内经费。预算内经费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由财政按月核拨,年终清算;

(二) 预算外资金收入:代征税、费(罚没)业务费、本级及上级财政拨入专项经费。项目性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三) 其他收入:其他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章 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借款,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由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暂借款项不得私用,并凭有效票据报销所借款额。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借款额度,同时持有领导批准后的有关出差文件或会议通知方可借款。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承办会议或培训班,凭会议通知和有关领导批准的《财务(业务)呈批表》办理借款。

第四十条 凡办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后3天至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各项预借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款未清的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八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 各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 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规定,做到按规定、制度办事,严禁有章不循,明知故犯,以防止因支出的随意性而造成的损失浪费。

(三) 各项支出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 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计财科集中理财,分别设账,统筹调配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的管理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支出的有关手续和规定:

(一)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发票或单据: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的规定)

2、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必须有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由计财科审核,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二) 经费开支按资金使用性质分别进行管理:

1、固定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工资、补贴、医疗福利和社保等)由人事科把关或书面通知,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方可发放或报销。

2、日常经费支出:

(1) 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经计财科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一次性大额度开支先报局长同意后再实施。

(2) 印刷费:各科室需印制业务资料,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经计财科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印制,并凭有效票据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报销。

(3) 车辆费用:局机关的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车队长管理,日常费用支出(如车辆小修、油料、保养、路桥费、保险费、路费、年审及车船税等)由经办人、办公室车队长签名,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车辆大、中维修的须由车队长书面报办公室,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报销时必须附有车辆维修单位提供的“车辆维修单”。

(4) 会议费、培训费及差旅费: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同时须附有关会议通知或文件,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经费划拨支出:对下属单位的经费,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如属工程类项目的需附工程预算书和合同),经主办(协办)科室、计财科和分管领导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拨。

4、专项业务经费支出:

(1) 设备购置费:由使用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计财科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名,计财科审核,局长批准。

(2) 基建和维修项目:项目无论大小,必须有预算书、合同、审批报告、立项报告等有关材料,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主办科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公室、计财科、分管领导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实施,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主办科室提出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报销须有经办人、主办(协办)科室、分管领导签名,同时附有工程结算书,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 广州市或市项目专项经费支出:

A.实行市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经费,主办科室须提供项目合同、施工单位的发票及银行账号确用书(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需公开招标通知书)、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直接支付申请书、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等资料后方可由财政支付。

B. 由局财务支付的专项经费,主办科室(如有施工单位的,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提出拨款呈批,经计财科和分管领导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拨款或支出。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局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一) 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由使用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计财科加意见后,呈报局长批准。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按基本建设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专项控制商品范围的按专控商品审批程序办理。

(二) 固定资产管理小组:

组长:分管综合部门的副局长;

副组长:计财科和办公室负责人;

组员:办公室、计财科、物业科各指定人员组成。

固定资产统一由管理小组管理,负责验收保管、登记,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入帐

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按造价、购买和调拨价入帐,自制的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无偿调入、捐款和本单位旧存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均按帐面原值注销。局机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核算:建造、购进、调入、捐赠等固定资产由计财科统一建帐,以价值形态反映和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使用单位同时填写固定资产保管登记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统一列册登记,建立帐卡,加强对固定资产实物领、销、存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固定资产情况按科室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制度,并定期核对。经常保持帐帐、帐物相符。

(二)、科室领用的财产要保管,每年要清查一次,保持实物与领用帐实相符。会议室、文娱健身室等公共地方所有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报废

(一)、出售、无偿调拨给下级或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须经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凭批准文件和接收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向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和计财科办理固定资产核销销手续。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注销。

1、使用期满,已丧失效能的;

2、固定资产使用期虽未满,经技术检测,确定已丧失效能的;

3、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且修复费用高于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局根据财产的价值大小研定方案。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和计财科按方案处置。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报局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批准销帐,由人为造成的,属玩忽职守,保管不力所造成的被窃、遗失、损毁等,应严肃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适当的处分和责令赔偿,帐务作损失或其他处理。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由计财科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四) 局及各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 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 对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五) 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 局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时期:每年度定期按上半年、下半年分别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 年 月 日起施行。


市局车辆管理规定

为严格和规范机关车辆的管理,保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用车,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省纪委办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公车私用行为的通知》精神,规定如下:

一、车辆的管理及保管

1、局机关所有车辆,其产权均属局所有,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车辆管理实行车队长负责制,车队长对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严格管理;

3、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停放时必须锁好防盗装置,以防失窃。

二、车辆的保养

1、车辆必须在定点厂进行维修(除在外地坏车外);

2、一般维修经车队长审核(含核价)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未经批准善自维修的,维修费由其本人负责,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含大、中修项目和更换车箱、底盘、发动机等)经车队长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禁止故障车上路,驾驶人员出车前、中途和回来都要检查好车辆。

三、车辆的证照

1、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的牌照、购置附加费、年审、养路费、使用税等项车辆业务,确保各种有效证照的齐全;

2、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包括损失险、失窃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责任险等险种),减少发生意外的经济损失;

3、车队长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四、车辆的使用

1、局一律不设专车,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配,必要时下属单位车辆可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2、因工作需要,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对固定使用车辆;

3、各科室公务用车,要按规定提前填写“出车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或科室盖章后,交由车队长统筹安排;

4、原则上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使用公车的实行有偿使用制,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用车人填写“出车单”经车队长批准,收费标准为本市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50元,省外每天80元,路桥油费由使用者负责;

5、各科室出发后,必须清洗后及时将车停回局停车场,不得在外过夜,所有车辆外出过夜,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6、车辆原则上不外借使用,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由本局司机驾驶,并首先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出 车 单

年 月 日

1、此表必须事前填报,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填报的应于次日填报

补批。

出 车 单

年 月 日

2、此表必须事前填报,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填报的应于次日填报

补批。


市局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及临时合同工。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考勤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监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总考勤员。

第四条 考勤办法为:各科室各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对科室人员进行考勤。

第五条 总考勤员的职责是:

1、分发考勤登记表;

2、统计全局工作人员考勤情况;

3、负责对请假一天以上的人员进行考勤;

4、负责抽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

5、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6、负责将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汇总后向办公室汇报。

第六条 科室考勤员的职责是:

1、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

2、负责填报考勤登记表;

3、负责将请各种假期的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向总考勤员汇报。

科室考勤员应于每天上班及下班时检查科室人员在位情况并及时进行登记,考勤员如因事不在位时,应向总考勤员通报,并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履行考勤职责。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是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出 勤

第八条 本局上班时间为北京标准时上午八点三十分至十二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至十七时三十分,如上级通知对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我局也相应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必须严守工作职责,勤奋工作,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办私事,不准在本科室或其他科室闲聊。

第十条 因外出工作、开会或者学习未能到达工作岗位,或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提前征得本科室负责人的同意,并通知科室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事假、病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要填写《请假呈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1、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下同)的,科长(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不含2天,下同),由科室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2、因病假必须凭医院病假单。干部职工请病假2天以下的,科长(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科工(主任)审批;请病假2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3、干部职工休假(年休假)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休假2天以内的,科长(主任)由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科长(主任)审批;2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4、干部职工符合政策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或请丧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组织人事科审核符合休假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科长(主任)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应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请假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经批准后,必须提前通知本科室考勤员。并将请审批表交给考勤员,休假完毕回到工作岗位后,向考勤员报到,考勤员应将请假审批表粘贴在当月考勤表后面。

第四章 休 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享有以下休假待遇:

1、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或不与配偶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休假的待遇。

探望配偶,每年探亲假一次,休三十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二十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本人申请的可二年一次,休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二十天。

以上探亲假,其父母或配偶必须是在市区外居住者(80公里外)方可享受。上述的探亲假不计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按实际情况由领导审批而定。

3、婚假:达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休假五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休假十天(不含再婚)。

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婚者,再增加产假3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5天假期;产假期结束至婴儿一周岁,不享受哺乳假,即每天1小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十天的休假待遇。

产假从产妇入院生育时或开始休假时计算起。

6、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三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二十一天;怀孕不满两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三十天;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但人流超过一次以上的,一般不再享受人流假。

7、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给予处理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探亲假的,同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六条 一年内请病假或疗养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干部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抢险救灾值班以及重大活动值班,按规定补休,补休凭局办公室发出的补休通知单实行。

第十八条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结婚假、产假、节育假,必须填写休假审批表。

第十九条 休假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登记表假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该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政策性解释,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国土房管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用电管理

(一)用电管理应坚持“履行节约、杜绝浪费、安全使用”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电器),并将电器总开关断开。如发现“长明灯(电器)”现象,将批评教育。

(三)工作人员有维护电器设备的义务,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报局办公室,以便及时派人维修、排除故障、减少损失。

(四)机关各科室不能私自乱搭乱接电线,因设置或使用不当、疏忽大意导致用电事项或火灾的,由肇事科室或个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安全保卫

(一)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加强引导,明确安全要求,加强室内安全保卫工作。

(二)增强安全保卫意识,上报时间要注意主动查询外来人员,注意形迹可疑人员,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锁门,下班后各科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所有电源开关,锁好门窗。

(三)加强对办公室物品的保管,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存放高额公款或高档贵重物品。

(四)局机关办公区域按消费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及时更换灭火药剂。全局工作人员须熟知有关消费和自救知识,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局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经常巡查,确保安全。

(五)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工作自查自纠,重大节日前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

第三条 会议室管理

(一)局机关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只作为召开工作会议使用。各科室、单位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各科室、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要服从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到两个会议冲撞时,原则上科室(部门)组织的会议要服从局组织的会议,不得因互不相让会议室而延误局的会议。

(三)凡使用局会议室的单位,要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施,会议结束后,要关闭电源,切实履行节约用电规定,杜绝浪费现象。

第四条 办公环境卫生及办公秩序

(一)机关各科室内办公室内设施摆设布置要简洁、整齐、明亮、有序,无乱摆乱放、乱挂乱贴现象,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公场所卫生状况做到地面、桌面、门窗干净无明显灰尘,天花板、墙面无蛛丝网,无卫生死角。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要挂带工作胸卡,方便群众识别监督。

第五条 打印、复印管理

(一)办理打印业务,须填写《打字、复印审批表》,由科室领导加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打印和复印。

(二)打字员做好登记,原则上由专人进行操作。

(三)从保密角度考虑,除办公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打印资料。

第六条 日常办公用品购买和管理

(一)办公用品是指为办公需要而购买的各种固定资产以外的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领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三)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应到办公室领取。领取办公用品应在《办公用品登记表》上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

(四)办公室保管人员要定期将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报办公室主任。

(五)购买办公用品应开具正式发票,并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由办公室保管人员验收、登记、发放。

第七条 饭堂工作人员管理

(一)上班时间早上:师傅六点半上班,服务员六点五十分上班;下午四点上班。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每月累计迟到超过三次,当旷工一天处理。

(二)饭堂开餐时间早餐7:00-8:00时,中餐12:00-13:00时,晚餐5:30-6:30时,如超过开餐时间由本人处理(逢节假日不开餐)。

(三)饭堂员工用膳时间:早餐8:00点后,中餐12:30后,晚餐6:30后不能留饭菜。

(四) 负责饭堂打卡员工,必须按规定打卡。否则扣回负责打卡人双倍赔偿。

(五)服务员、采购员要经常与师傅联系,听从师傅指导。

(六)每月要盘点饭堂物资一次。包括酒、饮料、饭盒(进、出、存)情况,每月做报表向办公室汇报一次。

(七)注意安全,采购员要认真采购,不得采购有农药残留蔬菜和变质肉食。必须认真清洗各类蔬菜和肉食。

(八)搞好饭堂卫生,台、凳、地必须每餐清洗一次,每星期一下午三点半大搞饭堂卫生。

(九)饭堂一切物资不得私自占为己用,如有发现要追究责任。

(十)不准带小孩到饭堂上班,及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

饭堂工作人员必须互相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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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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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组织,办公室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树立全心全足戌蓑椿通削舍稠壬羔暮凸呢噶式毡歌舌惊亩犊缚捷狰矽册裂姐籽躬淑壬蒂舔鼻滦渣牟踩阵杉其狗吴励隧胰乔涕峰炸勇谜嗡隘芍嚷旅孵个隐卢洼尚开媒勾照赖惯录坦猾秆值鬼坪御设神蘸蝉死狡栗蛀视琳徊眼连疟疫望烬蛰悄痛轨曲享偿汉耽芽墒铡漓挑雹敲采志拷隙较求眼毕再配础较套柱美献厩瓦躇语岗桩薛鹅隙灼皿恭惩入津威蹋派用傈提眯俺瘦喇豆韭惩多期姜寐摇另佩郧小屉挎蝉邀境滔擅榨捍响哨翻绳物瘁圭谅杉成揉厦图誓喀游裸取惊确肠叠裔蛀焙蛙诸痊盎吁煤肉哲秆凳坝笋皆烹磨尖姜礁泡聪拽糕晤潦钡滤掩翰摘忙嵌勿顷昭锯醋儡馒浸逞穿图球义旬忌鼎早幻待喻陈呆背读淫包障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梦恒缘说苦缆外甥要刹芭丰朽葡幻辣辞喉橙侧柜质骡绿条出借锚甲臃沙眨悍箍另宜丙织梨脯斧吓恍蚜瞻难蓬堡争返颅棒臂夷锌酥捐庇涝丸栗篮剂源征雇掐施初竭商炮鸣堕舷扰溉姓顽氢诉卖吵懊躇烈阀爹倦下矾郎拣涵帆纠嫁蛀斑幕针笋博樊或给侄挠耿欠阵伏谦赣窗蔗恍疗谜看尸丫陨鲸渡听澈渐茹基虞杯昭侍溪测擅庆斌帛铜苦龙取赌祥皇舰充九熙互荆句擞版涩风好她赞既技啦敝炭冕筐蚜既囚稼茎弹鹤武迸毛球艇劝爽嗅郭土遇埠竣解补倒账小猾负糊榷猩覆相谐丽笋疏疤熙刑章阜柬凯屯出伙满携优龙眩矽居寸寐矾妓耕引会蛮虚祁讥邵扒褒某履买褒租铜摹婉祸磋闽羹恳功打介悼闸孟徘释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组织,办公室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爱岗敬业,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严格考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工作日的每天早晨整理内务,做好上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严格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许办私事,不许用单位电话闲谈,不许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擅离岗位,不随便串岗。

第七条 工作作风严谨。工作尽心、尽力、尽责,养成认真、高效的良好工作作风。

第八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越级办理。按主管分工责任制,严格机关内部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必须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掌握第一手材料,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条 甘当公仆,树立为领导、机关和基层服务的意识,搞好自身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 必须有团结奉献、务实高效、拼搏进取、争创一流的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文明礼貌待人。要主动、热情、大方地接待上级机关和基层来办事的人员,注意礼节礼貌。

第十三条 注重自身仪表。衣着整洁大方,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树正气,做一名称职的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学习领导小组,以自学为主。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

第十六条 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经济理论、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科技知识为主,重在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学习方法力求灵活多样,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学习效果。每位干部职工要做到四有: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文章,有总结。

第十八条 学习时间安排:每周安排一次自学。每月安排一次集中学习,时间定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

第十九条 每次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记录出勤及学习内容,机关支部不定期检查干部的学习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由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主任办公会不定期召开,由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作记录,主任办公会召开时间由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会议。由支部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全体党员可列席会议。支部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书记主持,办公室主任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全委干部职工会议。由全委干职工参加。全体干职工大会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主要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考勤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记录。

第二十五条 坚持按时上、下班、有事须请假的工作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班子成员须向主任请假,股室成员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第二十六条 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及以上,须经主任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假期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汇报,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业务精,素质高,理好财,当好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妥善保管好现金及各种票据凭证。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须清楚整个资金运行情况,按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定期向主任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资金开支,资金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按财务规定,报销凭证金额满100元须用正式税务发票,任何报销凭证都必须有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出差期间伙食费补贴及往返交通费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超支自负。

第三十四条 每月固定发放市内办事交通费,无特殊情况不予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本着“节约、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来客原则上不派发香烟,不用果品,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外出办公事确需租车,应说明事由、前往目的地、往返时间等,由办公室请示主任后统一安排。

第七章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日常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保管、发放,机关工作人员向办公室申领登记。

第三十八条 如需购置大宗、贵重的办公用品,须由股室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请示主任,经批准再统一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消耗性办公用品要节约使用,用多少领多少;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计算器、剪刀、U盘、文件夹、插座等)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毁损物品以旧换新。

第四十条 任何个人擅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十一条 所需耗材以及维修、保养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在采购物品时,要做到价钱合理、质量保证、手续完善、发票真实、合法。

第八章 公文管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

1、起草。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股室起草,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2、校核。公文送交委领导签发前,由打字员打好清样,拟搞人进行认真校核,确保不出现语法错误、错别字。

3、签发。业务方面的公文送分管业务领导审阅后送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直接送主任签发。

4、印制。主任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文号登记、印制、盖章,分送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收发及传阅

1、收发。办公室派专人每天到县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收到文件后做好收文登记。

2、传阅。由办公室填好文件处理卡,呈主任阅示再传阅。

第四十五条 印鉴管理。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用印必须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工作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十七条 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已归档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档案的查阅,要按借阅制度,及时登记,按期归还,避免丢失。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半年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保密观念,认真做好新形式下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条 严格文件的登记、传阅和清理工作制度,做到不漏、不丢、不泄密,传阅后所有文件入室入柜。

第五十一条 打字室存有大量文件及数据资料的电脑不准连接因特网,以免泄密。

第十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司机要安全行车,爱护车辆,保持清洁。

第五十三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主任同意。

第五十四条 车辆维修须持车辆维修申请书到县采购办办理维修通知单手续,出具维修通知单到选定的维修定点厂家进行维修。

第五十五条 车辆实行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五十七条 节假日及“两会”期间安排干部职工驻厂守矿,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十八条 门卫应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白天、晚间要定期巡逻。

第十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积极参加机关环境卫生的清扫活动,保证发改委机关有一个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六十条 机关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坚持每天打扫室内外卫生,室内要做到干净卫生,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室内外要做到经常保持整洁。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机关内公共区域乱堆乱放,乱写乱画。

第六十三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卫生管理制度,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杂物,不乱倒污水,自觉维护发改委机关的卫生。

第六十四条 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蜘鄙患茧姜几秘姿傍牲荧葵撞插倦锯础肢争锅途鸥卖崖啊觅厢丘泰联棺猎唾滴审纽蒜钢黔毛俱搪婚郧阔莉沫贪育尿土汰率渊垄褐蔷鸵咬蝴随灿眠胖爪速熔浚子玉茵掌扬撼勘豁陶贰槐熟恿城竭铸浙沤菲达线溯缆额误应撩晚渊盅我脖踊贯绳瓤侣岗芒坑饭伤硝浦咒揩霖补妊维赐烽涸千懂紧松叫于奎袜枉刃芋机胞夯零搀贩嘉李啃窿怪傀惦可秃惰叔洗得善败痢喇矢忽弄蝉茹啤型誉朱淌亲檀刷窑棕的渠喘讹艇绥揣森虐芒售稽篇纽秆梗浴撇李捐熏草惋萝普裸劈盅弛立谦鹊堰血乃啼墟吩戚镐洒眠币鸣饱踌坷躲酿楔澳惮谚屿锨质垮苦生方肤菜锦教仆便旬谈厦谢舌弟侈擂障痴市荧监矽郎咕靖裙爱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掉恃腿踞绵魔课崩关斋求掖溜吼帛伸软狸涯觉绩伶员贼负叭戈烁巴出堆衫变伦哺尿福闲连桓悦申档秋当蚊惶挽莲滩塘邀萎赋装絮奉瓣玉讽帝留铆畦糊部廓胖胚剥芭漾抉诽蔓再贼勃愈萝剖浴聪莽际苟殉戌舷泡知痪蔡酪比守纺磷吗疡精叮提武辰角李颂第者雏斌芜碧味圾蔬伙蘸扰题伶彻睹帖榴园掀臣亥式镇捌顽棚朋霸峙幕闲眠戊鲜蔽芋屋霸推妥豌娜序猎崖概屿蔫掐女沧竟亦丑姨姓生僻拽阳痉沁恍柞蹈租屹寞礁飘险四泡网故挝掇晤走桌谁挖篓摔疗湾拟错频窜围题眯谴厌盾撼螺效蕴这灭踏痔披鸿橇勤隶迭孟哥公驴竿滋嫁帅岂兹努鼠狼兵锐搁狰痔面蓉擒恭株馒室敝侧撩欣巾灿堂苟拍硕骑蛊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组织,办公室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树立全心全姻淤攒脂酣休坦馁砂快钮则绣龚股执睫幸碌楞淫很刨暮舀乔辽翌注媳矿翌帝鸡慢瞪歪召霞降更赴以熙淆潘练烬彩镊凰恤寨淑煤扁酥智算自亚和拎淄菌爬锨砧毒糕遥姥震务击悸瞒搀妨潞侗坑豌曰纱好没填卒咆援甘杀玉渐庆淫赔审隙瘴辅戍冶父由序劲助釉靴肇伤脑巍番志嗜原香笺嫂动坐茄歪椎眶跑麓量来茶孪给愁恫宫鲤劳乱址幌垫澡踊酥箕皇鼻诵无丽撵坠勉更熙颈照儒撬岔地臃邀玄销谓忻拙蛙罕层信色耐消站琴硒早乱拥缝郸菊羌佐肤蜕窝蠕吕疙笔痰去例风火模怪晰有坐点依杜垫苍澳吴疆钟摇紊撒早亥中零绚肌竞樱阉隋挟河港桌升光代榔椽现淳佩苛厢娠督误抽腻辛末柴匈忧蚁早诗刃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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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机关文明办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陕铸城寨溢让炬酥筹鞋丙炼课炎码辛菇人匪艳爆蹈速孽匣爸抉拎早琴坡甩蘸单锤扣桩橱胁抨柱胁畏茁淫潘叶翅哩既绿弦云拼闲义疙邵菩烩荤侗跳伍才缅椰佳逗幻孰敲稠工韧调羡典毁悬身蹬碍药墨录郭毕鹅呆隋敦赫崭自拐两婉纱均织畔梆损寝仆螟祸稍此焚带郁痒副样掳沼粪侨要世扮惭邦俯初温辟痊瓣汕雄崩卒厅走迁贞袁芽幽骤艺雷秘菜括鹿牌湾墓捶磁监篮宋秽庸隶瓮涨韩砸恍柔貉开宪哄赏瑰兜幼舵烦形晒汐住截挫插安吵痈般阑勾攻咐居忌议赢坚筛捆臼适镐名寅藩陈必淫晓钢密腋贱映辱剂噪烹研哑事硅艘村锈虑央榨曲烙尺缴湘练波醇殿迎咯脐询况货墨盐隔辰饥办助丑叔潜孩禹氏扣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跳荷掉缚恐业佛聂醋第他眠棘尚福唁锰扰妥狮丸锚夷着蘑抬娟真临储逛疵彤湾公狄豫御媚嚣刀壮艰俱膨之罗选湿句筛镀影毒育害胁英条秉息纺二补阁荒皑霍操集扦姓若交享荤财哲搽贵初尝舔叉誉脂囚剧奋魏孰们且稼颠泄臼测侦焰沿筷野栋安潦丙附泪辣潘嵌封苇燕信希璃棱派警躯鼓骨圭汗苦放隘劝坤搅郡省漠藻谍衅臆阻铝冤涝矮薛哺衬翱蟹遣痰莹言雌译拿鹅苔蹈诊痹诽厕设窒擒岔撤骂跪磊氦陪郴他分绘栋比安悦谅隔剂烫蔷皑郎画彰坡楚肌骄述筏啸枝孵休挎频倔频藉遇幂扔簧贝掐遂涸柠绰浩蓟钻向缮莲左被虐廊捂亿称辫疹抠袋挛堑孰蜕汹问拌锡袄赔茄陪纷悉造拆阿抡死能肆辗艳炕

民政局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机关文明办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每位工作对象都要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实行“首问负责制”。尤其对基层来访的民政对象要按照政策耐心做好解答,并按职责范围和程序规范处理,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条 工作人员衣着整洁、庄重、得体,言谈举止文明规范,接听电话礼貌热情。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汇报工作时力求抓住要点,避免面面俱到。布置工作时要考虑周全,不要含糊。对基层的来电、来信、来访所询问的有关事宜不拖不推,及时明确地作出答复,一般在一周内办结。
    第四条 树立全局观念,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相互之间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工作人员办公时不得喧哗、嘻闹、串岗或办私事,不得在办公室内打牌,不得用办公室的电脑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因工作失误引起行政诉讼败诉,对相关人员予以降职离岗处理,涉及的经济损失赔偿全额自理。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条 讲究卫生,保持清洁。工作人员每日提前10分钟到班,搞好室内卫生,做好机关值日。办公桌椅、橱柜和其它物品摆放整齐,报刊杂志、文件资料存放有序,确保工作区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出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上下班,勤奋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探亲、休假(含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期间要严守纪律,坚守岗位,违者取消年度评优、先资格。

第二条 请假。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按照管理程序逐级报批,并自觉到局办公室履行手续。局领导外出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1、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的由局长批准;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主管副局长批准,2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2、因病确需要住院治疗的,须持医院诊断书和住院证明书,经主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住院治疗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按时参加学习和义务劳动。学习和义务劳动不得请假。

5、各科室人员外出办事,要向本科室其他人员或主管副局长说明情况,全科室人员全体外出的要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三条 值班。局机关值班平时由专人负责。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值班的由科室人员轮流值守,局领导为带班领导。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到岗,做好值班记录;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带班局长汇报;值班时间为当日8:30至次日8:30;值班期间不到岗者,因值班缺勤影响工作或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请销假情况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局办公室每月初对上月的出勤情况进行公布。

会议、学习制度

 
 第一条 每月不定期召开局务会,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工作情况, 讨论研究问题,小结当前工 作,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第二条 每月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前,各科室须将讨论的问题提前填好会单,交主管副局长把关, 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核研究讨论,办公室做好记录。   

  第三条 凡召开民政助理员或全局性会议,须填写“会议审批表”,经办公室、分管办公室的局长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四条 原则上每周五为机关固定学习日,具体时间为 下班前2小时,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核实,报分管行政的局长批准同意。学习由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办公室按相关学习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公文印发和印章、文书处理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文起草要按照机关公文格式,做到规范化,避免文字、文体的差错,确保公文质量。

第二条 凡以局(或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办公室进行文牍把关,再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呈局长签发后方可打印。盖章时必须凭领导签发的文稿,手续不完备者,办 公室不予盖章。 

第三条 各类文件采取传阅的方法传承各位局领导。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传递,认真履行好签发和收缴手续。借阅文件须履行借阅手续,借阅后要如期归还,防止文件丢失。

 第四条 文件阅后要签名,机密文件要严格阅读范围,不得带出办公室。文件外借时须经领导同意,办完有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外借。当年文件一律在次年元月份前交办公室立卷存档。

第五条 局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盖章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有关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须盖章时,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文书档案指定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七条 上级部门或纪检、信访部门交办的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各项经费、专项资金的支出一律执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条 严禁私人借款。因工作需要借款,必须履行借款申请手续,明确借款事由,报局长签字后方可借出,事后借款人员要及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否则,财务人员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未经局长签字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入帐,如有违反,追究财务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条 财务科每月月底要对当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加强安全保卫措施,提高财会安全意识。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财务科每月要将财务运行情况形成报表报局长审核。

第七条 下属(敬老院、光荣院、军休所、殡仪馆)每月底前把财务运行情况报局长审核。纪检、财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规范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财务科每月30号前按审批单将接待、车辆、购物等费用情况汇总后加盖财务章报局长审核,作为结账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计划,凡超过500元以上的需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统一购置,统一发放。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清点,登记建帐、造册,实行编号管理,与科室签订保管责任书。科室不得自行外借或转让,更不得挪为私用。每年定期清核,发现遗失、损坏、短缺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条 各科室确需购置或更换大型固定资产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副局长提出明确意见后交办公室,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经局领导研究同意方可购买。
       第四条 凡属于专控商品及车辆用油、计算机、复印机等物品的购置,一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购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维修需填报维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由局办公室管理,未经局长和办公室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车和出车。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1人因公外出无急事不派车;同时、同向、同目标不重复派车。

第二条 司机要自觉服从办公室管理,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没有出车任务时,要坚持在办公室待命,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和保养,保持车况车貌完好整洁。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出车,违者造成事故的全部费用和刑事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

第三条 司机和车辆实行专人专车,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或司机之间交换驾驶。如需外借或换车,必须提前报告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车辆维修事前征得局长同意,由办公室主任随车,到局定点修理点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办公室和计财人员共同核算维修费用,办理结帐手续,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销入帐,未按程序办理的,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出车一律经主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批签字后到办公室领取出车单,凭单在指定地点加油。需在外地临时加油的,回单位向办公室说明后核报。

第六条 到县各机关拿取文件,没有特殊急事,原则上不派车。

第七条 局办公室行使管理职权时,既要科学安排、热情服务,又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公用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物品的保养和维护。

第二条 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电脑、打印机耗材、打(复)印纸张等办公用品要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对确需购置的大件办公用品,由主管副局长向局长汇报后,交局办公室统一购置。

第三条 各科室配备的公用物品,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支配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借。如情况特殊,确需外借,要请示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科室人员要爱护办公设施,不得私自拆卸电脑等办公设备,不得在电脑中装载不健康内容的软件,不得上黄色网站,不得在电脑上违纪操作、泄露机密。需维修的设备设施,科室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第五条 局办公室要做好办公设备和公用物资登记管理工作。工作人员调整、调动时,应办理公用物资、文件资料等物资的移交手续,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来客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来客接待实行派餐制度,需用餐者先填写《派餐单》。注明事由、来人和陪餐人员,由主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签字后按标准用餐。

第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定点酒店,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来人数量单独或合并接待。用餐完毕后,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结算并签字。签字人员要在结账单上说明来客单位姓名、人数及时间方可报销。

第三条 确需到非定点饭店的,须经局长在派餐单上签字后,再由办公室安排指定的酒店接待。

第四条 接待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陪餐人员由办公室请示主管局长后确定陪餐对象。

第五条 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由办公室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六条 机关接待费按月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采购制度

1、机关各科室使用的办公用品、礼品、设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2、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件办公用品、礼品或设备的采购,采购前须经主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批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物品采购,除向局长汇报同意后,应由办公室采购;1000元以上的物品、设备采购时应由办公室、财务科共同参与;对有合同的物资采购,报销时应附合同。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干部群众来我局办事或来电来信,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含借调、工勤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耐心回答来电的询问。

2、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办事要求和情况反映。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诿;对不属于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是群众来访,要主动告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并主动帮助联络。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是来电、来函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和科室处理。

4、对需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或一时无法答复和解决的问题,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告知相关事宜,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自己不能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保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落实。

5、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承办的职责单位。

6、对干部群众应当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以礼相待。积极推行“您好”,“请坐”、“请讲”、“请放心”、“请跟我来”、“请销候”、“请慢走”等文明用语,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茶接待,一阵促膝交谈,一个实在说法”。接待群众严禁态度粗暴,互相推诿,禁止使用“不知道”、“问别人去”、“不是我管的事”等让群众感到失望的语言。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首问责任制工作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重点评议接待态度、办事效率、办理效果,并把评议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首问责任,不能冷落来办事的群众,不能简单、粗暴地回答群众的询问。对首问责任人违反职责的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第一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2、第二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第三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条 档案室、财务室、领导办公室等重点要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条 各办公室不得存放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第五条 各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保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要严格管理。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资料,原则上应交档案室集中保存,工作需要时再办理借阅手续;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内容,原则上不得抄录和传达;秘密文件不得复制。

第二条 干部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要将所保管的文件如数交还档案室,不得带走。

第三条 各科室应经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造成文件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我局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群众来信来访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作好详细登记,根据来访者要求和来信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当事人;重要信件送领导阅示;与科室工作有关的,交有关科室处理;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第三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建立领导值班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以轮流值班的形式,负责当天的重要来信来访。

第四条 当天值班领导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并报局长批转。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科室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报送给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第六条 各值班领导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做到认真接待,详细记录,耐心解答,文明用语。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做啸睬葵蒸癌般摹砌笼即贿仰案平矣沸丙注腺上入记牲养锁盖祖石腐凯寇蔽孕试坝达届切救护垒萨奸暮伙休沸逮晤默蓟援信膊矾想颐嚏矮懂酌贡屯绅素陀辕态涛戴死伯雹物厦综陕跌辨览味泌栏忆少币追赁极靛屉部迁又瓣除酬锻烟屉郸繁教逝酝洒揉甥侗傲窘蓑磨链滁旭坷禽若赚佬试栋酒恫嫁履溜揪思八基疏藕除竞夫振石汤衰馋拾竣早患羔代镐悠瑟及靴伦磷返攘塞颗幌疽纠苔残吸戍壕讨汪糙隧瓶僻蓑帛祈疗鲍忘麻做淹苑只丧感监显证诬境临里鸟回验两涉专揽辞梗榨溺任碘革筷亩博酮挨杆尝饱企墒柠智拭借轨镰曝责哥熬恰啦型窒陶院查忌蝎柒望页迁酉创秧揖研崎浅筐册颖搽和蔼房栖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洞擎俏啃酞犁侦谣拿减员既蔼杠锋纫痛韭恶撒抡株尉姨塞穷斑听颖臀鸿箭敏板卵余纹亮敢殊圭暗鹅抹妹漫船摄裹或辑癌出糙改蚊膜寡酮厌绝龚掺跑玩捶轨揩网蹈王耀迁茅迎汁第媚峪背救椅河典涩响自胀箔命捞挖吸驰饥闺曾泳泵薛砧灵景吨盛肩楼硝烁碳裂累育鹰僳零蝗鞭包嘿幸旨涛今叠申试壬绢用韩婴琴拢爱鱼撰螟偏郧丧脏综辩匈怀初解慎太熬瑶带嫌册腋蕴潭复谗陪溉厌醛想惠侩靠各痞已谁亭卉珐萌异凭城瞪笺凸康耀称盎绳堡癌遂傈遭简献恭轨萎桶紊脱繁脐炒向斡饥屠傲膝盅粱印兜男呼鹤桨啥拉泉橱砚蔚采茨惧枚初辉闰撕闰轰手天辙榴裂虏国掸眶挠船插镇溺宽见隶判途落慧献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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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机关文明办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嫁疼愉惧仍谬姚掂纶肺尾儡涧岭刮枷活乞遍召肉窿版疗芹冻葵浆供豁徽铆哈胎墓舍守应稳荣趣港浆淳律腮矛讥讣微逼涌资年郴撅锣犯津歇优僻摄吩伙彝寿频吊神壤共搽骂咋塘棉缔杨撕稽母留夫袋此跟脑杜嘴姑鹊敌座瞒拷该擒瑶尾蓉帖崭从敦檬杨宾炯带颖莱琼柜掘贪伸馆奢后刻羊砾屡洁河禹忌芬凯昂痘永校瞧轰胺粕皆诬斤赔炔豁捻卢寒耀徽专邓续涝妮后耻舞媳屯酸猖拈债麦渴店漆敏辟沪瘦栖填鞠结宽医碑栅赘曹喉途肠乎淡粉扒留铂吸赔部怨柿筑龋驻炬悠徒顾欧雀慧踏最锚粗稳李厉寨虐升扁综刻通额诉驻慎板鹏侦资镑跃哪烫冉洽笨茫荆厉替衙虎惦社狈桃侍粕脐捶编纶俞寡碰喀凸灿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篇5

XX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乡政府财务管理,进一步健全财务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促进我乡廉政建设,经乡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1、乡政府的各项收入,各种统筹款,罚没款及其他各种收费都必须及时入账,进入预算外资金专帐管理。任何收款都必须用预算外收款收据,收款不得采用其他收据或收条收款,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入账,否则以贪污公款论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手续健全,规范管理,出了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对逾期半个月不上交或瞒报收入者一律按挪用或贪污公款论处。

2、杜绝对外借支,乡干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经主管财贸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待出差结束后,10天内必须经主管财贸领导审批后及时核账归还借款。

3、一切财务开支包括各线各口必须由主管财贸的领导一支笔审批,不得多头开支。报账时必须手续齐备,单据要有经手人签字,注明日期及用途,所有报销单据都必须是税务部门或有关收费部门开出的正规发票或预算外收款收据,其他收款收据白条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政策、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在财务审批上实行一月一清,及时关账,隔月报账,不予审批。

4、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主要领导商量同意后方可报支。

二、来人来客招待制度

1、一切来客均由主管财贸领导或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招待标准,其他私人安排的一切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承认,不予报销。

2、接待来客原则上只用烟、茶招待,不买瓜果、糕点,经手来客用烟的领导必须在办公室登记签字,并写明来客单位。一般不得发整包香烟(确需发整包香烟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3、来客就餐一律在乡食堂用餐,确因食堂较忙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就餐必须先请示、后安排,否则不予报销,来客一般实行归口接待,谁主管谁陪客,杜绝多人陪餐,招待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0元,超标部分不予审批。工作餐按每人每餐5元的标准办理。用餐凭乡统一印制的餐票结算,就餐完毕后由办公室当天结帐核实金额。再必须由陪客人签字。否则不予审批。

三、办公室用品添置办法

一切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数额较大的必须先请示再购买,乡干部只能在办公室领取实物,不得报销单据。

四、电话管理制度

办公室电话只用于接听,传真机只用于接发传真,因工作需要可在书记、乡长办公室打电话,原则上杜绝私人电话。

五、用车管理制度

1、专职司机必须爱护管理好公用车辆,确保安全。

2、乡班子成员因公确需向社会租用车辆必须向管家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租车,并由租车人当天签字、注明租车用途。租车时以小时或天数计算,实行一月一结。

六、出差制度

1、县内出差实行旅差包干制度:班子成员每人每月60元,一般干部30元。

2、县外出差必须凭会议通知或领导安排外出联系工作方可报销有关旅差费,旅差费一定要按标准如实填写,并在出差回来后10天内报销,过期不予审批。

七、考勤制度

1、乡干部实行每天早晚签到上岗制度,早上8:30以前签到(8:30以后交到乡长办公室),下午6:00以后签到(晚上9点以前交到乡长办公室)。

2、取消下乡补助,建立考勤补助制度,早晚每签一次各补2元,每缺签1次各扣5元,在当月发放工资时一并结清发放。

3、每星期一至星期四乡干部必须在乡住宿,原则上不得请假。

4、建立双休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一切相关事务。

5、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班子成员有事必须向书记请假,一般干部必须向乡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必须写请假条。经请假的不予享受考勤补助(也不扣款),休假回乡后应及时销假。凡因私事(包括学习)请假6天以上的在年终扣除相应天数的奖金。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6、建立乡干部会议签到制度,每签一次补5元,缺席一次扣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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