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党史的重要意义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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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党史的重要意义3篇

第一篇: 论学党史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

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

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篇: 论学党史的重要意义

论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在当今时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文化的经济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经济文化化”与文化经济化“两种趋势日益交融。与此相适应的就是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种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1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

目前,国际上对一个国家强弱的评价,主要是看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在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主要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包括硬实力和软实力两部分。硬实力是以经济、科技、军事实力表现出来,软实力是以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吸引力体现出来。对比这两种实力产生的效果:硬实力可以通过军事和经济的实力引诱或者威胁,让他人转变立场;但是,软实力比硬实力更容易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力和感召力。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在传统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强权即是真理,硬实力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在世界政治多级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软实力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就越来越突出。现在世界上,一个国家光凭经济实力,光凭军事实力,不可能让其他国家屈服,而是要有较强的软实力,要让其他国家仰慕他的价值观,模仿他的榜样,认同他的文化等,这样,别人才愿意跟随其后。所以,现在各国尤其是大国越来越重视软实力建设。比如,美国专门成立了“全球信息办公室”,整合对外宣传力量,大力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日本2005年发表了《推进日本战略》的研究报告,呼吁国民大力向世界推介日本文化,以实现政治大国的战略目标。韩国也在1998年 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战略口号,将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发展国家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此外,英国从1997年起把发展创意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法国和奥地利等都在用举国之力做好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扶持和经营。

对于中国来说,也应该在提高硬实力的同时,大力提高文化软实力。而发展文化产业,正是要通过大量的文化产品来弘仰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通过文化产品对外宣传我们的价值观,宣传我们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让世界各国来认识我们的文化,进而认同我们的文化,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所以说,提升文化软实力,发展文化产业,这已成为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篇: 论学党史的重要意义

论达尔文进化论的重要意义

进化论,也称演化论,就是用来解释生物在世代与世代之间具有变异现象的一套理论,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主轴,在著《物种起源》时有详细的论述,已为当代生物学的核心思想之一。

达尔文进化论的主要内容:生物之间存在着生存争斗,适应者生存下来,不适者则被淘汰,这就就是自然的选择。生物正就是通过遗传、变异与自然选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地进化着、发展着。以上三点,就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现在基因学诞生之际,为此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事实上,物竞天择,竞的就是“基因”。达尔文进化论主要包括四个子学说:
一般进化论;共同祖先学说;自然选择学说;渐变论。

19世纪中叶,达尔文创立了科学的生物进化学说,以自然选择为核心的达尔文进化论,第一次对整个生物界的发生、发展,作出了唯物的、规律性的解释,推翻了特创论等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在生物学中的统治地位,使生物学发生了一个革命变革。她的理论还对人类学、心理学及哲学等社会的很多方面发展都有巨大的影响。

一、对生物学方面的影响

达尔文认为生物普遍存在着变异,一切生物都有变异特性,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生物。变异可分为一定变异与不一定变异两种。同时,她认为生物普遍具有高度的繁殖率与自下而上竞争能力。生物有着繁殖过剩的倾向,但由于食物与空间的限制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每种生物只有少数个体能够发育与繁殖。达尔文还认为,生物在生存竞争中,对生存有利的变异个体被保留下来,而对生存不利的变异个体则被淘汰,这就就是自然选择或适者生存。适应就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在自然选择过程中,只有适者才能生存,但适应对生存也只有相对的意义,一旦生活环境改变,原来的适应就可能变为不适应。最后,她认为,通过自然选择形成新物种。

进化论就是进化生物学的理论基础,生物界的各种复杂现象:形态的、生理的适应,物种的形成与绝灭,种内与种间关系等现象都只能在进化论的统一基础上得到解释。进化论将整个生物界原来互不相干的各个分支紧密联系起来。达尔文还从遗传决定论的观点出发,创立了优生学。物种的变异如何积累、巩固,并在世代中延续下去,成为当时进化论的难题解之一。这也就为后期产生的生物进化研究领域中的众多学派提供了铺垫,这些学说、学派的研究与争论对我们深入研究认识生物进化现象有积极意义。

二、对人类思想的影响

在《物种起源》这部书里,达尔文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进化论”的思想,说明物种就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就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这部著作的问世,第一次把生物学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上,以全新的生物进化思想,推翻了“神创论”与物种不变的理论。达尔文提出进化论的时候,当时的西方社会,从文艺复兴开始,自然科学受到哥白尼“日心说”的鼓舞,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18世纪,天文学、数学、物理学、力学已经从神学统治中解放出来,但就是生物学仍然禁锢在神学之中。进化论的先驱、法国杰出的博物学家拉马克〔拉马克(1744—1829)〕法国生物学家,现代进化论的奠基人之一曾经这样评价“她的功绩就是伟大的,她第一个使人认识到这样一个假定的可能性:有机界与无机界的一切变异就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而不就是由于神的干涉而发生的”。列宁在总结达尔文进化论的意义时说:“达尔文的著作最后把上帝从自然界赶走了,生物科学便站立起来了。”这些论述首先表明了进化论在打击神学中的作用。

《物种起源》的出版,在欧洲乃至整个世界都引起轰动。它沉重地打击了神权统治的根基,从反动教会到封建御用文人都狂怒了。她们群起攻之,诬蔑达尔文的学说“亵渎圣灵”,触犯“君权神授天理,”有失人类尊严。与此相反,以赫胥黎为代表的进步学者,积极宣传与捍卫达尔文主义。进化论轰开了人们的思想禁锢,启发与教育人们从宗教迷信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三、对社会的影响

达尔文的进化理论意义远大,其影响力不仅表现在生物学方面,还对人类社会其她方面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进化论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二次重大科学突破,第一次就是日心说取代地心说,否定了人类位于宇宙中心的自大情结;第二次就就是进化论,把人类拉到了与普通生物同样的层面,所有的地球生物,都与人类有了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彻底打破了人类自高自大,一神之下,众生之上的愚昧式自尊。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思想在深入人心的同时,也指导了人类社会的竞争。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用我们自己的话就就是与时俱进,就就是老祖宗说的“苟日新,日日新”。社会进步发展的脚步,就就是进化的脚步。无论就是渐进突变,无论就是曲折还就是直线,都在前进发展中显现。我们的思想认识就是这样,我们的行动也就是这样。一些过去不理解的东西,一些过去嗤之以鼻的东西,为了某种适应,也可能成为现在积极的实践。尽管异化突变有时候会给进化历史带来某种挫折,但它们又就是从另一方面推动进化进程的动力。

达尔文生物进化论将生物学从宗教神学的笼罩下彻底地解放了出来,使自然科学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进化论的理论精髓还为政治、经济、历史、艺术等方面提供了广泛借鉴。德国著名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还将达尔文的进化论应用到人类的竞争与变化当中。

四、对心理学的影响

1877年,达尔文发表了《一个婴孩的生活概述》一文,这就是最早的儿童心理发展的观察报告之一。她采用“传记法”,随时记录自己孩子的重要活动表现,然后加以分析整理。1、进化论的传播,激起了人们实际考察动物心理的兴趣,掀起了一个在动物心理研究上被称为轶事派的运动。2、德国人普累叶对自己的孩子从出生起到三岁,每天做有系统的观察,有时也进行实验,然后把有关资料整理出来。她于1882年出版了《儿童的心灵》,此书被认为就是心理学史上第一部用观察与实验方法研究儿童心理发展的比较有系统的科学著作。书中,她明确反对"白板论"。3、 达尔文强调人与动物的历史连续性,在动物心理与人类意识这一鸿沟上架起桥梁。发展观点、历史方法促进了比较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的研究。

在进化论的影响下,关于环境与遗传在心理发展上的作用、关于个别差异等,都成了心理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达尔文认为,尽管人类与高等动物之间的心理差异就是巨大的,然而这种差异只就是程度上,并非各类上的。她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感觉与直觉,各种感情与心理能力,如爱、记忆、注意、模仿、推理等等,在低于人类的动物中都处于萌芽状态,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十分发达的状态。美国最初的机能主义心理学就就是基于进化论的,机能主义强调心理的适应环境的技能,认为人的心理同样存在一种进化的机制,而这种机能主义研究的取向已然成为美国整个心理学研究的方向,行为主义更就是自称最彻底的机能主义,以刺激反应替代人的心理,把然瞧成环境的产物,现代也有一个进化论的心理学流派,进化心理学也被广泛的用语解释性别等社会心理现象。

五、对哲学方面的影响

达尔文的进化论用自然界本身的作用揭示了有机体无限差异性的奥秘,给唯心主义目的论与形而上学的物种不变论以沉重打击。它把历史观引进了生物学领域,论证了有机界的历史过程,证明了现有的植物、动物包括人在内,都就是延续亿万年历史发展的产物,从而揭示了整个有机界的辩证发展。透视达尔文的进化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她自发的唯物主义倾向,以经验数据为论证起点,达尔文认为自然选择充满偶然性,进而自然界进化也就没有什么目的性、无飞跃性可言。回顾进化论的发展史,用达尔文的一句诙谐的说法,就就是“魔鬼的圣经”代替“基督的圣经”的斗争史。“经启蒙运动熏陶出来的人们的高涨的自我意识,使得那个时代感到已经不再需要上帝,不在需要将上帝当成为解释万事万物的第一因,而就是认为,全部的生命奥秘都能够用自然法则来解释。”

六、对生态文明伦理的影响

正像哥白尼与伽利略把地球从宇宙中心的地位中贬谪下来一样,达尔文也把人类从堕落天使的冰冷而孤独的地位上拉下来,强迫她们认识她们与鸟兽有兄弟的亲属关系。物种之间也不存在线性的等级关系,其存在没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本身就就是有价值的,就是应该受尊重的。达尔文进化论的这一思想,揭示了自然与社会发展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它强调物种自然发展的伦理意义;另一方面,它强调尊重物种多样性的自然规律。这不仅奠定了现代伦理学的观念基础,而且对当代生态文明的伦理发展,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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