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吸烟管理制度(精选范文6篇)

员工,是指企事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现代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跟以往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素质相对比较高,知识性强。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需要制定规则从而使每一个员工知道管理者对他们的期望。就是说,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员工吸烟管理制度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员工吸烟管理制度6篇

【篇1】员工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

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

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

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

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篇2】员工吸烟管理制度

控烟管理制度

一、在控烟、禁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明确。

二 、职工、患者及家属一律不得在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公共场所等所有非吸烟区吸烟,吸烟者只能在设有吸烟标志的固定场所(吸烟区)吸烟。

  三、医务人员禁止穿工作服吸烟,不得接受来访者的敬烟,要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要在医院内非吸烟区吸烟。

  四、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全院控烟督导员和巡查员,挂牌上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经常检查巡视,及时劝阻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用多种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医务人员要掌握控烟的方法和技巧,并能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使全院的吸烟率逐年下降。

    八、控烟工作纳入医院临床诊疗工作,医务人员要为患者提供戒烟咨询服务,指导患者戒烟和使用戒烟药物、控烟用品。

    九、控烟办公室对全院各科控烟情况定期检查,列入科室质量管理考核内容,控烟不力的职工个人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控烟工作不好的科室不得参加文明科室评比。

    十、全院职工都要参与控烟、人人有责任劝阻他人吸烟。

十一、本制度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员工吸烟管理制度

禁烟管理制度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除专设地点或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2、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单位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4、单位必须加强禁烟工作管理。

5、管理者对在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共场所毛巾热力消毒工作规程

适用范围:理发美容业面巾

消毒设施:消毒洗洁剂或消毒洗衣粉,毛巾消毒烘干机

操作程序:一洗:将顾客用过的毛巾及时收集起来运到清洗间(或清洗水池),视情况用消毒洗衣粉清洗。

二清:用清水漂净,把水稍拧干。

三消毒:把毛巾放入毛巾消毒烘干机内,关好门,按下键钮、指示灯亮。消毒烘干运作60分钟以上取用。注意:待消毒的毛巾必须打湿并绞去水份。

四保洁:用经消毒的不锈钢钳将已消毒的毛巾取出,放入毛巾保洁柜内备用(柜内定期清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二周)。

拖鞋清洗消毒规程

1、收集顾客用过的拖鞋放在专用洗涤池内,用水加洗洁剂刷洗,然后用水清洗干净。

2、将洗干净的拖鞋放入盛消毒液的专用容器中,加盖浸泡二十分钟。(一斤水放1-2片高效消毒片)

3、将消毒好的拖鞋取出,沥干保洁待用。

茶具消毒操作规程

一洗:将茶具统一收集到消毒间,倒残液,放入洗涤池,用洗洁精洗净。

二清:用自来水冲去洗洁精,茶具内无污迹。

三消毒:将待消毒沥干的湿茶具放入消毒柜内,杯口朝下,杯盖竖立排列放置。

四保洁:将消毒后的茶具取出,放入保洁柜,严禁用手触摸杯口及杯内壁。

【篇4】员工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吸烟已成为严重危害健康、危害人类生存环境、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缩短人类寿命的紧迫问题。为响应《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有关规定,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订如下禁烟管理制度:

一、目的

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强化学校管理,展示现代化职业培训学校形象,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范围及要求

(一)全体员工要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禁止吸烟,以学校利益为重,严格遵守学校禁烟管理制度。

(二)除指定吸烟点外,学校各办公室、理论教室、实操教室、走廊等公共区域均属禁烟区。以上区域内为全面、二十四小时禁烟区域。

(三)在禁烟区内有禁烟标志,不设烟具,不允许任何人吸烟,发现在禁区内吸烟应每位员工有及时劝阻的权利。

(四)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学校的禁烟规定。

(五)每位专业教师在开班当天必须向学员阐述禁烟规定。

三、处罚

(一)严禁在吸烟室外吸烟,员工违反者发现一次给予劝阻,第二次予以警告处分,每月达五次予以记过处分,达10次予以记大过处分,达20次经校务会议决定是否辞退。

(二)如员工个人吸烟而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罚款,员工要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80%的罚款费。

(三)本专业班学员吸烟而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罚款,专业教师要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0%的罚款费。。

(四)发现吸烟不劝阻,而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罚款,在场人员要支付50%的罚款。

四、禁烟区的管理和劝阻工作的责任和负责人

(一)学校办走廊、楼梯出口,由学校保安负责实施禁烟管理,负责定期对场所所进行检查,对违禁者实施劝阻。

(二)各专业教师负责任课班级的禁烟日常工作及处罚工作。

(三)每位员工都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生办、教务处要搞好禁烟宣传、张贴禁烟标志,定期宣传禁烟好处,提高全体职工禁烟自觉性,为争创无烟校区奠定基础。

五、本条例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深圳市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篇5】员工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

(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

(二)各会议室、接待室;

(三)个人办公室;

(四)男、女卫生间内;

(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

(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 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 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 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 元。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 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

(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

(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6】员工吸烟管理制度

控烟管理制度

一、在控烟、禁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明确。

二 、职工、患者及家属一律不得在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公共场所等所有非吸烟区吸烟,吸烟者只能在设有吸烟标志的固定场所(吸烟区)吸烟。

  三、医务人员禁止穿工作服吸烟,不得接受来访者的敬烟,要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要在医院内非吸烟区吸烟。

  四、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全院控烟督导员和巡查员,挂牌上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经常检查巡视,及时劝阻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用多种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医务人员要掌握控烟的方法和技巧,并能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使全院的吸烟率逐年下降。

    八、控烟工作纳入医院临床诊疗工作,医务人员要为患者提供戒烟咨询服务,指导患者戒烟和使用戒烟药物、控烟用品。

    九、控烟办公室对全院各科控烟情况定期检查,列入科室质量管理考核内容,控烟不力的职工个人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控烟工作不好的科室不得参加文明科室评比。

    十、全院职工都要参与控烟、人人有责任劝阻他人吸烟。

十一、本制度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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